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庭的法官聽完我講的話以後,想了想覺得我說得有道理,她說:我們立案庭不太懂行政庭的規定,我再問問行政庭。聽完法官的話,我覺得立案的希望更大了。雖然法院一再說不可能立案,但法院依然在琢磨如何打發我,而不是不需要理由的直接把我拒之門外。有希望就要繼續,從量變到質變,量應該跟上。我接著給房管局寫信息公開申請,接著行政複議申請,不管怎麼樣我不會讓市房管局的張副處長閑著。
果不其然,武漢市房管局的張副處長在我的信息公開答覆上加蓋了「信訪專用章」。我也立即到武漢市法制辦去複議張副處長的行為。市法制辦的領導看了我的申請及理由后,沉默半晌,然後說:我們先收下你的申請,我們也會在規定時間裡通知你的。
又過了幾天,法制辦通知我去拿行政複議受理通知。到了法制辦去簽收的《通知》的時候,旁邊有位工作人員看見我的簽名后,說到:你就是冷明?我們有個文件中有一條就是針對你提出的問題寫的。我裝作若無其事的問了問文件名稱和文號。他說他不記得了,大概就是剛剛發的。
知道有新武器,我當然不會閑著,馬上去查武漢市政府的文件。武漢市政府信息公開的責任單位武漢市檔案館(現在又專門在武漢市后湖「市民之家」的二樓204室設立了一個查閱室)。我趕到檔案館去查閱並複製了該文件(註:查閱和複製文件是免費的)。該文件名稱為《(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的通知》,其中第六條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決定書應當經本級政府或者政府部門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並加蓋本部門和單位公章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專用章,不得以本部門和單位信訪專用章代替。」其實我認為第二條也與我規範武漢市房管局行政行為有關:「二、各區、各部門和單位收到通過掛號信或者特快專遞郵寄給本區、本部門和單位(或領導)的信件,應當指定專人認真閱讀,弄清信件訴求事項后,依訴求內容進行處理。其中,凡涉及要求公開相關政府信息的,應當嚴格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將其交由辦公室或者綜合機構辦理,不能簡單將其作為信訪件轉交信訪部門處理。」
我的目的達到了。我拿著文件到房管局去找張副處長,給他看,讓他學習學習文件。以前我臉皮薄,如果和他人發生爭執后,下次見面就覺得尷尬,總想躲著他。在曉紅姐姐的教育幫助下,我逐步克服這個弱點。首先,我有意見、有看法向政府官員提出是很正常、很合法的事;其次,行政官員本來就應該傾聽我們的呼聲。現在張副處長鬍說八道,我沒有破口大罵他也就是是很對得起他了。讓他們依法行政是我們的權利;他們必須認真負責的完成其本職工作是他們的義務。我們的權利,他們的義務。權利和義務也就變成了我的昵稱了。一番折騰后,張副處長又乖乖的在信息公開答覆書上加蓋單位的公章。
江岸區立案庭又來電話,商談不能立案的事。我趕到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把我的起訴狀全部都抱了出來,同時也把行政庭不能立案的理由列印出來念給我聽,大意是:涉及落實私房政策的糾紛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我打斷了法官的解釋,我說:你的理由有什麼法律條款作為依據呢?你們的「認為」是不能作為不能立案的依據。法官馬上回到辦公室里拿出一本書,翻開摺疊的那一頁指著書上的文字念給我聽。我瞟了一眼標題后說到:你不用念了,這個司法解釋已經廢止了。這個是30號文吧?30號文即:《關於複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即法(研)發[1987]30號文。該文件第二條為「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屋案件中,遇到有關落實私房政策的案件,如:私房因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文革期間被擠占、沒收的私人房產問題,建國初期代管的房產問題,落實華僑、港澳台胞私房問題等,…」不予受理。這個《通知》已經為最高院(第九批)廢止的決定所廢止,所以貴院不能作為依據,何況我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法官大吃一驚地問道:真的被廢止了?
我說:當然!你可以自己去查一下,或者告訴行政庭,不要讓他們再作出錯誤的判斷。我手機上網查閱到最高院的廢止《通知》給法官看,法官看后默默地又把卷宗全部抱回去了。這一輪我又小勝。
高高在上的張副處長以為捏死我就像捏死個螞蟻一樣,結果把自己搞得不自在。明的搞不定我,就暗地裡來搞。張副處長給武漢市監察局寫了一個《回函》。無中生有的編造出如下說法:「解放后,1952年開展私營工商業『五反』運動,漢口共濟醫院因醫療作風惡劣,行賄和偷稅漏稅等問題受到處理,同年8月武漢市衛生局奉中南衛生部指示,接管為衛生部門的國家事業單位的公房,改共濟醫院為兒童保健機構『江岸區嬰幼兒健康指導所』。1971年5月29日根據武漢市江岸區革委會生產指揮組通知要求,江岸區城建局將該房屋由白管公房轉為由房管部門統一管理的直管公房,調給延安衛生院使用,按國有公房企業用房租金標準統一管理。」
我到市監察局去以後,領導把他們的《回函》給我看,我再一次被張副處長的「不要臉」行為「折服」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