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相互獨立的不同文明間的衝突
如果兩個文明社會雙方存在著較大甚至極大的誤解,那麼,這個誤解就極易導致雙方均不願意看到的衝突。我們先來考察一下兩個彼此相對獨立的文明社會間的衝突。
我們拿歷史上最著名的中西文明相接觸來做例子。中華文明是一個行政系統佔主導地位的文明,其文明的形態又是622式;而西方歐美文明是市場系統佔主導地位的文明,當其和中華文明發生大的接觸時(工業革命之後),其形態也近於622式。由於在中華文明內部是行政系統的規則佔據絕對優勢,因此它在與外文明交往時,也必然要以行政規則做為其對外交往行為的首要的和基本的準則;而西方歐美文明內部是市場系統佔據絕對優勢,因此它在與外文明社會交往時,就必然會以市場規則做為其交往行為的首要的和基本的準則。而我們知道,行政規則和市場規則是完全相互對立的,因此,這兩個文明社會之間的交往就必然是困難重重的,再加上行政上中華文明的中央集權體制(這是行政占絕對優勢的必要條件之一),以及西方文明的地方分立或分治的體制(這是市場占絕對優勢的必要條件之一),更加重了兩個文明交往的艱難,並導致了長期的衝突。
正像我們所熟知的,西方按市場規則要求與我們平等通商;而我們按行政規則要求下級朝貢上級(是否磕頭跪拜的禮儀之爭其實是這兩個根本規則衝突的一個象徵)。在這種情況下衝突自然無法避免。衝突的結果(第一次鴉片戰爭)是強者勝者(西方)逼迫弱者敗者(東方)按自己的市場規則行事,開放通商口岸。但當西方取得勝利訂了條約撤退後,清朝隨即反悔,不按條約行事(這在行政規則中依照行政第一定律是允許的,在動物界中,若強敵遠走了,弱者也就反悔了:但在市場規則中依照市場第二定律則是絕對不允許的),於是又發生進一步更劇烈的衝突(第二次鴉片戰爭)。這樣反覆多次之後,強者一直把弱者打敗到這樣一種程度,使得弱者不得不完全按照市場規則加上動物界的遇強躲避的規則來行事才算最終了結。
那麼,如果一個行政系統佔主導地位的文明和一個市場系統佔主導地位的文明,雙方在軍事力量方面同樣強大,彼此均掌握著具有毀滅性的武器,這時又會產生什麼樣的結果呢?在這種情況下,顯然兩個文明之間不可能正常和平交往,又不能真的爆發戰爭,因此就只剩下一種可能,就是彼此長期對峙:你在你的勢力範圍之內按市場規則行事,我在我的勢力範圍之內按行政規則行事。彼此井水不犯河水。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蘇美之間的長期冷戰(蘇聯為行政811式,美國為市場433式),及中美之間的長期對峙和間接的局部戰爭(朝鮮戰爭、越南戰爭、台海對立),從根本上來說都是這種不同類型文明之間的相互對立,也可以更本質地說是不同社會系統——行政系統和市場系統之間的對立。這裡需要指出的一點是,過去人們常把美蘇對立、中美對立,或者說社會主義陣營和資本主義陣營之間的對立,看作是意識形態的對立和衝突。其實不然,如果更本質地來看,正像我們前面所討論過的,不同的意識形態只是雙方不同的佔主導地位的社會工具系統對現存的各種理論體系有意選擇的結果。或者換個角度來說,不同的意識形態只是不同的社會工具系統規則系列的體現。因此說到底,不同的意識形態之間的對立,是不同的社會工具系統規則之間的對立,也就是不同的社會工具之間的對立。
上面我們說到不同類型且形態相差較大的文明之間在相互交往時產生的相互猜疑和對峙,其實,這只是雙方交往的主要方面,與此同時,還存在著雙方交往的次要的方面。即:由於彼此對立的文明社會的內部都各自存在著與對方社會中強勢系統相同的弱勢系統(比如,清朝內部也有弱小的市場系統存在),因此,對立的雙方彼此雖然不贊同對方的行為準則,但對這個行為準則還是多少有一定程度的理解的,也就是說,對對方的行為還是多少有一些預期能力的。所以雙方也就不會像文明社會和原始社會打交道那樣,最終完全以動物界的行為準則來行事。例如在冷戰時期蘇聯鎮壓東歐起義時,歐美只是口頭抗議,並不強行干涉。因為他們理解,這是蘇聯在按照「下級服從上級」的原則來處理其內部的事物。換句話說,這個鎮壓東歐起義的行為並不一定就意味著蘇聯下一步將要侵略不屬於其行政管轄範圍內的西歐了。再比如1958年中國炮擊金門前,毛澤東曾十分顧慮會炸死國民黨軍隊中的少數美國顧問,這就是因為毛澤東對於歐美文明中十分看重個人生命的市場規則還是有一定理解的,也不願因此而加劇中美之間的對立衝突。
不同的文明社會除了會因為類型不同而爆發衝突之外,有時,同類型的、大體勢均力敵的文明社會之間也會因某種偶然的原因而爆發衝突。不過一般來說,這種衝突都是短期的、局部的或隱蔽的。前者如中國歷史上東漢三國的割據對立,以及宋、遼、金之間的對立等;後者例如16世紀時西班牙和葡萄牙分別搶先壟斷了西印度和東印度的海上貿易,遲到的英、法等國由於不便公然違反規則進行搶奪,於是就暗中支持或默許本國的海盜阻撓或破壞此種貿易的正常進行。再比如,上世紀60年代,由於偶然的原因,中國的最高行政領袖自身具有一定的理念型性格,因此對蘇聯產生的「修正主義」無法容忍,以致本可友好交往的兩個行政型的文明之間產生了巨大的衝突,甚至走到了戰爭的邊緣。不過,這種衝突畢竟是偶然的、短暫的,一旦出現非理念性格的行政領袖,衝突立即消失。例如,現在中俄之間相互交往,要比中美之間相互交往容易得多,因為畢竟雙方都是行政型文明。實際上,當代中日兩國如果不是因為歷史上的恩怨,那麼相互交往起來,也比中歐、中美交往起來要容易一些,因為不僅類型相同,且文化傳統上也有許多相通之處。例如2008年中國西藏3·14事件后,日本就對中國政府的言行表示了相當程度的理解。
但有一種例外,那就是,如果兩個文明社會都是理念系統佔據主導地位,而這兩個文明社會各自所信奉的主流理念又是完全對立的、相衝突的,那麼,這兩個文明社會之間就極易爆髮長期的、大規模的衝突。而且這種衝突和行政型文明與市場型文明間的衝突相比,往往更難調和。
例如,在歷史上,當基督教在歐洲文明中佔據了主導地位、伊斯蘭教在阿拉伯文明中佔據了主導地位時,這兩個同屬理俗本位、且在地理上有直接接觸的文明便發生了激烈的衝突。這種基於基督教和伊斯蘭教信仰上的巨大差距所導致的衝突長達數百年,直到歐洲文明由於自身的發展轉變成了行政型文明或市場型文明,這個衝突才逐漸平息下去。又比如在當代阿以衝突中,由於以色列和阿拉伯均屬理俗系統佔據主導地位的文明,而且不僅在地理上直接緊密接觸,更有直接的領土之爭。尤其在猶太教和伊斯蘭教信仰衝突的基礎上,又疊加上了在任何一個理俗型文明中都極端重要的聖城(耶路撒冷)之爭,由此就造成了阿以衝突妥協調和的巨大困難,以致到現在都看不到徹底解決阿以衝突的前景。(我們知道,在伊斯蘭教和猶太教信條之中,各自多多少少都有一些最基本的行政規則和市場規則的影子,再加上由於伊斯蘭教來源於對基督教、猶太教、佛教等的綜合改造,因此,伊斯蘭教和猶太教或多或少還是有一點相通之處的;否則的話,衝突將更加激烈。)
實際上,即使是一個由相對溫和的理俗系統(例如主張非暴力的印度教)佔據主導地位的文明,當它和另一個理俗本位的文明過於親密接觸時,也會產生強烈的衝突。例如,當二次大戰以後,英國撤離印度次大陸,英屬印度(由一個外來強者主宰的聯合文明)分化成了兩個分別由不同的理俗系統佔主導地位的文明時,無論天才的尼赫魯(印度教徒的領袖)與天才的真納(伊斯蘭教徒的領袖)如何努力,他們也無法把這兩個理俗型文明結合起來,以致最終不得不實行分治:信仰印度教者組成印度,信仰伊斯蘭教者組成巴基斯坦,並由此導致了人類歷史上空前規模的人口大遷移(居住在巴基斯坦的印度教徒遷往印度,居住在印度的伊斯蘭教徒遷往巴基斯坦),其間爆發的流血衝突更是觸目驚心。而當印度和巴基斯坦分別獨立后,雙方仍長期衝突不斷,以致爆發了三次印巴戰爭。
當然,如果同樣是理俗或理念本位的兩個文明,但它們各自的文明形態分別是433式的話,那麼即使這兩個文明各自的理念系統之間有較大的對立性,它們之間的衝突相對來說也會小一些。道理就在於,它們各自的社會中都存在著有相當分量的行政系統和市場系統,因此就使得這兩個文明之間有了相當大的可交流、可理解性,而這一點顯然會緩和彼此由理念系統的不同而帶來的對立。更進一步說,無論何種類型的文明相交往,只要它們彼此的文明形態均是433式,那麼,這些不同類型的文明就容易和平共處、友好交往,甚至能相互學習、取長補短(詳見本章第六節)。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