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文明社會原理(17)

作者:戎小捷  於 2018-1-12 22:03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歷史哲學|通用分類:政經軍事

第六節  行政系統內部的矛盾衝突

    在第一章中我們曾提到,從某種意義上說,文明社會就是存在強烈內部衝突的社會。文明社會內部衝突的種類是多種多樣的,這裡我們先來討論一下行政系統內部的矛盾和衝突。為了使問題簡化,便於討論,我們先假定,在整個文明社會中只有一個行政系統,而不存在市場系統和理念系統。同時我們也假定,在我們所討論的文明社會外部,並沒有存在另外的相對獨立的文明社會。(當然,實際上這兩個假設在現實中都是不存在的。)

在本章前面的討論中,我們說過,行政系統在兩個層面上共有兩條行政定律和兩條行政法則,而且這兩條行政定律彼此之間和兩條行政法則彼此之間,以及由它們派生出來的兩大規則系列彼此之間,都是兩兩對立的。例如:等級制的上尊下卑規則與財產公有共同富裕的規則就是完全對立、甚至是水火不兼容的(儘管兩個規則的目的都是一樣的,都是為最高的行政公律服務的)。這就必然帶來兩個定律之間、兩條法則之間、兩個規則系列之間的矛盾和衝突。當然,抽象的定律法則自身之間不能產生鬥爭,它只能通過那些活生生的偏好不同定律、不同法則的人們來實現這種鬥爭。

我們先來考察一下在文明社會早期,兩條行政定律之間的矛盾與衝突。在早期人類歷史中,當人們剛剛發明創造出行政系統這個新的社會工具之時,在第一層次的兩條行政定律的作用下,社會內部就產生了最初的矛盾和鬥爭。一方面,作為命令的發布者,最高統治集團要求堅持命令的可更改性;另一方面,作為命令的執行者,廣大下層民眾要求堅持命令的明確性和相對穩定性。由此就產生了行政系統內部最初的矛盾和鬥爭,其表現形式為:統治者要求有隨意發布命令和更改命令的自由。而為了做到這一點,最高統治者就極力主張命令及法律(行政命令的表現形式)的神秘性、隱秘性,即:只由自己來任意地、隨機地進行發布(新命令、法規)和解釋(舊命令、法規)。而廣大下層民眾則相反,堅決要求法規命令的穩定性和公開性,以防止統治者的任意胡為。從歷史事實來看,這種矛盾和衝突在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不久就出現了。拿西方歷史來說,希臘雅典城邦的貴族統治者也曾不公布法律,只是在下層民眾的長期鬥爭下,最終,在著名的「梭倫改革」(前594年)時期,執政者梭倫才把修正過的法律條文寫在16塊木頭板上,公之於眾(懸挂在廣場上)。同樣,羅馬共和國早期,也產生了有關是否要有成文法的社會爭論,這種爭論的最終結果是《12銅表法》的公布產生,矛盾最終得到了解決。在中國,西周時也是「臨時制刑,不預為法」、「議事以制」,直到春秋時才產生成文法(「鄭人鑄刑書」,《左傳· 昭公六年》。晉人鑄刑鼎,《左傳· 昭公二十九年》)。一般來說,這種基於第一層次兩個行政定律之間的矛盾所產生的鬥爭,相對來說較容易得到解決,因為鬥爭的雙方對於與自己對立一方的要求的合理性均有比較清醒的認識。例如,作為統治者的一方,也清楚如果法規命令更改得過於頻繁,基於人們自身強大的「預期能力」特點,人們就不會認真地去執行命令;而法規命令過於模糊,也會妨礙人們去準確地執行命令;並且,如果總是「朝令夕改」的話,也有損於統治者的威望。再者,把過去不成文的法規改為成文法的形式,也省去了許多重複勞動,且並不需要花費多大的社會成本,因此,對兩方均有利的事情,何樂而不為呢?

我們再來看一下基於第二層次的兩個對立的行政法則之間的衝突。我們同樣舉羅馬文明的例子。在羅馬早期共和時代,社會下層的平民們為了保護自身的利益,而向執政的元老院(貴族們)提出種種政治要求(根據第二行政法則),而當貴族們(根據第一行政法則)不答應他們的要求時,他們就集體撤出羅馬城,展開「罷工」(不合作或者說不服從命令),直到貴族作出妥協為止。像這樣的,類似羅馬共和時期的「罷工」,以及希臘、羅馬時代常見的要求設立保民官、並賦予平民代表大會以一定的政治權力的這些鬥爭,本質上都是相互對立的不同行政法則之間鬥爭的一種表現形式,而鬥爭的結果往往也是雙方各讓一步,最終在兩條行政法則之間達到一種大致的均衡。在中國歷史上,也長期存在這種兩條行政法則之間的矛盾與衝突。例如,在墨法鬥爭中,法家更多地代表著第一行政法則(權威),而墨家則更多地代表著第二行政法則(兼愛、民生)。雙方之間的思想分歧、鬥爭,實際上也是現實生活中兩條行政法則之間矛盾衝突的反映。再更具體地說,有許多時候,不同的政見之間,也常常反映出不同的行政法則之間的衝突。而在不同風格的統治者身上,我們也常能發現不同行政法則的影子。例如,在中國歷史上眾多的皇帝中,有的皇帝更多地傾向於第二行政法則(如文景之治),而有的更多地傾向於第一行政法則(如秦始皇),等等。

除了上面我們所說的因為不同的行政定律、不同的行政法則之間的對立而產生的衝突之外,在行政系統內部還存在著另一種性質的鬥爭,即由不同的人為規則之間的差異而產生的鬥爭。而這種鬥爭,本質上主要是由不同的規則給指揮系統內部不同的人帶來不同的、相互對立的利益而產生的。

拿最常見的「共同意志」的繼承規則來說,「禪讓制」顯然更有利於社會中的賢達之士(至少從理論上來說是如此),而「血統繼承製」(兄終弟及,父死子繼)則更有利於最高君主的直系親屬們。由於不同的繼承規則所連帶來的不同的物質和精神利益,必然就產生兩方面的人們在選擇繼承規則方面的鬥爭。這種鬥爭較典型的莫如中國古代夏朝大禹死後的權力之爭,最終世襲制戰勝了禪讓制。又比如,在古羅馬文明時期,愷撒和(龐培指揮的)元老院軍隊之間的戰爭,也是一種人為行政規則之爭,即,究竟應該以某個人(愷撒)的方式來代表全社會的共同意志,還是應該以少數貴族的集體會議(元老院)來代表社會的共同意志。當然,在龐培失敗之後,元老院對勝利者愷撒的暗殺,依然是這種規則之爭的繼續。再比如中國當代歷史上的高崗、饒漱石事件,實質上也是不同繼承規則之間的鬥爭。即,是由最高共同意志來指定自己的接班人,還是任由高層幕僚們之間互相自由拉派(混亂、無序)爭鬥來產生接班人(結果是更符合行政公律的第一種規則戰勝了第二種規則)。還有,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出現攝政的規則時,究竟由誰來當攝政才合理,就引發了周公和管、蔡之爭:如按最高意志指定來說,則應由周公攝政,而如按血統親疏的次序來推派,則應由管、蔡來任攝政。最終依然是由前最高意志來指定攝政的規則勝利。

但需要指出的是,這種人為規則之爭與我們上面所講的不同定律之爭、不同法則之爭,以及不同基本規則之爭有本質的不同。不同定律、法則、基本規則之爭的最終結果往往是導致兩個定律、兩個法則、兩個基本規則之間的均衡、共存(任何一方不能完全消滅另一方,否則自身也長久不了)。而人為規則之爭的結果往往是一個規則完全勝利,得到確立,另一個規則徹底失敗,被廢棄。兩種鬥爭的性質完全不同,一般來說,前者會對歷史產生重大的、長遠的影響,而後者一般來說不會對行政系統產生較大影響(如世襲製取代禪讓制,如高饒事件,對當時的社會,均沒有什麼太大的影響。)當然,歷史上更多鬥爭是定律、法則之爭與人為規則之爭同時存在,兩者交織在一起。例如,希臘時期伯里克利實行的偉大改革,把一切權力轉移到由雅典全體男性公民組成的公民大會手中,則不僅代表著第二行政法則作用(力量)的增長,同時也意味著產生「最高共同意志」的具體人為規則的改變。

    另外,行政系統內部還有一種純粹是建立在個人自身利益上的矛盾和衝突。鬥爭的雙方並不以調整定律、法則和修改規則為目的,而是都想儘可能地利用現有的規則或新建的規則來為自己個人謀利益。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權力之爭或利益之爭了。例如在羅馬共和晚期,屋大維和馬克·安東尼之間長達13年的戰爭中,爭鬥的雙方都不反對個人獨裁的規則,分歧只在於由誰來實行個人獨裁,是屋大維還是安東尼。再比如中國民國初期的北洋軍閥之間的長期混戰,也大多屬於這種性質。需要指出的是,這種個人權力或利益之爭,對整個行政系統的進化(以致整個文明社會的進化)並無幫助,而前述的定律、法則之爭和基本規則之爭,一般來說,都能對行政系統自身的進化起到或大或小的積極作用。(詳后)

    最後,行政系統內部還有一種衝突是由於行政規則本身的不一致或自相矛盾而產生的。這方面最有趣的例子,當屬當代中國體育界(行政系統)中乒乓球隊內部和女子田徑隊(馬家軍)內部的矛盾和衝突。比如,一方面領導(教練)要求某些隊員為了整個集體的利益而讓球、讓跑,另一方面,榮譽與獎金又完全或者大多由實際上的冠軍個人(被讓球、被讓跑的人)獲取。這就產生了自相矛盾(按道理說,服從了命令而讓球、讓跑的隊員也應獲得同樣利益),並由此引發了強烈衝突,最後以隊員不服從命令(拒絕讓球、讓跑)而告終。但一般來說,這種衝突相對來說是短期的,容易通過完善和修改規則來避免。另外,還有一種比較罕見的衝突,即某個定律、法則或基本大規則,與本來是為自身配套服務的某個具體小規則之間產生了矛盾。這種矛盾衝突以中國當代史上的林彪事件最富有戲劇性。具體來說,在「文革」中,林彪站在毛澤東一邊,為第二行政定律(命令必須明確,只能有一個權力中心,不能有毛、劉兩個權力中心)的確立出了力,立了功。按照行政系統的具體配套小規則,立功者必須受獎。在受什麼獎的問題上,毛、林產生了分歧:毛以林任接班人(遠期支票)為獎,而林要求以任國家主席(現金)為獎。但如再設國家主席,則將再次違反第二行政定律,這是原則問題,毛不會答應。林的身體不好,遠期支票也不能接受。由此,原本親密無間的兩人陰差陽錯地產生了不可調和的矛盾衝突(本質上是大行政定律和配套的小行政規則之間產生了十分罕見的衝突)。最終以林的出走為了結。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行政系統的內部最常出現的、也是最重要的衝突,就是我們經常說的那種「官民」之間的衝突。一般來說,整個行政系統的指揮機構——各層級的大小官員是等級制和上尊下卑規則的主要的、直接的受益者,因此他們必然本能地更偏向於第一行政法則、主張實行嚴格的等級制以維護自身利益。而行政指揮系統之外的廣大被指揮者(服從命令者),則本能地更偏向於第二行政法則、主張實行共同富裕(至少保障生存)以維護自身的利益。但我們知道,這兩條法行政法則實際上是缺一不可的、相輔相成的,不可能完全否定掉任何一個。廣大的人民群眾和各層級的大小官員經過較長期的生活實踐,實際上對這一點也都有最起碼的認識,因此,在一般情況下雙方都能互讓一步,和平共處。

也就是說,在基本成熟的文明社會中,在正常的狀態下,行政系統內部一般不會產生劇烈的你死我活的衝突。但如果遇到某種危機的狀況(無論危機是由人為的因素產生還是由自然災害的因素產生),整個社會所能提供的物品突然大量減少,這就面臨著一種選擇,或者犧牲等級制以維持全體社會成員的最低限度的溫飽,或者犧牲一部分下層社會成員的生命以維護等級權威秩序。在這種情況下,整個社會,無論是命令的發布者還是命令的執行者都要為此付出極大的代價。而如果此時,整個行政機構已經腐敗,則你死我活的階級鬥爭將不可避免。這方面的歷史事實,莫過於中國歷史上所發生的大大小小的農民起義了。由於農民起義大多發生於整個行政機構已趨於腐爛之際(自身已無法作出調整),以及廣大農民的生活已降到最低點之際(無法再做出進一步犧牲),對立的雙方妥協讓步的可能性已很小,因此這種衝突、鬥爭就往往帶有異常殘酷的性質,往往血流成河,兩敗俱傷。

與之相對照,在行政機構尚未腐爛的情況下,就會出現行政系統內部對立的雙方互相調整的情況。例如在古代大洪水的危機時刻,就出現了「禹卑宮室,致費於溝」的情形。再如20世紀60年代初期,當整個中國社會由於上層人為政策的失誤以及嚴重的自然災害而遇到嚴重危機時,由於行政機構是健康的,能迅速做出調整,縮減了1000多萬的城鎮人口,並削減了各層級官員的工資或物質待遇(毛澤東自己不再吃肉),總之是做出了讓步和犧牲;而廣大人民也做出了讓步(繼續服從命令)和犧牲(承受了大飢荒),從而維護了整個行政系統的生存和延續,並沒有爆發類似歷史上農民起義那樣的劇烈的、你死我活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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