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我收到了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書,告知我在什麼時間以前交納訴訟費。我不可能為了立案又專程跑一趟上海,就在網上找了一位上海的網友幫我代繳了訴訟費。這個行政訴訟的案子立案了,法院隨後也寄來了黃浦區政府的答辯狀。我隨便翻了翻,知道了大概內容與行政複議無異也就懶得去考慮。
上海二中院開庭的傳票寄了過來,預定早上十點鐘開始。看來我是當天的第二場了時間充裕,也就不用那麼緊張。當然我也很高興能夠再次到上海去見見我的姑姑。唉!老人家,去一次就多一次見面機會。
開庭的日子到了,我坐一趟動車幾個小時就到了上海。上海以前我幾乎每年都會去。輕車熟路的我在開庭前一天的晚上到了上海。第二天早上到了上海市二中院,與上海的網友們提前匯合,以前見過面或者沒有見過面的網友都那麼親熱。
開庭的時間到了,按照一般的訴訟程序,法官、被告以及都按照程序一步一步的往下走。等到被告念完了他們的答辯狀進入法庭辯論的階段,法官建議休庭。然後他走到我們面前,我們就進入一種近乎於聊天的階段。
法官問被告:你們針對《民事訴訟法》關於「推薦」代理人有沒有什麼規定?
被告回答:沒有相應的規定。
法官問道:社區居委會對此是怎麼操作的呢?
被告回答:他們一般只「推薦」在社區居住或者熟悉的人。
我問:這種說法能不能寫下來?這個就是我希望獲得的結果。
被告說:不行。
法官和被告商量:你們能不能給原告一個推薦函,讓他能夠參加訴訟?他的情況確實也很特別。
我說:我不需要他們給我開推薦函。現在武漢市的法院認為就是原來案子的延續,不需要我姑姑再提交「委託書」了。我無所謂你們怎麼判,如果判我輸就把這個案子打到最高人民法院。最好讓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釋。我笑著接著對法官說:或許最高人民法院給你們一個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冷明訴黃浦區人民政府有關訴訟代理人資格的答覆》或者其他什麼的。
法官嘆了口氣,說道:我們的級別離他們太遠了。
我說:你不願意試?或許一戰成名。
法官搖了搖頭說:你想通過我們達到你的目的恐怕不現實。說完就走回到他的座位上宣布繼續開庭。
繼續開庭后,我作了陳述:從被告的答辯狀看,被告不知道他要做什麼。首先2013《民訴法》對被告是適用的,也就是被告應該遵守民訴法的規定,被告有推薦公民作為代理的職責和義務,這點指向是明確的,推薦公民作為代理就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假定沒有推薦的義務,民訴法的修訂就是張白紙,如果有推薦的職責,那麼他就一定有標準,也就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的,應該主動公開的但沒有公開,被告的行為無法可依。而且被告在答辯狀中稱不再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作出答覆,作為一級政府必須不折不扣執行上級人民政府指示辦事,按照法律法規定地方性法規辦事,有什麼權利說不再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不按規定就是違反規定,答覆本身就是違法的。
而被告堅稱他們沒有錯,一切都是正確的。
我個人認為:純粹從法律角度上講,黃浦區政府不應該被列為被告。因為黃浦區政府並不直接出具推薦函。當然,我只是希望通過這個訴訟讓《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關於「代理人」的規定能夠出台。至於如何能夠拿到社區居委會的《推薦函》就是下面的操作模式了。
有一次,我幫一位朋友打官司,當然就需要《推薦函》,居委會的主任對朋友說:希望見一見代理人。朋友就讓我陪他一起去。見面后,主任上下打量了我一番,問我:你以前打過官司沒有?
我說:很多很多,很多法院的法官都認識我。
主任又問:什麼官司?
我說:民事、行政都打過,行政多一些。
主任低頭沉思了一下,對朋友說:我對他不熟悉,所以不能開《推薦函》。
朋友再三向主任請求,主任不為所動。我拉了一下朋友,說:我們換一個方式,主任會給你開《推薦函》的。我對主任說:你確定不會開《推薦函》嗎?
主任說:是。
我要的就是主任的明確答覆。由於居委會是一個「自治組織」,我們不能直接起訴居委會,但我們可以起訴他的上級。。
回家后,我幫朋友起草了一份《舉報信》。大意是:尊敬的XXX街辦事處領導:您好!我叫XXX,是XX社區的居民,現實名向您舉報XXX社區居委會的領導不給我出具訴訟代理人委託書,該行為違反《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的行為。我特向您舉報,懇請您責成有關人員對此依法查處,並將查處的結果書面告知與我。
第二天,這封信就到了街道辦事處主任的桌子上。街道辦事處的主任按照《舉報信》上的聯繫電話約談我的朋友。朋友讓我陪他一起去。
到了約定的日子,我們見到了主任。主任問明了情況后,對朋友說:我讓居委會主任給你開一份《推薦函》,這個《舉報信》你就拿回錢吧。
我們又到了居委會,主任問我們怎麼寫《推薦函》,我說:你就在《委託書》上蓋個章就行了。
這種操作模式的關鍵點在於:街道辦事處如果不查處就可能被我們複議、訴訟。而開一個《推薦函》在居委會屬於「大事」,但到了街道辦事處這一級就屬於「小事」了。街道辦事處不會在「小事」上與我糾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