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文明社會的類型—形態坐標圖
在上一章討論文明的類型、這一章討論文明的形態時,為了討論的簡便,我們採取了粗線條、粗框架的方式。下面,我們就採取坐標圖形的方式,以更精確也更形象的方式來表達不同文明社會的類型和形態狀況。(略)
第三節 非均衡文明形態對人類思維方式的影響
一個文明社會屬於什麼類型、屬於什麼形態十分重要,它不僅決定了該文明社會的總的發展趨勢和發展規律(詳見第十二章),也不僅決定了該文明社會的獨特的文化模式和法律制度及社會管理思路,而且,它還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該文明社會中精英群體的思維方式。
在622式、尤其是811式形態的文明社會中,由於某一社會系統佔據著過於強勢的地位,這種狀況如果持續上較長時間,比如持續了超過五代人的時間(150年以上),那麼,整個社會中人、尤其是社會中精英人士的思維方式都將受到這個超強勢社會工具的強大影響,並最終導致非常重要的、對該文明社會的發展特徵有強大作用的後果。下面,我們就來稍微詳細地討論一下這個問題。
我們知道,一般來說,人們對一個事物的思考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個是「這是什麼」,其次是「為什麼會這樣」,再次是「我們應該怎麼辦」。而不同的社會工具系統由於其自身的原因,對這三個方面會有不同的側重。我們先來看一下行政系統,由於其與生俱來的運作方式,對生活於其中的人們的思維重點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我們知道,行政系統的運作方式就是有人下達命令,有人服從命令。而且下命令的總是極少數人(嚴格來說,除了最高行政首領,其餘的人都面臨著要服從命令的問題),絕大多數的人們只能服從命令。對於這些必須服從命令的人們來說,他們只能(被允許)思考「這個命令的內容是什麼」,而沒有必要去思考(也不允許、至少不鼓勵他們去思考)「為什麼要下達這樣的命令?」 以及「這樣的命令會導致什麼樣的結果?」。因為前一個思考有助於人們準確地堅決地去執行命令,而後兩種思考有礙於人們去無條件地服從命令。換句話說,行政系統提倡並鼓勵人們努力去思考「是什麼,而不提倡和鼓勵人們去思考「為什麼」,至於「該怎麼辦」更沒必要去思考,因為只能有一個唯一的辦法:服從命令。命令讓人怎麼辦,就怎麼辦。也就是說,凡經常進行后兩種思考的人(或喜歡做后兩種思考的人),將會被行政系統無情地淘汰,除非他們改變自己的思維重點。進一步地,由於不能對命令產生懷疑,而且在命令很難執行的情況下也必須無條件執行,因此就造成了這樣的一種生活態度,那就是凡是都要努力、都要勤奮,所謂「只要工夫深,鐵杵磨成針」,所謂「笨鳥先飛早入林」,所謂頭懸樑、錐刺股等等,都是這樣生髮出來的諺語格言。
我們再來看一下市場系統對於生活於其中的人們的思維方式產生的巨大影響。我們知道,市場系統最顯著的行為方式就是競爭機制。而長期生活在激烈競爭機制中的那些中介精英們,就必須經常性地思考:「為什麼大家都買別人(競爭對手)的東西而不買我的同樣的東西?」或「為什麼別人的東西比我的好?」「為什麼別人的價格比我的便宜?」等等,而決沒有必要去思考「這是什麼」的問題,也沒有必要去思考「該怎麼辦」的問題。因為前者是明擺著的事實(別人的東西有人買,我的東西沒人買),後者的答案也是明擺著的,那就是我要想法改進我的產品或降低我的價格,而不可能再有其它的選擇。換句話說,長期生活在市場系統中的人們,他們很容易養成經常思考「為什麼」的習慣,他們思維的重點也是放在探討「事物為什麼這樣」上面。一旦明白了「為什麼」,其它的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了。當然,他們也會把這種思維方式同時應用到對其它事物的思考上去,例如應用到對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的研究上去,並導致其思考結果(結論)具有明顯的因果邏輯體系。
最後,我們再來看一下長期生活在強勢的理俗系統中的人們的思維方式。理俗系統中的人們的思維方式稍稍有些複雜,一般來說,當人們在創建一個理論體系時,他們更多地要去思考「是什麼」和「為什麼」的問題,但一旦理論體系創建工作完成,他們所需思考的問題就只剩下一個了,就是「該怎麼辦」?比如,已經信仰了某個思論體系的人們,他們在一起已經沒有必要再去爭論「是什麼」和「為什麼」,因為這兩個問題已經(由他們所信奉的理論)解決了,他們所需要爭論的僅僅是,我們為了實現自己的信仰(真理),現在應該做些什麼,應該怎麼辦?鑒於在一個理俗系統占強勢地位的文明中,創建理論的時間相對較短、且創建理論的人數相對較少,而一旦一個理論被社會接納,那麼它被信仰的時間相對就要長一些,信仰它的人們也會比創造這個理論體系的人多得多,因此,如果近似地表達,那麼,長期生活在理俗系統中的多數人的思維焦點會聚集在「怎麼辦」上,他們經常考慮的問題`既不是「是什麼」,也不是「為什麼」,而是「該怎麼辦」。這一點在流傳下來的那些民間智慧故事中表現得非常明顯(例如在阿拉伯文學和印度文學中,我們可以看到大量的解決難題的機智故事)。
我們可以從一個新的角度來解釋人類歷史上的一個著名的謎團了,那就是為什麼西方文明的科學理論總是與中華文明,而伊斯蘭的科學(自然科學)理論或佛教的哲學理論為什麼會暫時強於西方文明(例如在中世紀時)但最終又落後於西方文明了(當代)。這個謎團的答案就是:中華文明長期是行政622式或行政811式文明,在這個文明中生活的大多數社會精英們養成了研究「是什麼」的思維習慣,他們很少去研究「為什麼」和「怎麼辦」。再加上前人的研究路徑對後人的強大影響,最終造成了中華文明的歷史科學的發達,古典文獻考據的發達,而成體系的、邏輯嚴密的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均不發達的歷史結果。而西方文明中的人們長期生活在市場622式或市場811式的文明社會中,這就使西方的多數社會精英們養成了研究「為什麼」的思維習慣,無論是本文明中還是外文明中的天才人物創造出的以研究「為什麼」為特徵的邏輯嚴密的科學思想體系,他們都會立即接受,並加以進一步的研究,去改善、發展它,並最終建立起來近現代的科學理論。而理俗系統占絕對優勢的文明中人,他們往往在早期有豐富的科研成果,而在中晚期則往往陷入科學停滯狀態,這也是由於思維重點上的原因所致。例如佛教、印度教、伊斯蘭教的文明均是如此。但有一點需要注意,那就是,如果是在有著肥沃市場元素的環境中成長起來的宗教,那麼,由於其理俗中包含著許多市場元素,因此,這樣的理俗型文明,相對於其它的理俗文明,也更容易發展出成體系的自然科學理論,例如基督教(新教)文明、猶太教文明等就是如此。
不同的社會工具系統不僅會對人們思考自然和社會現象的思維方式和思維重點產生巨大的影響,而且它還會對人們思考社會價值觀的方式產生重大的影響。例如,對於行政系統來說,當一個命令發出來之後,只可能、或者說理論上只允許人們有兩種選擇:要麼執行命令,要麼不執行命令,而不存在半執行命令的中間狀態。執行命令就是正確的,不執行命令就是錯誤的,而不可能存在一種半對半錯的情況,也不可能出現和上級討價還價的情形。比如,命令你從A點出發到達B點,你如果出發去了B點,你就是正確的,你若不出發,仍停留在A點,你就是錯誤的,而你若是出發了,但只走到A和B之間的C點,那仍是沒有執行命令,就仍是錯誤的,而並不是半對半錯的。明白了上述的道理,我們就可以理解了,為什麼長期生活在622或811式行政文明中的中華民族,他們對價值道德觀上的判斷,往往容易走兩個極端:一件事情,要麼是絕對地對,要麼是絕對地錯;一個人,要麼是絕對地好,要麼是絕對地壞:一個國家,要麼是你執政,要麼是我執政,而絕不可能聯合執政。由此我們也就可以明白了,何以在中國漫長的幾千年文明史里反覆出現的各種各樣的改革中,改革派和保守派往往互不妥協,非此即彼,誰也不向誰讓步,都表現出偏執一端的思維傾向。
而市場系統對人們價值觀的思維方式的影響恰恰相反。長期生活在自願對等交換行為中的人們,長期享受互利雙贏結果的人們,尤其是長期習慣於討價還價的人們,對他們來說,只存在更好一些或更差一些的交換結果,而不存在對的交換結果和錯的交換結果。進一步地,對一件事情的判斷,對一個人道德品質的判斷,相對來說,人們也就不那麼絕對化。對他們來說,並不存在絕對正確的事情,或絕對唯一的選擇;對一個人來說,也很少有絕對永遠高尚的聖人和絕對永遠惡毒的魔鬼。在這種思維方式的影響下,西方人相互之間就容易達成妥協,容易相互讓步。這方面最顯著的例子,當屬英國自大憲章開始,一直到1688年「光榮革命」,所不斷妥協,不斷漸進推進的改革了。
可想而知,長期生活在理俗系統佔壓倒優勢的社會中的人們,他們的價值觀和思維方式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影響,不過,這種影響主要取決於該理俗系統中佔主導地位的理論體系的自身特點。比如,如果他們所信奉的理論就把世上所有的人分為好人或壞人,他們自然也就在自己的實際生活中把世上的人分為好人和壞人;而如果他們所信奉的理論就把世上的一切人都視為親密的兄弟姐妹,那麼他們在自己的實際生活中也就彼此之間視為兄弟姐妹,等等。但一般來說,在理俗系統中佔據主導地位的那個理論,正像我們以前所論述過的,由於其自身所具有的前後邏輯關係,往往使它不易與其它的理論體系達成共識或妥協,由此就導致了它的不寬容性,從而使得長期生活於其中的人們也養成了不寬容性。一般來說,這種不寬容性與行政系統中的不寬容性是有過之而無不及的。當然,如果某個理俗系統中的理論本身就是主張寬容的,那又另當別論。這裡的道理並不複雜,我們就不多討論了。
另外,非均衡的文明形態還會對人們觀察思考事物的角度產生明顯的影響。舉例來說,在行政系統占絕對優勢的文明社會中,由於行政系統的上層精英們考慮問題必須從整體出發、從宏觀的角度來把握全局,在這種文明社會中生活的其他各種文化精英們,也不得不受這種觀察角度的影響,在其它許多與行政管理沒有直接聯繫的事物上,也大多採取這種整體的、宏觀的角度來思考問題。這種現象在我們中華文明中體現得尤為明顯。例如,在繪畫領域,佔主流的繪畫表達手段往往是鳥瞰的角度、宏觀的角度、整體的角度;在醫學領域,中醫強調的也往往是整體身體的綜合平衡、各部分之間的相互聯繫和影響;甚至在體育的領域,我們的傳統武術也練的是整個的綜合能力、協調能力,以及各部位的全面發展,而沒有單獨某一局部的競技項目。反觀一下,例如在市場系統占絕對優勢的西方歐美文明中,一切都正好相反。在這種文明中生活的文化精英們,不得不受市場系統所特有的考慮問題需從個體出發、須從局部著手的影響。比如,在繪畫領域,佔主導地位的是從個人視角出發的焦點透視、重視的是某個局部的詳細描繪;在醫學領域,西醫強調的也多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針對局部問題採取局部性的措施;在體育領域,則更是盛行奧林匹克式的競技方式,只比某一方面的局部能力,或跑、或跳、或擲,甚至跑也要分短、中長跑,跳又分跳高、跳遠,擲也進一步分成標槍、鐵餅、鉛球,等等。當然,有的讀者可能會想,這些的差異是不是偶然的?是不是傳統或風俗使然?我覺得,如果在那麼多的領域中都出現了這種各自和行政系統或市場系統的特徵相匹配的差異,就很難說它們是偶然的了。更何況我們在前面也討論過,即使是風俗傳統,也要受三大社會系統的影響和制約,與三大社會工具規則相違背的傳統,遲早要改變的。例如,中國的建築樣式,在漢代以前,正房(北房)是開兩個門的。但這個傳統是和行政系統只能有一個指揮中心相違背的,因此,在漢代之後,正房就變化成只開一個門了。
最後還需補充說明的一點是,非均衡文明社會中占絕對強勢的社會工具系統的本身特徵,不僅會影響到人們的一般思維方式、思維角度和思維重點,而且還更會強烈影響到人們對一個具體歷史人物本身的好惡。我們知道,對某個在歷史或現實中幹了某件對社會產生了巨大影響的事的重要人物來說,人們一般可以從三個角度來對其進行考察判斷。一個角度是此人干此事的動機是好是壞(例如為公還是為私),另一個角度是此人干此事所採用的方式方法是否合理,再一個角度是此事所最後達成的效果是正面的還是負面的。而我們知道,對於一個行政系統來說(或任何一個小規模的行政組織來說),人們對最高領導的主要要求是他做事首先必須出於公心。如果是出於公心,那麼人們就說他辦此事的動機是好的,否則就說他動機是壞的(如所謂「陰謀論」),至少是「不純」的。這是人們評判某人干某事的一個首要的評判標準。這不難理解,因為行政領導所代表的是「共同意志(公)」,而決不是「個人意志(私)」,因此,至少在主觀上他必須「為公」。如果是為公,即使事沒辦好,人們也可以原諒(人非聖賢,孰能無過),而如果是為私,即使事情辦好了,人們也不會大肆表揚,最多只是不去追究他的「為私」的過錯而已。
而市場系統則顯然不同,其工具系統本身的導向是重程序而不重動機,因為市場系統本身的定律和法則是有一定的在實行上的先後次序的,即第一定律、第一法則實施在先,而第二定律和第二法則實施在後。例如,在市場交換中,只要A方在交換前如實向B方提供了真實準確的信息,那麼,即使最終的交換結果實際上導致了B方的損失,責任也不在A方,B方只能怪自己考慮不周。因此,人們對事情的判斷就養成了一個習慣,即首先看這個事情的具體操作的先後程序是否合理,合理的,就是好的,不合理的就是惡的,就應該遭到譴責。例如人們對一個股票大亨的評價,決不會去考察他買賣股票的動機,也不會去追究他的某筆買賣最終導致社會效果到底是好還是壞,而只會去考察他買賣股票的過程中的具體程序,每一步是否合規,合規的就是「股神」,就是英雄,否則就是「惡魔」,就是罪犯。
而理俗系統又是另一番情景,這時的人們既不會去過分追究一個人做事的動機(只要是遵循真理就行,至於你是出於公心去遵循真理還是出於私利去遵循真理,決不會計效),也不會過分追究一個人辦事的具體方式方法(實現真理有各種途徑,你是用幾何法來證明勾股定理還是用代數方法或解析幾何的方法來證明勾股定理是無關緊要的),但人們一定會在意你所辦的事最終達到的效果。效果好,你就是功臣,效果不好,你就是罪人。為什麼呢?因為效果恰恰是理念系統的第二定律(有效提供)和第二法則(接受檢驗)所要求的。一旦效果不好,人們就會認為你遵循的並不是真理,於是,你的威望自然就一落千丈了。最後,讓我舉兩個例子來說明一下。例如,對譚嗣同這個人物的評價,包括對他最終選擇犧牲這件具體行為的評價,我們中國人會著重考察他的動機,西方人則會著重考察他的具體行為(包括想暗殺)是否「合規」,而在理俗占絕對優勢的文明中,我猜測,人們大概會側重辯論他的一系列行為所帶來的實際效果到底是好還是不好吧(中國人是決不會去辯論譚到底該走還是該留,哪個行為對國家的改革最有好的效果的)。再比如,對1976年華國鋒粉碎「四人幫」這件事,中國人是決不會去討論華國鋒等武力逮捕「四人幫」本身,在程序或手段上是否符合當時的有關法規條文的。與此相對照,西方人即使是對於希特勒這樣的公認的大惡魔,在分析第三帝國的歷史教訓時,也曾花費大量的精力去研討他的上台是否合規,程序上是否合法。而在西方市場文明中,兩個競選中的總統,不要說逮捕,就是有一方對另一方進行了竊聽,只要這種竊聽是違反了當時的有關法規條文的,那麼,這個竊聽的一方即使已當上了總統,也是要下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