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衝突的解決途徑及後果
以上我們分別討論了不同社會工具系統之間的對立與衝突,那麼,這些彼此對立的社會系統之間的衝突如何得到解決呢?這些衝突最終又會導致一個什麼樣的後果呢?在文明社會發展的早、中期,當人們對文明結構的均衡互補原理還沒有認識到時,可能的衝突解決途徑只有三條:一條途徑是其中的一個較強的系統完全壓倒或基本壓倒另一個較弱的系統;還有一條途徑是由於某種原因,例如當兩大社會系統同時受到第三個強勢社會系統的威脅時,那麼這兩個相互矛盾對立的系統也有可能暫時放棄分歧而聯合起來,共同對付那個強勢的第三個社會系統;第三種情況是對立衝突的兩大社會系統的力量基本上勢均力敵,於是在經過一段或長或短的鬥爭之後,彼此劃定各自的勢力範圍,相互妥協,和平共處(甚至更進一步開展互利合作)。
我們先來看第一種情況。例如,行政系統和理念系統相衝突,當行政系統的力量十分強大,而理念系統的力量十分弱小時,行政系統往往是毫不猶豫地對不聽話且妨礙了行政統一管理的理念系統採取直接的打壓措施。例如在中華文明的歷史上,秦始皇的焚書坑儒,後來的「三武滅佛」,以及當代中國上世紀50年代的「反右」擴大化以及60年代的「文化大革命」等。或採取另一種變相的打壓措施,即,從整個理念系統林立的各派理論中間,挑選出某個基本上符合行政規則系列的一派理論,然後加以有意的扶持,使其成為自己的工具和附庸。例如中國自漢武帝之後歷代行政系統對待儒家理論(理念系統之中的某一理論派別)即是如此。再比如行政系統和市場系統,當行政系統十分強大,而市場系統十分弱小時,市場系統就會自覺不自覺地成為行政系統的附庸,相互競爭中的商家就會爭相巴結各級大大小小的行政官員,就像中國歷代社會中所出現過的情形一樣。(相比之下,在歐洲中世紀,是處於弱勢的市場系統中的商家紛紛巴結投靠處於強勢地位的理俗系統——羅馬教皇。)
我們再來看第二種情況。比如在古代印度的歷史上,由於傳統的宗教(理俗系統)佔據主導地位,因此,處於相對弱勢的行政系統和市場系統就往往聯合起來以同強大的理俗系統相抗衡(儘管聯合后的力量往往仍然弱於對手)。巴列維時代及之後的伊朗,情形也大致如此。
第三種情況比較著名的例子是,在西方文明的歷史上,在中世紀時,由於某種機緣,社會中產生了兩個基本上勢均力敵的社會系統:世俗的國家(行政系統)和羅馬的基督教會(理俗系統)。由於兩者的力量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勢均力敵,於是就彼此妥協,世俗的事務基本上都歸行政系統管理,而宗教方面的事務都歸羅馬教會管理,彼此井水不犯河水(各收各的稅,各判各的案),和平共處。
從上面我們所討論的衝突的解決途徑,可以導致如下的兩種社會結構上的後果。一種後果是,整個文明社會變成一個「超緊密型」的社會;另一種後果是,整個社會變成一個「超鬆散型」的社會。
什麼是「超緊密型」社會呢?「超緊密型」社會是指,由於在文明社會內部的衝突中,某一個社會系統過於強大,完全壓倒了別的社會系統,以致使別的社會系統成為這個強大社會系統的附庸,或者說別的社會系統被這個強勢社會系統所收編,以致在相當大的程度上轉化成了這個強勢社會系統自身的某個功能部門。例如,理念系統被行政系統所吞併、收編,轉化為了這個行政系統中的一個宣傳部門。或者,行政系統被理念系統所打敗,然後從這個理念系統內部又生長派生出某個代行社會組織管理功能的行政部門。前者的例子如前蘇聯等社會主義陣營的國家;後者的例子如伊斯蘭教興起后所建立起的眾多阿拉伯國家(最典型的當屬當代的伊朗)。
需要說明的是,這種「超緊密型」結構的社會,並不是單一社會結構的社會(在上一章我們已經討論過單一社會結構的社會不可能存在,或僅只能在一個小規模的水平上存在),而只是一個「畸型」的多元結構的社會。在這種畸型結構的社會中,正像我們在第七章討論過的,由於某種機緣,各個社會系統內部的、彼此對立的定律和法則、規則之間也能達到一種大致的平衡,因此,整個社會也能維持一種「勉強」的運轉而存在下去。比如,拿政教合一的國家來說,行政的第二定律和第一定律之間的平衡可以在「教」的幫助下自然而然地實現:「命令必須明確」,由「教」的「聖典」來保障;「命令可以改變」由教階中的上層領袖採取對「聖典」的不同解釋來實現(任何一條聖訓都可以有不同的解釋)。同樣,行政第一法則和第二法則之間的平衡也可以在「教」的幫助下輕易實現:等級權威主要不靠物質上的差別來建立,而靠精神上的不同榮譽來保障;一般人民生活上的不足,也主要由「教」的心理補償作用來彌補。再從市場系統的角度來看也是如此。如,第二市場定律和第一市場定律之間的均衡,可由「不可欺騙」、「信守承諾」的「教」的信仰來保證。第一市場法則和第二市場法則之間的均衡則可以由「積善(善有善報)行德」及「不可放高利貸」等「教」的信條來調整。
除了「超緊密型」社會之外,由於某種機緣巧合,且在相互衝突的社會系統勢均力敵的情況下,文明社會也會偶然地生成一種「超鬆散型」社會。比如,如果由於某種原因,整個文明社會忽然具有了豐富的、幾乎是取之不盡的物質資源,由此就會大大減輕不同社會系統之間彼此相爭的壓力,從而導致三大系統的和平共存。但在和平共存中,這三大系統之間是彼此幾乎完全獨立的,並不存在第七章的討論中所提到的相互間的結構性互補的關係。換句話說就是,三大工具系統都能各自獨立生存了,用不到外系統的幫助了,因此彼此之間也就沒有了有機的緊密聯繫,整個社會結構處於一種極鬆散的狀況。歷史上,西方的羅馬帝國中晚期,就大致處於這樣一種超鬆散的狀況。具體來說,由於羅馬軍事力量的極度強盛,導致由戰爭掠奪而來的財富及奴隸極度增加,從而使幾乎整個行政系統、理念系統都可以靠此而「無成本」地生存無憂了,而市場系統靠著大量的極低成本的奴隸勞動和極廣大市場需求的幫助,幾乎不用競爭就可以人人發財致富了。三大系統你好我好大家好,都靠吃免費的奴隸這碗飯而「無憂無慮」了。當然這種鬆散的社會結構,必然導致三大系統各自的退化或說是「八旗子弟化」。這樣的超鬆散型社會,稍一遇外來的衝擊,就會一潰不可收拾。我們可以合理猜想,繁盛一時的羅馬文明,恐怕主要就是因此而消亡的。
實際上,在近當代文明社會中,我們也能看到一些「超鬆散型」社會的影子。例如在南美洲的一些國家,由於外來資本的大量湧入,主導了當地經濟;又由於這些外來資本只管利潤,自身又能得到母國政府的保護,他們和當地的政府就缺乏產生那種互助互利關係的動力,由此就造成了這些南美國家中行政系統和市場系統的相互分離,井水不犯河水,並進一步造成了軍人政府的長期存在以及整個社會的不協調發展。這也就是何以在當代我們常看到亞洲不斷有國家迅速崛起,而在和歐美文明有更深的親緣關係的南美,卻很少看到有國家迅速崛起的原因。
順便說一下,還有這樣的情況:由於歷史上的原因,某些文明社會導致了一種超緊密型的社會結構(例如政教合一),又由於當代偶然的地理機緣,這個社會又獲得了幾乎取之不盡的資源(例如石油),那麼,這個超緊密型的社會的緊密度雖然會有一定程度的減輕,但其整體的發展速度依然會較慢,因為,此時由於有免費的資源這碗飯,它們仍然缺乏競爭發展的動力。
當然,各種社會工具系統長期相互衝突的結果,在種種因素和不斷試錯的情況下,更有可能最終形成一種理想的「均衡型」的文明社會,在這種均衡型文明社會中,幾個社會工具系統相互配合,取長避短,互利共贏,並最終導致整個社會的協調發展。
附:文明社會內部衝突的本質
在第三至第五章中,我們曾分別討論了各自社會工具系統內部的衝突,並曾指出,有著各自不同利益的相互對立的人們之間的衝突,實際上是各個社會系統內部的第一定律和第二定律之間的對立和衝突,或者是第一法則和第二法則之間的對立和衝突。本質上,這種對立和衝突實際上是各個系統內部各自的系統均衡原理在起作用,或者說,是各個系統均衡原理在為自身的實現而開闢道路。
在本章中,我們又討論了在一個文明社會的內部不同的社會工具系統之間所發生的種種衝突。這種衝突和以前我們所討論的工具系統內部的衝突不同,它實際上不是同一系統內部不同定律和不同法則之間的衝突,而是不同社會工具系統的不同的規則之間的對立和衝突,或者更簡單明確地說,它是各個社會系統的不同的根本公律之間的衝突(因為不同的規則系列都是由各自不同的根本公律派生出來的)。例如,「服從命令聽指揮」的行政公律和「自願交換」的市場公律之間的衝突。而從利益的角度來看,它不是一個系統內部不同利益集團的衝突,而是不同系統的利益集團間的衝突。同樣,從本質上來看,我們也可以說,這種不同系統原則之間的衝突實際上就是整個文明社會的結構均衡原理(見第七章第八節)在為自己的實現而開闢道路。
在這裡還需要進一步說明的是,一般來說,人們對於系統內部的均衡原理比較容易認識清楚。這一方面是因為,同在一個系統之內的人們,雖然有彼此的對立,但大家心裡都明白,如果沒有了對方,自己這一方也無法生存。就像在一個軍隊中,不管士兵們對將軍有多少意見,他們心裡也都明白,不能沒有將軍。同樣,將軍不管對士兵多麼不滿,他們也都知道,不能沒有士兵。但在不同的系統之間,人們往往就沒有這種意識了,總會出於自我肯定的本能,認為沒有對立的另一系統,自己的這一系統也能生存,而且會生存得更好。還有另一方面(也許是更重要)的原因,就是,文明社會中的人,無一例外都是從漫長的原始社會中走過來的,因此,他們都背負了沉重的原始社會特有的文化遺傳基因。其中一個重要的文化基因就是在一個社會中只能有一個組織系統,這個組織系統就是風俗傳統,其物質表現形式就是早期的部落大會或晚期的長老會議,而不能有兩個甚至三個組織系統。而我們知道,在文明社會誕生后,或遲或早它都會出現三個社會組織系統(行政、市場、理念),這對於脫胎於漫長的原始社會的文明人來說,認識到這一點,並最終適應這一點,是極不容易的。從這個意義上說,文明社會中不同社會系統之間的長期衝突,從本質上來看,也是文明人不斷在和自己潛意識中所繼承下來的原始文化基因進行鬥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