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班,收到一封郵件,被告知我的地下車位被取締。我明白,是有比我資歷更久的同事搬來上班了。一句英文在腦海浮現,I am deprived。多年前背過的單詞,以前很少用,不敢確定。隨手查下字典,分詞做形容詞之意,卻做窮苦的講。嘿,只是失去了地下車位,大約沒那麼嚴重,或許用詞過猛。
剝奪,這個詞語,在國內的新聞中,卻是不少見的。判處XXX死刑,立即執行,並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上網查一些條款看看:
剝奪政治權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一項附加刑罰,載於刑法第三章第七節。可以單獨實施或是和另一種主刑(例如死刑、有期徒刑等)共同實施。據稱其目的是,限制受刑人參與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的權利。可分有期和終身兩種。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覺得一旦被剝奪后,大概是沒機會反水的。原來聽到那種宣判,我總是在想,都槍斃人家了,還要剝奪所有權利?大約算是文革口號的文明版,將XXX,打翻在地,踏上一隻腳,讓他永世不得翻身。
今天公司郵件,最後還有一句,按照公司政策,只是把我放到聽用的狀態。一旦出現空位,還有可能再安排我,回到地下車庫。總算,不是終身權利的被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