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拿到江岸區法院的《裁定書》后,我馬上到武漢市中級法院去立案。案子是立了,不久法官約我到法院的「證據交換中心」去和我面談。我想想也無所謂,就到中院「證據交換中心」去和法官面談,法官說二審「書面審理」。(以下是談話筆錄) 肖丹(審判人員):那接下來對案件事實調查一下,你簡述一下案情、
冷:房管局未經批准私設了信訪處,我向編委申請了,編委給了一個回函,「經核對未設信訪處」,但事實上房管局依然通過信訪處進行「工作」,有一次,我去房管局辦事,周局長讓我到信訪處辦理,而且表明信訪處依據獲得批複。
肖:你是對該批複不服么?
冷:是的,增加編製是違法的。
肖:你向編辦提出信息公開?
冷:是的。但落腳點是逾期未給予答覆。對方要求電話答覆,我不同意,必須書面答覆,因此我才提出行政複議。
肖:現在案子的爭議是編委的被告是否適格。
冷:那是你們的觀點。我認為焦點是否逾期答覆,通過省編辦的行政複議決定書可以看出編委是行政機關。
肖:你的訴請和你的上訴狀一致?
冷:我的根本目的就是讓市編辦撤銷房管局的信訪處。撤掉后我可以同意撤訴。
肖:你還有什麼要求?
冷:沒有什麼其他要求了。
案子又扔在武漢市中級法院,又是漫長的等待,我倒也無所謂。案子積存在法院,他們總得作出裁判。和法官打交道,我算領教了他們的做法:一會兒搞得轟轟烈烈,然後又是長時間的沉寂期。忽然又熱熱鬧鬧,繼而沉寂。像手風琴一樣,忽緊忽松,最後我們的耐心和耐性被磨滅了。然而我就像打陀螺,一鞭子一鞭子的抽打,不僅不讓他們停下來,而且讓他們越轉越快,最後他們自己也不知道哪些內容是怎麼回答的,我隨便翻翻就能夠找出來他們自相矛盾的地方。
隨著解私工作慢慢變成騙局后,心急如焚的私房業主到市房管局去的次數多了起來,市房管局也感到了很大的壓力。一天,我到市房管局的信訪接待室去,忽然發現牆上多了幾個精緻的匾出來。一個是《上訪須知》,另一個是《群眾來訪注意事項通告》。看見上面太多的違法用詞,大家就氣不打一處來。有人提議並動手準備把這幾個匾撬下來。我看了看落款,覺得好生奇怪,市房管局和區公安分局怎麼可能聯合發文?我對業主們說:稍安勿躁,我們是守法的公民,應該採取合法的方式讓他們自己撬下來。我把《須知》和《通告》翻拍下來,回家再慢慢的看。
回到家裡,我把照片調出來慢慢的學習。1、《上訪須知》,嗯,標題就錯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簡稱「信訪」,「上訪」是到上一級行政機關去「信訪」的民間簡稱。2、《上訪須知》的第二條規定:「根據國務院頒行的《信訪條例》相關規定,信訪人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或投訴請求,必須.....」。比《信訪條例》規定少了一項「(提出建議)和意見」這個就與《信訪條例》不符了。3、該條更好笑的規定是:「同一類的群體性信訪訴求人超過10人,應當推薦代表(不超過5人)在信訪接待室反映具體的訴求問題」不同地方的拆遷,也是「同一類」,如何能夠「推薦代表」?超過10人只能推薦5人做代表。換句話說,來8-9人,市房管局能夠接待8-9人,到了10人,只能接待5個人。這不是算術沒有學好嗎?我們看看《信訪條例》是怎麼規定的:「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超過5人選5人做代表。呵呵,尊敬的武漢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張國安副處長不僅算術不行,連《信訪條例》都沒有通讀,竟然想用「信訪」來忽悠。《須知》及《通告》其他錯誤就不一一羅列出來了,有耐心的朋友可以自己去讀。
我針對上述問題向區公安分局提出了數個信息公開申請。在拿到了信息公開申請的答覆后就到武漢市公安局去複議。市公安局的領導非常重視,專門約談了我幾次。我說:如果市房管局把這個違法的《上訪須知》及《通告》撤銷,我就撤銷行政複議申請。市局的領導說她們會去調查了解這件事,會在法定的時間內給我答覆的。我依然常常到市房管局信訪接待室去,也常常指給那些沒有關注這件事的人看。雖然張副處長已經知道《上訪須知》及《通告》是他心目中的「信訪」而不是《信訪條例》規定的信訪,按照他的做法,臉可以被打腫,但堅決不認錯。
某一天,我去市房管局信訪接待室比較早,正和別人聊天時,忽然發現了一大隊保安人員急匆匆的走了進來,領頭的幾個人,有拿凳子的,有懷抱白紙的。對著《上訪須知》及《通過》議論著什麼。我們都算是老熟人了,我對領頭的隊長說:你們要幹什麼?
隊長對著我沒好氣的說:還不是你乾的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