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理念系統的法則和規則
同樣,正像從行政系統和市場系統的基本定律可以進一步派生出法則一樣,從理念系統的這兩條基本定律也能進一步派生出不同的法則。具體來說,從「接受檢驗」的第一理念定律可以直接派生出理念系統的第一法則,即:信奉任何一個理論體系的人,都有權反悔,轉而去信奉另一個理論體系。這條法則不難理解,例如,當某個曾被人們信奉的理論最終被反覆的實踐檢驗證明是錯誤的時候,或者當人們遵從這個理論的指導建議但最終沒有達到預期效果的時候,人們當然有權利放棄這個理論而改信其它的理論。其次,從「多元備選」的理念第二定律,我們可以派生出重要的第二理念法則,即:理念系統中的每一個具體的理論,都有其不受其它理論干涉而獨立存在的權利。(簡稱為「互不干涉」。)原因在於:既然客觀上要求多元備選,那麼任何一個具體的理論都有不受干涉的「被選舉權」。也就是說,每個甲理論的創建者和信奉者,都沒有權利要求乙理論的創建者和信奉者放棄自己的理論。更具體來說,甲理論的信奉者無權阻止別人去創建乙理論,也無權去阻止別人傳播乙理論,更無權從肉體上去消滅乙理論的創建者和信奉者。
從理念系統的最高公律及兩條定律和兩條法則出發,我們又可以進一步派生出一系列理念系統的基本規則。例如,從「遵從真理」的最高公律和「接受檢驗「的第一定律,可以直接派生出「知情權」的規則。我們知道,社會科學的理論分析所依賴的是各種各樣的、社會中實際發生的事實,所以,不僅創建理論檢驗理論的人們需要知道這些事實,而且接受這個理論的人們,也必須知道這些事實。因為,當人們接受某個理論體系時,其前提條件也是他們必須首先知道、了解這些事實,其後才能判斷該理論對這些事實的解釋和分析對不對,這個理論是不是真理。如果剝奪了人們對這些事實的知情權,顯然是不合理的,因為這將導致人們喪失了對各種理論建議的判斷權、選擇權。(這就像在自然科學領域,如果某個科學家從某個實驗中得出了某個定理,那麼,他就必須在公布這個定理的同時公布他所依據的實驗數據,並允許別人重複做這些實驗才行。)
進一步,又可產生我們大家所熟悉的思想自由及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的規則。顯然,不言而喻的是,一個理論只有經過思考才能產生、只有發表出來才能看出它能解釋多少已知現象(以及解釋得對不對),它的預測和指導方案是什麼以及有多大的可行性。對於包含有多種不同的理論體系的理念系統來說,也只有每個理論都能自由發表出來,人們才能比較它們相互之間誰解釋的現象更多一些,誰的理論體系解釋得更好一些,從而誰的預測和指導建議正確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大家應該先按照誰的理論去嘗試、去做。
另外,從「多元備選」的第二定律和「互不干涉」的第二法則,還可以直接派生出多元並存、百家爭鳴、自由辯論的基本規則,派生出結社自由的基本規則,等等。同樣,從互不干涉的法則中,又可以派生出更次一級的具體的小規則,例如辯論規則、議事規則。拿自由辯論來說,由於辯論的雙方都具有「自我肯定」的本能,因此,在辯論過程中難免會有意無意地、情不自禁地彼此譏諷、挖苦,更進一步雙方又會情緒化地逐步升級,不可避免地導致雙方語言上的相互人身攻擊,甚至最後情緒失控而彼此拳腳相加。(在早期的議會辯論中和自然科學會議的辯論中,都發生過此類「不雅」行為。例如在台灣地區的議會辯論中就常上演「武打」戲;再如地質學史上,「火成派」和「水成派」在辯論時也曾拳腳相加。當然我們最熟悉的要算「文革」,對立的兩派先是大字報辯論,然後是謾罵攻擊,最後是器械武鬥。)因此,在經過若干次這種「不雅」的辯論之後,人們就有可能制定出一些辯論時所必須遵守的「規則」。例如當辯論發言時,辯駁的雙方都面對會議的主持人,以向主持人陳述自己觀點的方式表達自己的看法(例如像美國費城制憲會議時那樣),而不能直接彼此面對面地指名道姓地反駁。再比如,當對立的一方表達他的觀點時,自己要有禮貌地傾聽,不能中途隨意打斷對方的陳述發言。(由此又進一步發展出雙方的發言時間應該彼此相等,或發表的文字所佔版面應該相同等等細節規則。)總之,只要大家遵守這些具體規則,那麼,當有著不同思想的幾個思想家在一起聚會、共同討論、互相補充提醒時,他們就不僅可以「和平共處」,還有可能發現更多的現象可以由某個理論體系來解釋,也有可能發現某個理論體系可以有更簡單的表述方式,等等。實際上,也只有大家都遵守這些自由辯論時的具體規則,整個理念系統才不僅可以保證「多元並存」,還有可能使自身得到不斷發展,不斷創新,不斷完善。
再如,由「接受檢驗」的第一定律和「可以反悔」的第一法則,還可直接派生轉化出「允許自主選擇」和「真理面前人人平等」 (從眾多的理論接受者的角度來說是「允許自主選擇」,從若干的理論提出者的角度來說是「真理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其它諸如「寬容「等一系列的規則、觀念,這裡我們就不再逐一列舉了。
下面我們就把上節和本節所討論過的理念系統的公律、定律、法則、規則等簡單圖示如下:
遵從真理
接受檢驗 多元並存
可以反悔 互不干涉
控制傳播 知情權 自主選擇 思想自由 言論自由 真理面前人人平等
(理念系統第一規則系列) (理念系統第二規則系列)
最後,為了更深刻的理解理念系統的各項律則,下面,我們把行政系統的律則、市場系統的律則和理念系統的律則對比一下:
行政系統
理念系統
市場系統
無條件服從命令
自願遵從真理
雙方自願交換
命令一定要變
信仰可以改變
契約不可反悔
不必向命令執行者提供相關信息
必須向每個人提供相關信息
交換雙方彼此提供相關信息
官員靠權力尋租
思想家靠才智贏得聲望
中介靠信息致富
等 級 制
宗 派 制
階 級 制
統一意志,全體遵守
自主選擇遵從,若干家爭鳴
雙方自主交換
擅長提供安全環境
擅長提供正確理念
擅長提供富裕生活
警戒心為主要動力
好奇心為主要動力
好勝心為主要動力
依次依賴①攀比能力;②學習能力;③預期能力。
依次依賴①學習能力;②預期能力;③攀比能力。
依次依賴①預期能力;②攀比能力;③學習能力。
通過上面所述,我們來看一下理念系統和行政系統及市場系統的親和性(相容性)。
從每個理論體系前後邏輯一致的特點來看,理念系統和行政系統有相似性:理念系統是非黑即白,要麼對,要麼錯,不存在半對半錯的可能。而行政系統是:要麼服從命令,要麼不服從命令,不存在半服從命令半不服從命令的可能。由此可以看出,理念系統與行政系統有著極大的相似性,或者說是有著天然的親和性。但從無條件地服從命令這個行政最高公律和自願遵從真理這個理念最高公律來看,二者又有著明顯的不相容性。再從理念系統中各個不同理論體系之間的自由競爭角度看,理念系統又和市場系統有著相似性:多元並存,機會均等,自由競爭。由此又可以看出,理念系統與市場系統也有著天然的親和性。再比如,由理念系統的第二定律多元備選派生出的選擇自由、思想自由等,與市場系統的自願交換原則、個體自主的規則等有很大的親和性。但由理念系統的第一定律接受檢驗派生出的控制傳播(見下一節)等又與行政系統的思想統一、輿論一致有著很大的親和性,而和市場系統不太相容。總之,理念系統的規則系列與行政系統和市場系統的規則系列均有著一半的親和性,一半的不親和性,而沒有完全的親和性和完全的不親和性。
我們再換個角度看一下不同的兩個人之間的交往能否同時存在兩種社會系統的關係。在前面的討論中,我們曾說過,在兩個人之間或兩個團體之間,絕對不能同時存在行政與市場這樣兩種關係。那麼,理念系統的關係和行政系統的關係、市場系統的關係能否在兩個人之間並存呢?這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思想家(老師)和信奉者(學生)之間可以同時存在行政上的上下級關係,因為在此時,服從真理與服從命令之間不但不存在著矛盾,反而能彼此加強。而這種彼此加強了的力量往往比單一的理念力量和單一的行政力量還要強大。同樣,一個學生如果不僅真心信奉老師的理論,而且他又發現可以通過推廣發行老師的著作賺到錢,那麼這種理念上的關係和市場上的關係也能相得益彰。但也有另外一種情況,假如兩個彼此有行政關係的人信奉的卻是針鋒相對的兩種理論,那麼,不僅兩人之間的舊行政關係無法繼續維持,而且還會轉變為你死我活的新的理念宗派對立關係。在市場系統中,如果某個和老師另有著市場關係的學生轉而信奉了一種和前老師完全對立的理論,那麼,他不僅不去再發行推廣前老師的著作,反而會去大力推廣發行與前老師對立的理論著作來賺錢(也就是說,他和前老師之間的舊市場關係完全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