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鶴崗公安局局長會場抓捕副局長

作者:successful  於 2024-12-8 19:05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網路文摘

鶴崗市公安局局長會場指揮10餘警察抓捕副局長
劉虎 · 2024-12-08 · 來源:法治邊角料|微信公眾號
 


  鶴崗市,黑龍江省的一個地級市。近年來,因為其低廉的房價,這個處於北國邊陲的小城被大眾熟知

  2023年,鶴崗市又「火」了一把,原因是鶴崗市公安局副局長周大勇等人落馬被抓。一時間,坊間流傳著多個版本,有媒體在報道時猜測該案和之前當地公安系統一些落馬官員有關。


被抓前的周大勇。受訪者供圖

  出乎意料的是,與公安系統其他落馬官員不同的是,周大勇被抓的原因既不是什麼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也不是公眾習慣性認知的貪腐,而是涉嫌誣告陷害,後來又增加了其它罪名。周大勇的親屬奔走喊冤,稱周遭遇了陷害,指控的都是莫須有的罪名。專案組由於在法定期限內找不到周大勇犯罪的證據,竟然冒充家屬辦理取保候審,然後再次對其刑拘,從而合法延長羈押時間,將超期羈押合法化。

  目前,法院還沒有對此案進行開庭審理,更談不上判決。但是在鶴崗市的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里,周大勇的名字已經「上牆」,出現在另一名落馬官員的懺悔書里,作為一個反面典型供當地公職人員「學習」。周大勇的親屬認為,這是未審先判,提前就給周大勇定罪。如此種種,他們對於即將到來的庭審感到憂慮,質疑法院是否還能進行公正的審理。

01

局長指揮,會場抓走副局長,同案還有其搭檔和下屬

  公開資料顯示,周大勇,案發前任鶴崗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同時還兼任鶴東分局局長。周大勇在鶴崗市從警十八年,先後立個人一等功1次、個人二等功1次、個人三等功3次,還榮獲黑龍江省打黑除惡先進個人、省公安系統先進個人、十佳破案能手、優秀共產黨員、優秀公務員等榮譽,主辦過多起大案要案。因此,周大勇一案引起了公眾的極大關注。

  周大勇被刑事拘留幾個月後,他的搭檔——鶴東分局政委也被抓。此外,還有幾名民警涉案。

  據周大勇的親屬介紹,周大勇案發於2023年6月9日。6月9日下午5點左右,周大勇在鶴崗市公安局會議室開會時,被十餘位民警衝進來「上背銬、戴頭套」強制押走。但是,周大勇被帶走後,辦案民警並沒有在24小時內通知他的親屬,親屬得知此事已經是36小時以後了。


鶴崗市公安局。劉虎 攝

  因為一直沒有接到任何法律文書或電話通知,6月11日,周的親屬到鶴崗市公安局詢問,被告知案件由蘿北縣公安局偵辦;隨後聯繫蘿北縣公安局,對方告知會有專案組人員聯繫他們。後有民警電話通知周的親屬去領取《拘留通知書》。

  據周大勇的親屬介紹,周大勇涉嫌「誣告陷害罪」被蘿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羈押在蘿北縣看守所。後來又因為涉嫌其它罪名多次被刑拘,其中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等多個罪名。刑拘之後,周大勇又於2024年2月被鶴崗市監察委留置。

02

看守所「查無此人」,輾轉五地關押不告知親屬

  周大勇被刑事拘留後,他的親屬在第一時間就委託了辯護律師前往看守所會見。然而,從一開始,律師的會見就不順利。

  2023年6月13日,周大勇的辯護律師按照蘿北縣公安局於6月10日出具的《拘留通知書》,前往蘿北縣看守所申請會見周大勇,但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蘿北縣看守所居然告知查無此人。一番打聽之後,律師和周的親屬才得知:周大勇已經於6月11日被轉移至大慶市第一看守所異地羈押。

  對於辦案機關一開始的暴力羈押、隨後隱瞞當事人去向、不通知家屬的做法,周的親屬們非常憤怒。

  2023年9月26日,辯護律師在大慶的看守所會見周大勇時,得知他已經14天無法解出大便,看守所通知家屬購買開塞露等藥品送往治療。因擔心有可能延誤診斷和治療,周的親屬於10月25日向專案組提交《取保候審申請書》,鶴崗市檢察院於27日出具《不予取保候審通知書》。

牡丹江市東京城第二林業看守所。受訪者供圖

  然而,就在第二天即10月28日,專案組將周大勇再一次異地關押。這一次被關押的地方更遠、更偏僻,周大勇被轉移到牡丹江市東京城第二林業看守所。

  親屬詢問辦案機關為何又要轉移,對方回答是「省公安廳、省檢察院決定的」。周的親屬認為專案組帶病轉移居心叵測——明知周大勇身體出了問題,在得不到診斷和有效治療的情況下,從全省條件較好的大慶市第一看守所轉移至條件落後的牡丹江東京城第二林業看守所,無論主觀上、還是客觀上都是朝著不利於病情好轉的方向去發展。

  牡丹江市東京城第二林業看守所地域偏僻,離牡丹江市區有幾十公里,是黑龍江省林業系統僅剩的兩個未聯網的看守所之一。而且進入冬季后冰雪封路,為律師的會見憑空增加了困難。

  親屬稱,周大勇被關押在牡丹江東京城林業看守所的60多天里,看守所對他進行「嚴管」,律師三次要求會見,都未能會見到周大勇,被各種理由拒絕:要求打電話預約會見,但是總是預約不上;有時預約成功,到了看守所門口,看守所卻稱有檢察院的辦案人員在提審。

  律師多次會見受阻后,擔心周大勇在看守所里遭遇不測,於是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反映情況。2023年12月30日,周大勇終於被帶離了牡丹江,轉移至雙鴨山市看守所。該看守所也不是他的「終點」,2024年2月21日,周大勇被鶴崗市紀委監委留置,後來被蘿北縣看守所羈押至今。

  周大勇的親屬認為,周大勇被指控的罪名並非罪大惡極,但是遭遇了這樣的「待遇」,是當地有人在想讓周大勇認罪認罰。因為時至今日,周大勇一直堅持自己無罪。

03

家屬申請取保被拒,專案組「冒充親屬辦理取保候審」

  據周大勇的親屬介紹,就在公安機關對周大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立案偵查,三個月期限即將屆滿的情況下,2023年9月1日,鶴崗市檢察院再次對周大勇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重新立案、刑拘,9月13日周大勇被二次逮捕,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周大勇目前被羈押在蘿北縣看守所。

  就在偵查期限屆滿的時候,辯護律師去看守所會見周大勇,被看守所告知周已經被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現在是取保后鶴崗市檢察院再次立案刑拘、逮捕。但是,對於看守所反饋的取保候審手續,周大勇本人、親屬及辯護律師均不知情。要知道,因為周大勇身體患病,他們之前已經申請過取保候審,但是被辦案機關拒絕。

  「他們辦理的是人保還是錢保?如果是錢保,又交了多少錢呢?」

  對於被辦理取保候審,周大勇的親屬既憤怒又無奈。他們認為,這是專案組找不到趙大勇有罪證據、同時偵查期限又屆滿的情況下,通過編造取保候審手續,然而重新刑拘,從而實現超期羈押,找到周大勇有罪證據的目的。但是一案兩立,一人兩拘、兩捕,違背《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對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刑拘、逮捕之人,檢察院可以新罪名介入偵查,但再次以相同罪名立案刑拘、逮捕,直接損害《刑事訴訟法》的權威和法律的嚴肅性。

04

副局長親屬向多個部門寫信求助,稱該案辦理有大量違法

  周大勇案已經一年多了,據介紹,周大勇一直沒有認罪。他的親屬委託律師向國家、黑龍江省多個部門以及鶴崗市主要領導寫信反映案件情況,希望能夠得到公平處理。

  2024年6月26日,周的辯護律師向蘿北縣法院提交《指定管轄申請書》,申請該院將周大勇案件層報鶴崗中院、黑龍江高院,由高院把本案指定給鶴崗市轄區外的法院審理,以保證不受權力干擾。但是,蘿北縣法院一直未回復他們的申請,亦未說明相關理由。

  周的親屬向鶴崗市主要領導提交的情況反映材料里也提到了這一點,稱本案在鶴崗市轄區內審理,難以排除人為干擾,亦無法保證蘿北縣檢察院、蘿北縣法院不受干擾。周大勇一案沒能堅持程序正義,辦案程序存在諸多違法問題,需要異地審理以排除權力影響,維護司法的公平、正義。

  情況反映材料稱,周大勇一案程序上存在多方面的違法問題。

  1.缺乏犯罪事實,草率立案。2023年6月11日,蘿北縣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拘留通知書》的罪名是「誣告陷害罪」,後來,蘿北縣檢察院增加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批捕。以及後來增加了「非法拘禁罪、徇私枉法罪」等多個罪名。辦案機關出爾反爾,難免「無罪立案」質疑。

  2.暴力羈押沒有法律依據。周大勇在開會時,被十餘位民警衝進來強制押走。顯然市公安局會議室不是犯罪現場,周大勇也並非正在實施暴力犯罪,採取如此極端的羈押手段,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


蘿北縣法院。

  3.抓捕不符合法律程序。在周大勇被帶走的現場,僅憑鶴崗市公安局主要負責人一句「周大勇涉嫌嚴重刑事犯罪」,沒有出示任何法律文書,沒有罪名,就指揮十餘位民警把正在自己身邊開會的副局長抓走。這既不符合國家機關對幹部審查的組織程序,也不符合司法機關對普通公民的審查程序,其性質為沒有手續的非法拘禁。

  4.隱瞞去向、不通知家屬,有法不依。超過36個小時家屬未接到任何法律文書或電話通知,周的愛人自己到鶴崗市公安局詢問,才被告知案件由蘿北縣公安局偵辦。對周大勇暴力羈押、隱瞞去向、不通知家屬的做法嚴重違法。

  5.先抓后查,有罪推定。蘿北縣檢察院批捕時的兩個罪名均屬普通刑事案件,必須是情節嚴重方可定罪。但至今沒有看到周大勇「犯罪」的社會影響和危害後果,從羈押過程看,儼然是辦理重大特大刑事案件、掃黑除惡的做法。辦案機關採取「撒網撈魚、地毯式排查、挖地三尺」的做法,表明立案證據不足,沒有犯罪事實的發生。

  6.疏於把關,錯誤批捕、加罪批捕「誣告陷害罪」就是要給黨紀、政紀處分都難,只能是教育,因為黨員給黨組織寫信是被黨章和憲法所允許的,沒有哪部法律、法規規定舉報必須百分之百屬實,否則就是犯罪。

  7.檢察院重複立案,重複刑拘、逮捕,挑戰刑訴法規定。鶴崗市檢察院於2023年9月1日再次對周大勇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立案、刑拘、逮捕,屬一案兩立,一人兩拘、兩捕,違背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8.檢察院重複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鶴崗檢察院在公安機關已經對周大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立案偵查,三個月期限即將屆滿的情況下,又以同一罪名報請省檢察院對周大勇批准立案,理由不能成立。這不是在履行檢察監督職責,而是在接替公安機關變相延長羈押期限,繼續對周大勇「深挖細查」,寄希望於能有所「收穫」。

  9.反覆異地羈押、輪番偵查,缺少必要性增添詭異性。周大勇本來就是異地羈押。一開始從蘿北縣轉移至大慶市第一看守所,已經異地羈押4個半月。帶病轉移居心叵測。從條件較好的大慶市第一看守所轉移至條件落後的牡丹江東京城第二林業看守所,主觀上、客觀上都是朝著不利於病情好轉的方向去發展。

  10.監察委留置期間被起訴,剝奪辯護權。周大勇被轉到鶴崗市監察委留置調查,而案件卻被蘿北縣檢察院起訴到蘿北縣法院,搶先起訴明顯擔心案件被異地管轄。留置是不允許律師會見的,蘿北縣檢察院等於剝奪了辯護人的會見權和周大勇的辯護權。

  11.處理程序倒置,極不正常。公安偵查期間,檢察院又對周大勇立案偵查,然後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期間,監察委又對周大勇留置調查;留置調查期間,檢察院又將周大勇起訴到法院;法院審理期間,監察委將周大勇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一波三折,這樣的「流程」讓人費解,全國罕見。

  除了上述理由,情況反映材料還稱,提前鎖定周大勇「有罪」,專案組在論功行賞,審理必然走過場。案件尚未經過法院審理,周大勇罪與非罪還懸而未決,專案組已有9名骨幹公安幹警得到了提拔使用。這樣做等於提前慶功,給周大勇提前「定性、定罪」。


鶴崗市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受訪者供圖

  不僅如此,在鶴崗市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里,周大勇作為反面典型,名字出現在了鶴崗市公安局紀檢監察組原組長付加才的《懺悔書》里。公開資料顯示,付加才於2023年7月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周大勇的親屬認為,法院還沒有審理判決,就已經認定周大勇有罪。在這樣的背景下審判,用什麼來保證法院能秉持客觀公正?

  情況反映材料稱,周大勇一案專案組成員都是一個單位多年同事,難免互有恩怨。周大勇案發前系市級公安機關領導成員,也是蘿北縣公安局的直接上級領導,周大勇雷厲風行的工作作風,勢必得罪一些人。該案雖然是專案組偵辦,但具體辦案人員仍是其原下屬,而周大勇涉嫌犯罪的問題也與其局長職務有關,由其原下屬直接參與本案辦理,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

  為了彰顯司法的公平正義,遵循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原則,他們希望該案能上報黑龍江省高院指定管轄,指定給鶴崗市轄區外的其他法院審理,防止在鶴崗地區出現冤、假、錯案。

  據悉,蘿北縣法院已經對該案召開過兩次庭前會議,接下來還將召開第三次庭前會議,至於一審何時開庭,目前還不得而知。

  本案的進展情況,筆者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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