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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章 武漢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大殺器」

作者:lengming  於 2019-3-12 13:03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原創文學


 
提到了這麼多的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不得不提一下「信訪」。當我進入了私房落實政策的這個領域后,忽然發現我彷彿掉到了一口深井裡,看得見頭上天空明媚的陽光,但四周卻是無法逾越的高牆。幾乎所有部門都會說:落實私房政策屬於房管局的職權範圍,我們無權涉及。我也非常困惑。終於有一天一位老先生給我一份武漢市信訪局的前身-----武漢市信訪辦公室的一份「文」,我姑且稱其為《報告》。該《報告》是信訪辦寫給市政府辦公廳的。與落實私房政策有關的內容是:「根據省建設廳同省信訪局共同協商的意見,落實私房政策屬歷史遺留問題,不宜進入信訪複查複核程序。」。
看著不清晰的《報告》,我很自然地又給市房管局寫了一份信息公開申請,要求他們公開這個《報告》。市房管局依然採用慣用的伎倆,用「統一格式」回復對付我。我也按照慣例向市法制辦提出複議申請,市法制辦認為市房管局理應向我公開該《報告》,遂責成市房管局給我這個《報告》。拿著這份清晰的《報告》,我非常仔細閱讀了該《報告》,發現這個《報告》的頁眉由房管局的官員手動加上了「落私文件」幾個字,也就將這個《報告》私自變成為「文件」。看到這個《報告》,我終於明白了武漢市房管局經過常年的一系列運作,完全做到了將落實私房政策問題與其他部門完全脫鉤,變成為房管局的專屬領地,所以他們才能夠為所欲為,想給誰解決問題或者不解決問題變成為他們的一句話。
看著這個《報告》我氣不打一處來,氣來了就得做事。我給武漢市房管局又寫了一份申請:1、該《報告》是否屬於「規範性文件」的記錄信息;2、是否現行有效的記錄信息。我倒想看看市房管局如何應對,哪成想人家市房管局竟然王顧左右而言他,他們的答覆竟然是:「您來信詢問國法函[2005]253號文件是否屬於規範性文件,現行有效嗎?國法函[2005]253號文是國務院法制辦和國家信訪局聯合發文,您所提的兩個問題不屬於我局職責範圍。」 國法函[2005]253號文就是《信訪條例》,我問的是「報告」,他們回答是《信訪條例》。真是「你七說他八說,你八說他瞎說」,只要把眼前混過去就行,至於明天,他們不會管的。
好吧,複議市房管局。另外我也要去把武漢市信訪局拖進來。一樣的方法一樣的套路,我又給武漢市信訪局寫了同樣的信息公開申請,也耐心地等著他們的回復。
仔細翻看著武漢市房管局的信息公開答覆書上又加蓋了武漢市房管局信訪專用章,我忽然想起來武漢市房管局的局長從周玉珍換成為何艷。而加蓋武漢市房管局的公章必須請示何艷,我的系列申請得不停的請示何艷局長,這個對張國安副處長來說就是一大難題了,所以他就用「信訪專用章」暫時對付一陣子再說。我知道機會來了,馬上向武漢市法制辦提出複議申請。理由是: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2年就發布了《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依法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的通知》,但被申請人依然我行我素,視武漢市辦公廳的《通知》為廢紙,仍然不斷在給予申請人的答覆書上加蓋「信訪專用章」,此舉嚴重違法。要求將違法加蓋信訪專用章的信息公開申請的答覆全部重新換成符合規定的公章。
張國安副處長被逼得沒有辦法,竟然把他們局裡的內部文件《印章管理規定》拿出來作為證據,證明只有「信訪專用章」才是唯一適配信息公開申請的「公章」。看著這一群蠢貨,竟然不知道該怎麼應對信息公開答覆加蓋什麼章的「難題」,還把內部文件拿出來作為證據,證明只能加蓋「信訪專用章」才是唯一解決問題的途徑,不僅讓我們這個群體的人笑翻了,估計進行行政複議的市政府法制辦的工作人員也笑翻了。
張國安副處長在《行政複議答覆書》里稱:根據《印章管理規定》(國發【1999】25號)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答覆人制定了機關內部《印章管理規定》將信息公開加蓋印章不納入局公章的範疇。同時答覆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規定,結合機關內部實際情況,制定了《市房管局關於進一步規範政府信息公開辦理工作的通知》(武房發【2012】212號)將信息公開的工作納入信訪處。由信訪處統一將需要回復的函件轉交至相關業務處室,進行匯總後予以回復,加蓋「信訪專用章」也體現答覆人的正式回復,具有法律效應。至於《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的通知》雖然要求信息公開回復不得用本部門和單位信訪專用章代替的問題,由於該文下發的時間是2012年年底,答覆人在收到該文後,鑒於答覆人沒有政府信訪專用章,經研究后目前信訪回復均使用了局辦公印章。並非像被答覆人所說的據不執行規定;況且該文也只是個內部工作要求,既不是地方性法規也不是規範性文件,所以答覆人對信訪回復加蓋「信訪專用章"根本就不屬於什麼違法的範疇。而被答覆人要求將所有的回復重新加蓋公章的行為既不嚴肅,也無實際意義。
這樣的複議房管局是不可能贏的,市法制辦作出對市房管局不利的行政複議決定后,給他們一個小小的建議:去雕刻一枚「信息公開答覆專用章」不就解決問題了嗎?蠢人方才如夢初醒。從此,「武漢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信息公開專用章」由此誕生了。
今天,我們可以借著張副處長提供的資料一窺武漢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各部門公章的使用和適用範圍的《印章設置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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