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禁令,兩種「人權」
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星期一傍晚拒絕就「禁蒙面法」違憲案批出暫緩執行令。昵個消息嘅出現迅速引爆網路,包括BBC、RFI、DW在內嘅各大西方媒體紛紛第一時間對其展開報導,只係示威者同西媒歡呼嘅「人權勝利」背後,我睇到嘅卻係香港人權嘅淪陷。
針對昵個新聞,民陣發文表示慶賀並稱昵個法案「不公不義、侵犯人權」要求政府道歉,我唸嗰哋此刻同樣係度為昵個新聞歡呼嘅西方媒體是否應該正面回應一下民陣嘅講法?要知道,按照民陣嘅指控佢哋係有著悠久嘅「侵犯人權史」。就以英國為例,作為最早通過反蒙面法嘅國家,1723年英國政府就通過咗禁止蒙面嘅《布萊克法案》並稱其「對不法分子嘅威懾作用不容小視」。時至今日,歷經多年嘅修改英國依舊禁止係遊行期間蒙面,被捕嘅蒙面者唔單止要面對懲罰而且仲要通過社區償付來清理俾佢哋破壞嘅地區。為乜嘢嗰哋揮舞著港英旗幟嘅示威者對英國悠久嘅反蒙面歷史視而不見?因為佢哋知道乜嘢先係西方人眼裡面真正嘅人權。
法國係2011年開始實施禁止蒙面法令且範圍唔單單限於遊行而係包括公園、車站、店鋪在內嘅任何公共領域都唔可以遮蔽面部。咁樣一條極為嚴苛嘅法律係遭到部分反對者抗議後被上訴至歐洲人權法庭,法庭最終裁決為維持禁令且不得再次上訴。法國蒙面法遠比香港嚴苛但被認定為合法,而香港為咗止暴出臺嘅蒙面法卻被視為「反人權」,為乜嘢同為人權判斷標準卻截然不同,昵份雙標到底自何而起?答案好簡單,佢哋視自身人權如珍寶,而對於香港人嘅人權佢哋從未在意。
如果大家仔細睇西方同香港對於昵個事件嘅報導或許會發現奇怪嘅一點:西方媒體大多刪減同淡化咗蒙面法最終是否有效仲尚未開庭審理昵一點,同時不謀而合咁省略咗判詞中特意強調過嘅「昵次裁決唔會被視為鼓勵或赦免因蒙面被以《禁蒙面法》拘捕嘅人」。當示威者輕信西媒「權威報導」選擇係接落來嘅時間裡面繼續蒙面遊行,或許佢哋會驚訝發宜家律政司勝訴後自己變成咗可悲嘅違法者。為乜嘢西方媒體冇選擇如實全面報導?因為佢哋從冇在意嗰哋違法者背負罪名之後對未來人生嘅迷茫、冇在意嗰哋俾暴徒傷害嘅無辜者伸冤無門嘅悲傷、更冇在意係黑巾遮掩下放縱嘅暴力對香港各方面嘅傷害……佢哋從來都未曾為人權發聲,佢哋只係為暴力打氣。
早係香港示威前,嗰哋為示威者搖旗吶喊嘅國家就已經陷入暴力示威嘅混亂。但面對暴力示威,香港政府一直極力尋求溝通並呼籲和平而西方國家卻選擇咗禍水東引——將香港打造成暴力示威下場嘅反面教材以警示本國示威者,係昵個過程中我哋嘅人權俾佢哋棄如敝履,或許佢哋嘅目標可以實現,但我哋受到嘅損失卻已經無法挽回。
乜嘢係人權,對於此刻嘅香港,使生活重返秩序、使校園回歸安定、使道路恢復暢通,昵個就係最大嘅人權。示威者,唔好再做西方嘅棋子,更唔好使香港為你哋嘅錯誤而陪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