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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章 「經租房」-房管部門幫業主租房子,五年後業主竟然「合法」失去產權

作者:lengming  於 2019-2-4 17:18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原創文學

 在介紹與江岸區房管局的行政訴訟以前,先得簡介一下「國家經租房屋」的歷史:1949年新政權建立后,1956年在我黨的領導下進行了社會主義改造,同年「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了。城市的大房主(擁有1000平方米以上產權)的房屋被公私合營(這些事已經編入《黨史》,作為我黨的功績載入史冊)。而有些原大房主及其後人,因擁有房屋管理經驗而進入了房管系統。這批人既有豐富的管理經驗及手段,又心懷不滿,覺得低於1000平方米以下的私房業主的房屋依然完好無損的保存在自己的名下,所以也一直在出謀劃策想讓少於1000平米以下的房屋業主也和他們一樣以達到心裡的平衡。這也就是在房管部門管理下出現了名目繁多的房產名稱,如:軍產、宗教產、獻產、接管產…..。這就是所謂「把簡單的事情複雜化」從而達到糊弄老百姓的目的。也恰好在那一時間段里,負責中南五省的中南軍政委員會撤銷,其所在地---武漢市也就從湖北省的上級變成為湖北省的下級,以至於湖北省與武漢市的關係迄今都沒有理順,這是有目共睹的事實。從湖北省的上級變成為湖北省的下級,武漢市的某些人心裡也不平衡,希望做出一點「成績」出來,所以創造性地於1958年率先在全國開始私有房屋的「國家經租」。所謂「國家經租」,就是私人的房產交由房管部門負責統一租賃、統一管理,收取的租金按一定比例返還給私房業主(大約在10~25%左右),產權的性質不變。美其名曰「國家」經營租賃管理。過了五年後,房管部門聲稱:按比例返還給私房業主的「租金」是房管部門從私房業主手上「類似於贖買」的費用,產權也就不再屬於私房業主所有。所謂「類似於贖買」也就是「類似於改造」,也就是「社會主義改造」了。如果誰對此不服就是挑戰「類似於社會主義改造」,也就是挑戰了「社會主義改造」,也就是挑戰我黨的底線。此項「工作」繼而推向全國。但事實上,「國家經租」的任何收入並未進入財政局及國庫。我在以後的信息公開申請及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中,逐步解開了其中的「秘密」。確認了該類房產從未被國資委管理,也確認了該類房產作為房管部門的私產被他們攫取、變賣、變更產權到自己名下的事實。
    作為全國幾百萬私房業主當然不會善罷甘休,所以一直在通過各種手段和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期收回自己的房產。1980年時任我黨總書記的胡耀邦先生親自過問此事,並指示「發還私房,是黨的既定政策。各級黨、政、軍領導部門,必須重視,切實加強領導,擬訂具體方案和措施,努力開闢房源,指定負責同志認真負責抓到底,一個個地,一批批地,督促檢查, 落到實處。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要帶頭執行,蓄意抵制的, 應嚴肅處理。 」然而住建部為了保護其下屬又私自發布了一系列內部文件。由於各地的私房業主希望了解這些房產的產權變更情況,自然需要獲取住建部的內部文件。受到私房業主的壓力后,浙江省建設廳向住建部報請涉及「經租房」的文件能不能公開的請示。2008年住建部給浙江省建設廳的建辦廳函(2008)741號《復函》中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原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發的涉及私房改造的政策、文件及有關檔案,經保密審查后確定為國家秘密,屬於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公開的情形和範圍。 」並且註明(註:此件不作政府信息公開)。在維權的過程中,有外地的朋友給我看過這個《復函》我當時覺得與我關係不大。我針對的只是武漢市房管部門的政府信息,並沒有要求獲取住建部的文件。看到這個復函后,我差不多笑出聲來:社會主義改造可以被大書特書並被編入黨史,而「類似於贖買「就變成為「國家秘密」,而且黨史上從未提出過。黨中央領導的社會主義改造不是「國家秘密」,住建部負責的「類似於」「贖買」就變成為「國家秘密」,而且是只要「涉及私房改造」就是「國家秘密」,我想《保密法》應該「修改」了。…..
    以前我和武漢市房管局打行政訴訟的時候,張國安副處長也曾經用這個741作為不公開的依據,張國安副處長用手機從電腦上翻拍,然後列印出來,這樣內容幾乎看不清楚。質證時我對此不予質證,張國安也無所謂,反正只要混過庭審就行。
    這一次,我是起訴了江岸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該局的李遵義自認為其政策理解透徹,法律使用嫻熟,又是該局響噹噹的實力派員工,所以做好了充分準備。當我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並起訴至人民法院后,他通過他們的途徑獲取到741號《復函》的原件複印件,期待著用741號文件一下子把我打蒙,讓我從此偃旗息鼓,也讓他自己一舉成名。當我拿到法院轉交給我的被告江岸區房管局提供的證據和依據后,我掃了一眼證據,發現了非常清晰的741複印件。我喜出望外,不過,這種複印件按照《行政訴訟證據規則》的要求不符合證據的基本要素,因為上面沒有加蓋公章。我冷冷的對法官說:請被告按照《證據規則》的要求加蓋公章,方能證明這個複印件與原件一致,否則我不會質證的。
    法官說:被告在答辯狀上已經加蓋了公章。
    我說:沒有加蓋公章的東西不屬於證據,被告屬於「沒有證據」。我也不會質證的。
    法官嘆了口氣,承諾聯繫被告加蓋公章。
    過了一段時間,法官通知我到法院去拿被告加蓋了公章的741.
    當我拿到加蓋公章的741號文件的複製件后,我感嘆到:李遵義呀李遵義,你被我套了還不知道。這個是以後我可以找住建部的依據了。這份加蓋了公章的741號《復函》把武漢市房管部門以及住建部完全綁到了對立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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