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對三大系統的具體判定
恐怕有人會追問,判斷某個社會中這三個系統之一是否存在的具體標準又是什麼呢?比如,一個原始部落舉行的酋長會議,或一個氏族舉行的長老會議,或一個原始社會舉行的全體成員大會,算不算是一個行政系統的作為呢?再比如,為了應對某個突發事件,部落中臨時成立了一個指揮機構,事件解決完后,這個臨時指揮機構就取消了,這又到底算不算已經產生了一個行政指揮系統呢?類似的問題在判斷市場交換系統和理念勸導系統是否產生時也依然存在。
我是這樣來考慮的,拿行政系統來說,如果一個行政機構是永久性的,而且行政機構中的人是專業化的(即不再兼有其它非行政管理類的具體的生產性工作),且行政機構中的人必須靠從其他的社會成員那裡徵收固定的賦稅來養活自己,那麼,我們就可以說這個社會產生了行政管理系統。
同樣,任何一個人類社會,如果在其中出現了時間和地點都相對固定的「集市」,這就證明該社會產生了經常性的且具有相當範圍的交換行為,我們就可以說這個社會具有了市場交換系統。
至於理念系統的產生標準則要相對複雜一點,我們稍微討論一下。我覺得,我們可以把社會上經常性的占卜問卦的產生,以及出現了相對專職的占卜者,做為理念系統產生的初步標誌。因為占卜問卦的結果不是唯一的(至少有吉凶、肯定或否定兩種結果),因而是可變的,即,它可以認可現存的某種行為或職業(吉兆),也可以否定現存的某種行為或職業(凶兆),甚至可以以上天的名義進一步提出某種新的行為方式或職業。儘管占卜問卦的依據在我們當代人看來是多麼可笑愚昧,但正是這種占卜結果的多樣性構成了社會分工協作的可變性,從而把它和風俗傳統的唯一性和基本不變性區別開來。總之,只要某種東西對人的行為有指導作用,而這種東西的指導預測又是多樣的、可變的,那麼,不管這種東西是虛無飄渺的、臆想的「神意」,還是論證嚴密的一個科學思想體系,它都屬於我們所說的理念系統。
但有時候,遠古時代的占卜系統消失了,或因為某種原因它被風俗習慣同化吸收了,蛻變成了一個徒有其表的過程儀式,那麼,除了占卜之外,我們還可以有另一種判斷理念系統產生的標誌。即,一個社會中所存在的各種各樣的倫理價值觀念,如果這些各種各樣的價值觀念之間具有某種程度的相對緊密的聯繫,彼此之間有一些比較明顯的邏輯統屬關係,且需要有專門的人士(例如祭司)來解釋(不同的解釋會導致程度不同的可變性),總之,有了系統而非零散的理論觀念體系了(不論這個理論體系本身的科學與否、正確與否),我們也可以說這個社會中產生了理念系統。
那麼,做為具體例子,那些早已消失的古代文明,例如古巴比倫,古埃及,古印度等,我們可以從哪些具體的途徑或根據哪些具體的標準去判斷它們是否屬於我們這裡所規定的文明社會呢?
首先,如果這些已消失了的古代社會有文字記載資料流傳下來的話,那麼我們就可以根據這些文字資料的內容中是否含有行政、市場、理念這三大系統,來判斷這個社會是否屬於文明社會。例如在保存下來的漢謨拉比法典中,我們可以看到這三大社會系統的存在,那麼,我們就可以準確無誤地判斷出當時的巴比倫社會已經屬於文明社會了。再比如,從《易經》這部中國古書中的有關記載(「日中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貨,交易而退,各得其所。」[注⑥],我們可判斷出最初級的物物交換的市場系統已經產生;而從八卦的產生(神農時代),我們也可判定理念系統的初步誕生,由此就可以判定當時的中華已屬於文明社會了。
其次,如果當時的古代社會沒有絲毫的文字材料流傳下來,或流傳下來的文字材料中沒有明顯地直接提到三大社會系統,那我們就需依靠流傳下來的物質遺物來進行推斷了。例如,從陪葬物品的多寡及墳墓的奢侈與否,可以判斷出等級或階級的存在,而這就是行政系統(等級)或市場系統(階級)已產生的間接證據(理由詳見第三章和第四章)。再比如,我們可從城市遺址中有無大型寺廟禮儀場所、以及寺廟禮儀場所在整個城市遺址中所佔的位置及規模大小、權重,來大致判斷理念系統是否已經產生。
現在,我們來簡單回顧分析一下前人對文明社會所下的定義。
我覺得,前人的第一類定義,不僅使我們無法找到一個所有的文明社會都共同具有的某一個事物,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它僅僅提到了具體的事物,而不能使我們了解這個具體的事物背後所具有的意義、或者說它對人類生活所產生的真正意義。
例如,拿文字來說,它的產生的真正意義,或者說它的真正的、主要的作用,其實就在於它能夠服務於行政系統(如古埃及法老們依靠文字來記錄、統計徵收貢賦)、市場系統(如兩河流域的楔形文字服務於商貿交易、契約的需要)及理念系統(如中國商代的甲骨占卜)。假設某個人類社會中的某幾個天才人物,發明了文字,但只把所發明的文字做為他們彼此之間交流和自娛自樂的遊戲工具,那麼,這種文字的發明對整個社會的生活及生產將不會有任何影響,即,他們的這個發明不具有任何意義。換句話說,文字本身不能對人類社會直接產生重大影響,而只能通過服務於三大社會系統的需要才能對人類社會產生巨大的影響。
再拿城市來說,它或者是由市場發展來的(如古希臘及中世紀歐洲的城市),或者是由政府所在地發展來的(如古代中國、古代埃及大多數的城市),或者是由某個思想理念的聖地發展而來(如美洲瑪雅的禮儀中心、亞洲的耶路撒冷),總之,都是由某個社會系統派生出來並為其服務的。如果同樣仔細考察一下其它那些做為文明社會標誌的具體事物的話,我們就會發現,它們或者是行政、市場、理念這三大社會系統產生的前提,或者是三大社會系統產生后所導致的必然產物,總之,在這些具體事物的背後,我們都能看到三大系統的影子。請看下錶:
與三大社會系統
的關係
具體
事物 |
三大社會系統產生的前提 |
三大社會系統帶來的結果 |
行 政 |
市 場 |
理 念 |
行 政 |
市 場 |
理 念 |
定
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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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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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縟的禮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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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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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屬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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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牧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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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規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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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距離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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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
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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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
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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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
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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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
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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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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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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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
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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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大建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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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經濟職業群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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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再來看一下前人對文明社會所下的第二類定義。除了前面所說過的「和諧」、「進步」這些概念本身比較不易確定之外,更重要的是,我們在本書後面的討論中將會看到(第三、四、五、六章),無論你把什麼價值觀念確認為「進步」的、「普世的」、「天經地義」的,這些價值觀念實際上都是由三大社會系統中的某一個或某幾個系統的自身固有的內在邏輯(也可稱之為系統自身固有的價值取向)發展、派生出來的。也就是說,如果我們用有無特定的社會系統來定義文明社會,不僅更具體、更形象,而且,也更能揭示出那些「進步」的價值觀念的根本來源,從而使我們對這些進步的價值觀念有一個更深刻的理解。「和諧」的觀念也同樣,在第七章中我們會看到,任何一個人類的文明社會要想成為一個有機的整體,社會中的人們要想和諧地共同生活,所有這些,一方面,要取決於每個社會系統內部的和諧,另一方面,要取決於各個社會系統相互之間的和諧。
總之,所有這些抽象的價值觀念,實際上,和上面所提到的具體事物一樣,都脫離不開行政、市場和理念這三大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