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不同類型文明的制度特徵
以上,我們大致區分了文明社會的不同類型,那麼,不同類型的文明社會具有哪些不同的特徵呢?實際上,我們在前面第三章到第六章分別討論不同的社會工具系統的不同特徵時,已經間接地回答了這個問題。簡單地說,不同社會工具系統的特徵,也就近似地等同於由這個工具系統占強勢地位的那個文明社會的特徵。即:行政系統的特點,也就近似地是行政型文明的特點;市場系統的特點,也就近似地是市場型文明的特點,等等。因此,對於這些不同類型的文明在宏觀上的總體特點,這裡我們就不再重複討論了,我們只進一步討論一下不同類型文明的某些具體的制度文化特徵。
首先,我們從法制上來考察一下。我們以各種類型文明都不可或缺的刑法為例。我們知道,在任何社會中,由於種種原因,都會產生一些複雜的疑難案件。拿刑事案件來說,常會遇到這樣的兩難處境,即某個犯罪嫌疑人是否為真正的犯人只有50%的確定性。他可能是個兇惡的罪犯,放了他會對社會的安全造成巨大隱患;他也可能是個無辜者,不放他就是冤枉好人。那麼,到底該不該放他呢?不同類型的文明社會傾向於不同的解決辦法。在由風俗佔主導地位的原始社會(包括早期文明社會)中,往往用占卜問卦,即神裁法的方式來解決這個問題,把他的命運交給上天的偶然性。而在由行政系統佔主導地位的文明社會中,一般來說,多數情況下會傾向於把他關進獄中,以確保把集體的安全利益放在第一位。至於嫌疑犯的個人權利、個人利益,在行政型文明中的強大公共利益面前是微不足道的(典型的口號就是「寧可冤枉三千,不可放過一個」)。反之,在市場系統佔主導地位的文明社會中,一般會採取放掉他的辦法來解決問題,以確保他個人的神聖權利不受到絲毫侵犯。因為在市場型社會中,個人利益的神聖性,是遠在集體利益之上的。寧可給社會增添一些隱患,也絕不可破壞神聖的天賦權利。
而在理念系統佔主導地位的國家中,情況則要稍微複雜一點。大致來說,放與不放這個犯罪嫌疑人,主要取決於理念系統自身的特徵。例如,在印度教、佛教占統治地位的國家,放的可能性更大,而在伊斯蘭教、猶太教占統治地位的國家,不放的可能性更大。與此相類似的還有,在具體的法庭審判過程中,在取證很難的情況下,到底是應該由訴訟人提供證據來證明嫌犯有罪呢?還是應該由嫌犯提供證據來證明自己無罪?也就是說,是應該採取無罪推定的法律原則還是應該採取有罪推定的法律原則?在這種各有利弊的兩難情形下,一般來說,市場型的文明社會大多採取保護個人的無罪推定原則,也就是說需由訴訟人來提供證據證明嫌犯有罪;而行政型文明社會則較傾向於採取保護社會整體利益的有罪推定原則,由嫌犯來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無罪。
我們再從社會的一般管理制度上來考察一下。對一般的人及一般的事情來說,為了確保秩序,往往有兩種管理方式:一種是事先預防,另一種是事後追究。這兩種管理方式各有利弊。事先預防往往會影響辦事效率,事後追究則容易產生安全隱患。那麼,側重哪一種管理制度為好?不同類型的文明社會有不同的回答。在行政類型的文明社會中,一般傾向於側重事先預防的管理方式(例如中華文明)。一來行政型社會注重穩定、安全,二來在行政型社會中,政府要對公民的幸福與否負有責任,一旦失職,就會受到人民的指責(根據第二行政法則)。而在市場型社會中,一般會更傾向於事後追究的管理方式(例如歐美文明)。一來市場型社會更注重效率,二來在市場社會中,每個人都是高度自主獨立的,人們崇尚自己對自己的幸福負責,自己承擔自己行為的後果。
這種不同的社會管理制度甚至也影響到了一個文明社會的科學研究領域。例如,在行政型的國家中,管理的重點放在開展科研之前,即放在事先對申請科研經費者的資質進行嚴格審查,然後政府再撥付科研經費(課題費),至於對最終產生出的科研成果的評估審查,則相對較松,對完不成科研任務者,處罰也相對較輕。而在市場型國家中,管理的重點則放在科研成果出來之後。也就是說,任何人都可以從事某項科學研究(經費自理或貸款),但諸多科研成果出來之後,要進行嚴格的評估審查,對最優者實施重獎,對落選者不予任何補償。與之類似的還有大學的招生制度和畢業制度。一般來說,行政型文明社會中事前的招生審核很嚴,而事後的畢業審核較寬(所謂「嚴進寬出」);而市場型文明則招生較松,畢業審核很嚴(所謂「寬進嚴出」)。
我們再從具體的社會秩序的管理手段上來考察一下。一般來說,對於某項具體事務,行政型文明會本能地首先考慮用行政手段來解決問題,而市場型文明則會本能地首先考慮用市場手段來解決問題。我們舉一個當代社會中常見的小例子,比如大城市中心區的堵車問題。對於行政型文明來說,它會傾向於下達一些直截了當的行政命令來解決這個問題。比如,下達分單雙號行駛的命令(單號日期,只能行駛單號車牌的車,雙號日期,只能行駛雙號車牌的車)及分時段行駛的命令,或下達某個排量以下(或以上)的車禁止駛入易擁堵區的命令,或下達某個性質的車(如是否為公交車)禁止駛入的命令,甚至會下達某種所有權(公車或私車、本地車或外地車等)的車禁止駛入的命令,等等。總之是用強制的手段(不管你自己願不願意)取消你駛入的權利。而市場型文明則會傾向於採用一些經濟手段來解決問題,比如,規定駛入城市擁堵區的車輛(不分種類)要額外交納一定的費用,或非滿載的車輛要交納額外的費用(例如一輛可以乘坐四個人的小轎車,只乘坐了一個人),或某個排量以上(或以下)的車駛入要交納額外的費用,等等。總之,是用金錢為槓桿,加大你的駛入經濟成本,引導你自願放棄駛入的權利。
同樣,在社會的治安秩序的管理方面,我們也可以觀察到不同的強勢社會系統在背後所起的作用。比如,在一個文明社會中,成年的守法公民可否自由持槍的問題。從成年守法公民與潛在的刑事犯罪分子的力量對比關係來考察,雙方都不可自由地、容易地持有槍支與雙方都可自由地、容易地持有槍支,力量對比的強弱關係是大致相當的(也就是說,守法公民與罪犯都赤手空拳,或都持有槍支,在這兩種情況下的雙方的力量對比是大致相當的)。那麼,在這種利弊基本均衡的情況下,是允許自由購槍好呢,還是不允許自由購槍好?
顯然,在行政系統佔主導的社會中,更多地傾向於不允許自由購槍,因為從行政機構和廣大人民的關係來考察,允許自由購槍會影響到行政系統在社會中的強勢地位(只有在外敵存在的危急情況下,行政系統才會傾向於全民武裝)。而在市場佔主導的社會中,則更傾向於允許自由購槍,因為這樣有利於保持市場在社會中的強勢和行政機構在社會中的弱勢。換句話說,一個社會的一般社會成員可否自由持槍,表面上看是風俗文化問題,實際上卻有強勢社會工具系統的強大作用在背後。(假設有一個民族原有自由持槍的風俗,但如果在這個民族中行政系統佔了主導地位的話,這個風俗早晚會消失的。)
最後,我們再從社會制度對人們的一般行為習慣的影響方面來考察一下。我們先來考察一下行政系統的行為方式會對人們的行為取捨產生什麼樣的制度性影響。行政系統的運作模式是:我命令你幹什麼,你就必須幹什麼。這樣長期下來的結果,就會使人相應地產生這樣的潛意識:「沒命令你乾的,你就不能幹。」而在實際生活中,人們的實際行為種類有著巨大的數量,有許許多多的事情是既沒有行政系統命令你干,也沒有風俗傳統說你可不可干,或者說,上級既沒有說這事可以做,也沒有說這事不可以做,那麼對這類領域中的大量事情你是可以干還是不可以干?這時人們的習慣意識就會發生作用,「法律(行政命令)沒讓你乾的,你就最好別干。」(或者無論什麼事「先請示一下再說」。這也就是行政型社會效率低的原因之一。)我們再來看一下市場系統的運作模式會對人的習慣意識產生什麼樣的制度性影響。市場的行為方式是:一切以合同為準,合同里載明的,你就必須無條件遵守;合同里沒說的,你就可以不管。長此以往,人們就會形成這樣的習慣意識:只要沒違反合同(合同沒禁止的),你就可以隨便干。再進一步發展,就是:只要沒違反法律(法律沒明確禁止的),你就可以干。也就是:只要法律沒明確禁止的事情,你就可以隨便干(這也是市場社會效率較高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