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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章 針對行政機關程序化操作的應對辦法

作者:lengming  於 2019-1-21 15:01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原創文學

不斷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以及一連串的事件的發生,讓武漢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張國安、項南川等人狼狽不堪,但表面上還要裝作若無其事。他們也在想辦法解套。他們慣用的伎倆就是把我的信息公開申請的答覆及行政複議的《答覆書》、行政訴訟的《答辯狀》變成一種固定模式,這樣不管我寫什麼,他們都會以一種固定的模式來回復,也就是:信息公開申請的答覆,只需要改一個稱謂、該一下日期就行了。我可不會順著他們的思路走,在拿到他們的信息公開答覆書後,往往會向其他部門提出申請,用其他部門的答覆來打武漢市房管局的臉。武漢的行政部門很多很多,誰知道我想幹什麼?這些部門認為無關痛癢的回復,往往又是殺傷房管局的有力武器。

當然我也會對他們的答覆認真準備。程咬金有三板斧,武漢市房管局也就那麼幾板斧,他們會時不時的拿出來輪換著用。我也就針對他們的幾板斧,一斧頭一斧頭的研究應對的辦法。他們提到的法律條款,我就會認真的查閱,特別是他們提到及引用的條款,我也會非常認真的研究,並找出應對的辦法。如果他們提到了我申請的內容屬於「國家秘密」,我就向國家保密局提出信息公開申請,要求他們確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拿到保密局的回復去打擊房管局。開庭的時候一定要打得他們手足無措,如坐針氈。回家后,就把庭審時成功的部分匯總歸類,我自己被動的地方就尋找新的應對辦法。持之以恆,我慢慢的製作了一個《標準答案》,這個標準答案里彙集了幾乎所有與我有關的行政部門的耍賴的方式和答覆(這個就屬於「問題」),然後我就把我的應對辦法及陳述內容,包括引用的法條作為「答案」。這樣,我一看到行政機關的答覆,腦海里馬上就會浮現出標準答案的「答案」內容。我們有很多朋友、同事,看到他們本人我們馬上能夠叫出他們的毫無規律的名字出來,與智商和文化程度有一定關聯,但更重要的還是與熟能生巧有直接的關係。

有了《標準答案》,我的信心更足了。我不記得是代理誰的案子了,在案件審理快要結束的時候,項南川忽然把他那猥瑣佝僂的身子直了起來,眼睛放光,清了清嗓子,力圖讓旁聽的人員注意到他要講話了。項南川清理完他的嗓子后,環視左右,大聲的說到:你們打著信息公開申請的旗號,以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方式嚴重干擾了行政機關的辦公秩序,我們已經把你們報到了有關部門,已經引起國安部門的重視。

旁聽人員面面相覷,不知道項大迷糊怎麼突然會在法庭上說出這樣的話來。我也突然眼睛放光,沒想到垃圾時間裡竟然出現了高潮。我大聲對書記員說到:這些話一定要記錄下來,我要下位來看著你把他的話打上去(當時同步錄音錄像、同步查看筆錄還需要申請,並非每一個案子都能這樣做)。

書記員說:我已經記錄下來了。等會休庭后,你們都可以看到的。

我說:誰知道你是不是完整的記錄了呢?我可以不下席來看,你念一下。你記錄的內容吧。

書記員把她記錄項南川講話的內容念了一遍,我一聽,大概的要點都記錄下來,也就未在此事上繼續糾纏。庭審很快結束了,作為當事人的代理人,我應該在庭審筆錄上簽字,我把我說的內容及原告說的內容查看了一下,增補及刪除了不是我們意見的部分后,就等著項南川簽字。等項南川一簽完字,我就要求書記員複製記錄有項南川講話內容的那一頁《庭審筆錄》,這一頁的頁腳不僅有我們原告的簽字,更重要的是有項南川的簽名。這個就是我的新的「增長點」。

項南川提到了「國安部門」,涉及到國安的有「湖北省公安廳」、武漢市公安局、湖北省國安廳及武漢市國安局。我分別向他們提交信息公開申請,並附上項南川在法庭上的講話記錄。

很快,我就分別收到了上述四個單位中的三個單位的回復。回復內容當然是否認了項南川的說法。第四個單位的領導約了我到漢口火車站的一個特定的地方面談。見面后,領導專門問了問我申請的前因後果,我也一五一十的告訴他。

他非常認真地對我說:我們專門查了你的經歷及維權的過程,我們對房管局的人說過:冷明這個人,從來都是在法制的框架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維權的人都能夠像他那樣,就不會有這麼多的問題了。

我再三向他表示感謝。領導甚至主動地把他的電話號碼給我,這一舉動真的出乎我的意料之外,原來武漢市房管局的那幾個人對外宣稱多麼強大、全部都支持他們的論調只不過是嚇唬人的假把戲。我正在和領導交談的時候,我的手機鈴聲突然響起,原來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打給我的,問我什麼時候到法庭來,他們正等著我開庭呢!

我說:今天是星期二,不是周四開庭嗎?

法官說:你記錯時間了,你現在在哪裡?

我說我在你們的附近(註:武漢市中級法院在漢口火車站北邊,僅隔著鐵路),要不我現在就過來?我手上什麼都沒有帶,到時候把你手上我的《起訴狀》借我念一下,行不行?

法官說:可以,你快過來吧。

我掛了電話后,趕緊向領導說明了原因。。。。。。

馬上要開庭的這個案子是以江岸區房管局為被告的行政訴訟,這個案子涉及到住建部的一個稀奇古怪的文件不是文件、規定不是規定的「建辦廳函[2008]7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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