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趕到武漢市中級法院后,由於我沒有帶傳票,也不知道在幾號庭開庭審理,就給法官打了個電話,告訴他我已經到了法院樓下。法官趕緊讓書記員下樓來接我。我隨著書記員進了法庭,按照法官及書記員的要求,履行了開庭前的包括核對當事人身份的工作。法官讓我宣讀我的《起訴狀》,我兩手空空,就大喇喇地問法官要求借他手中我的《起訴狀》然後照本宣科地讀了一遍后又還給了法官。被告也把他的《答辯狀》讀了一遍。李遵義在讀《答辯狀》的時候,我就很認真地歸納他說的內容:
2、原告申請的內容屬於國家秘密;3、落實私房政策問題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
由於李遵義向法庭提供了住建部的建辦廳函【2008】741號,所以我重點對741號文件進行質證。我問李遵義:你向法庭提供的741號文件是複印件並非原件,請問原件在哪裡?我需要核對一下原件,看你提供的複印件是否與原件完全一致。(《證據規則》是這樣規定的)
李遵義回答道:原件在住建部。
我問:既然原件在住建部,被告是如何獲得該文件的複印件的?
李遵義回答道:我們到住建部去複印的。
我突然把聲音提高,對著李遵義說道:你個小小的區房管局,能夠直接到住建部里去獲取文件的複印件嗎?我國的行政機關的公文的發文是這樣的嗎?
李遵義目瞪口呆的看著我。我接著說:741號文件是給「浙江省建設廳」的復函,那麼這個《復函》應該在浙江省建設廳而不在住建部。你如何能夠拿得到?你不是說假話嗎?
在說上面那段話前,我已經考慮到李遵義可能會說他們拿到的複印件是住建部存底的《復函》。如果李遵義那樣說的話,我會指出741號複印件上應該另外加蓋住建部的公章來證明李遵義手上的複印件與住建部的原件一致,沒有另外加蓋住建部的公章如何證實來自於住建部?我等著李遵義的回應。但此時李遵義被我一聲斷喝,竟然無言以對,估計他此時完全被我打蒙了,大腦一片空白,怔怔的望著我嘴也合不上了,法官也怔怔地看著我。
以前我已經參加過無數次的行政訴訟,被告提出的各種答辯方式及答辯內容也被我歸納並整理成冊,並製作成《標準答案》。無數次的出庭也讓我對《標準答案》的內容非常熟悉,甚至能夠大段大段的背誦,就像那賣狗皮膏藥的張口就來。比如:被告說「我們(被告)在規定的時間內針對原告提出的申請予以書面答覆,已經履行了答覆的義務;程序合法。」我就會說:(雖然)程序合法不表示也不證明答覆內容的合法。按照《標準答案》中早已寫好的內容,記得文號就說文號;背得下原文就背原文。如果印象不深的內容就迴避。很快,我將李遵義在舉證、答辯狀中及陳述中提及的內容歸納成六個問題予以駁斥。我駁斥了五個問題后,另外一個我想不起來了。想不起來就想不起來,我告訴法官,本輪陳述完畢。
法官讓李遵義陳述。李遵義再也沒有什麼新內容說出來,只是把741號文件確定「落實私房政策」的文件、檔案屬於「國家秘密」的論調又說
了一遍。
我忽然想起來,遺漏的一個問題恰恰是最關鍵的、關於741號文件的批駁。按照以往的套路,針對被告以741號文件作為依據的駁斥,我會這樣說:741號文件稱「原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發的涉及私房改造的政策、文件及有關檔案,經保密審查后確定為國家秘密,屬於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公開的情形和範圍。」故僅僅只有「原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發的涉及私房改造的政策、文件及有關檔案,經保密審查后確定為國家秘密」,而非「明確將落實私房政策文件及檔案定性為國家秘密」。但這一次庭審的質證階段,李遵義的做法忽然讓我靈光一閃,我找到了對付他們的另一個有力的方式。當法官問我還有沒有新的意見需要補充的時候,我說到:被告聲稱依據住建部的741號文件將原告申請公開的內容劃歸「國家秘密」,1、被告沒有定密權(「國家秘密」的確定必須由有定密授權的單位來確定);2、被告提供的741號文件經質證,不符合「證據」必須具備的「三性」(即: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被告提供的741經質證,不能作為證據。因此,被告提交的741號文件就是一個假貨!根本就沒有這個文件!既然741號文件不是「證據」,被告的行為就是沒有「證據」(依據)。
以上的說法讓我避開了和被告辯論我申請的內容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及741號文件具體內容。法官也不知所措,他也沒有想到我不談741號文件的具體內容,而直接將741號文件歸於無有。
我以挑戰的眼神看著審判長,合議庭的成員及被告也非常吃驚地看著我,他們原來以為我沒有做任何準備,出庭就會打我一個暈頭暈腦。沒想到我什麼也沒有帶,自然也不可能寫下什麼東西作為提示,竟然能夠侃侃而談駁斥了李遵義的全部說辭,特別是741號文件的效力問題。庭審很快結束了。
針對李遵義以及其他被告慣常會用741號文件作為「擋箭牌」的策略,這一次我找到了簡潔有效的方法。毛澤東前主席說的沒錯「在戰爭中學習戰爭」。我在訴訟中學習到了訴訟的方法。我趕緊把這一個說辭記入《標準答案》中。
(註:如果希望得到《標準答案》的朋友,可以向我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