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中國不存在拐賣婦女的人販子,也不存在收買被拐賣婦女的現象,假設「拐賣」在中國乃至世界成為歷史,對女性的壓迫就停止了嗎? 不會!就如同資本主義社會對勞動力的剝削不會因「強迫勞動罪」的消滅而停止一樣。
2022年1月底,徐州八孩母親事件在網上引起廣泛討論。十數天之後,豐縣、徐州官方三次前後矛盾的通報並沒有帶來令人安心的「事件結果」,只引發了更多的質疑以及對於婦女拐賣拐騙現象的探討。車浩、桑本謙、羅翔等法學領域的知名學者先後針對收賣被拐賣婦女的量刑問題展開了各自的論述。不論是否支持提高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刑罰,或者更激進的買賣同罪同罰,幾位學者都能認識到拐賣、拐騙人口這一罪行背後種種令人髮指的現實,都同情受害婦女的悲慘命運並支持維護其權益,且希望罪犯得到應有懲罰。
2022年2月10日19:41,「徐州發布」微博公布了「豐縣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調查處理情況,再度推翻前言(「不存在拐賣行為」,2022年1月28日,關於網民反映「生育八孩女子」的情況說明),終於以涉嫌拐賣婦女罪對三人採取強制刑事措施。即便如此,此案未被解答的疑點(「小花梅」年齡、調查結果反覆的原因等)仍然等待一個答案,仍需要廣大社會力量的持續關注。希望在快樂的節日之後,在激動人心的賽事之外,徐州事件仍能為人所注意;也希望這一事件能夠真相大白,水落石出。
而回到關於「人口拐賣案件」的討論之中,人們常常將拐賣拐騙婦女現象歸咎於「民風愚昧」、「封建陋俗」。確實。在2022年仍有人將婦女作為生育工具,以鐵鏈束縛其行動自由,這其中的封建父權顯著得令人髮指。「重男輕女」「傳宗接代」的執念似乎是千年的幽靈作祟,而多起拐賣婦女案的狀況更是彰顯其為留子嗣之不擇手段、其宗族勢力之一手遮天。拐賣、拐騙婦女的案件狀況在確實體現了農民為求娶妻生子而不擇手段,被拐騙婦女也確實是特定地區「封建陋俗」的犧牲品。
這樣的認識轉化為輿論或許有利於移風易俗,改善「重男輕女」的風氣,但如果沒有所謂「儒教傳統」、傳宗接代的思想,或者鄉村得到經濟發展及「現代化」,拐賣是否就會消失呢?並非如此。單純將案件視為某一地域的歷史遺留問題,既有妖魔化特定地域的可能,又有脫離實際的嫌疑。徐州事件一類的悲劇曾經成千上萬次在古今中外時空各處上演,不論是窮鄉僻壤的塵土之中還是村莊鄉鎮的阡陌之間,拐賣案件從來不是孤例。哪怕是一線城市,也有發生拐賣案件的可能。以中國為例,自開展「打拐」專項計劃以來,僅2000年破獲的拐賣婦女案就有23163起,1995-2006年立案的拐賣人口犯罪共75999起,僅2001年-2004年被營救出的被拐賣兒童婦女就達到51164人 [1]。這是一個非常駭人聽聞的數字。被鎖住的女人絕非某一地域的某些「碰巧不幸」的個例,而是一個時代悲劇的縮影。在對這一現象進行道德指控之外,也應當認真分析與之相關的種種歷史變遷與社會結構,以更好地探討應然問題。
婚遷型拐賣的不同面相
提到「拐騙婦女」,大部分人首先想到的情節會是《盲山》式的悲慘劇情:女大學生被黑惡勢力用迷魂藥迷倒拉到鄉村,然後經歷各種慘無人道的虐待、性侵之後精神失常。這樣的描述令人毛骨悚然,以至於更近似某種「都市傳說」—— 這樣的慘象雖不止一次在現實中上演[2],但它的形式不能代表所有的拐賣、拐騙案件的樣態。電影導演只是選取了其中最具衝突效果和教育意義的一種特例;部分媒體則是罔顧新聞道德反覆採用最聳人聽聞、引人聯想的辭彙(「當場迷魂」、「豬狗不如」、「性奴」...)表述來博取眼球。
除去《盲山》式的「暴力強迫型」拐騙,現實中發生的拐騙婦女類型還有很多。以拐賣婦女的目的分類可分為婚遷型、勞動剝削型、性服務剝削(強迫賣淫)型。后兩者非但不會和封建陋俗扯上關聯,反而是新時代「先進」的資本主義發展滋生的毒瘤。以拐賣發生的地點分類可分為流入地拐賣、流出地拐賣和跨區域乃至跨境拐賣。廣西、雲南地區跨境拐賣(既包括將外國如越南女性販賣至中國,也包括將中國女性尤其是少數民族女性販賣至外國如泰國、緬甸)的頻發說明並非獨有中國的「封建殘餘」在壓迫婦女,全世界低收入地區的女性都遭受著相似的壓迫。
單說婚遷型拐賣,在現實中的變體就有數種,令人唏噓的是,並非每一種都有一個明確的、十惡不赦的、可供指控的對象。此次,我們將展示三例不同類型的婚遷被拐賣婦女的案例 [3]。以下案例均節選自英國救助兒童基金會支持的「華東五省被拐賣婦女/兒童流入地調研」中被拐賣婚遷婦女訪談記錄:
A: 雲南人,文盲,15歲時被拐賣至徐州。被人販子以外出打工為借口販賣給當地一殘廢(小兒麻痹症)丈夫。她曾經多次逃跑,但是均以失敗告終,有了孩子之後放棄逃跑。同村有其它被販賣人口假意成婚後外出打工逃走的,也有因此喪生的。「有死的,還有逼死的,這個地方還有給活活逼死的!」她於是因捨不得孩子放棄逃跑,覺得「嫁雞隨雞,嫁狗隨狗」了,這家人沒虐待她已經算是好的。其家族禁止其與其它被拐賣來的雲南小姐妹來往。2000年的時候雲南來過解救隊,但是她被其家族成員支走「支到她閨女家了」。隨後「時間長了,看著小孩份上捨不得。」但是A不喜歡在江蘇的生活:「不想擱這兒,一點也不想。」「什麼感情,都有什麼感情啊!」
A的生活壓力很大,需要一個人照顧小孩、打理農務、照顧丈夫和老人。最大的願望是小孩有出息。對於村幹部為什麼知道拐賣卻不出面制止,她嘲諷道:「當地人向著當地人,他才不管你的事兒。哪個管你?我說我算是幸運的,還有被逼死的!」
B:雲南人,文盲,16歲時外出打工,被拐賣至徐州:「我想山溝里也窮,幹活也累,能出去干輕鬆和活兒,聽說還掙得多,就跟他們走了」,她不識字,也不知道火車開到哪裡,到了徐州僅僅被賣了2000元。
對於要給別人當媳婦,她毫無概念:「我又不識字,年紀又小,走也不知道往哪兒走…擱這兒就擱這兒了,聽天由命。」但是她沒想過要逃跑:「很害怕,就不想跑,家人對我很好。」
丈夫沒有和她立刻發生關係,也不曾強迫她。「把我當小孩」「也不做什麼,就是玩玩,他們對我蠻好。」「公婆對我很好,幹活不讓做,飯不讓做,像對自家女兒一樣。」丈夫其實年輕時身強力壯,條件很好,是因迷信「命中要娶外地女人沖喜」收買B。B生有一子,認為在雲南不一定過得比現在好。「這兒生活不錯,只是騙過來,年紀太小了。」,對現在生活的滿意度適中:「現在不愁吃,無所謂滿不滿意」,最大的願望是想發財。
C:雲南人,小學學歷,丈夫(收買者)40歲,比C大8歲。A於1990年18歲時被拐賣,現有一個兒子。在訪談記錄中,A講述自己小時候不願意讀書,14歲后輟學在家務農,18歲時外出打工在勞務市場被人販子欺騙,以「找活兒干」為由帶到徐州。在經歷了2-3天的哭鬧后,C被收買者和人販子恐嚇「你要不服從的話,給你送回去。送回去給你找個七八十的老頭」,於是C意識到反抗無用停止反抗。後有幾次逃跑都失敗,但是沒有遭到虐待。
C的丈夫對其「又不打又不罵的」只是丈夫殘疾之後嚴重加大了C的生活負擔;后A回過娘家,將妹妹接到江蘇讀書,其丈夫也同意了。C對家鄉的描述是「有飯吃就不錯了,沒什麼錢花的」;「我們那山區,種地,又不出糧食」而到江蘇后「沒餓過肚子」。其總是想逃跑並非因為婚姻不自由:「即使不自由,如果兩人都相配的話,只要年齡,什麼啦,各方面都差不多啦,也就馬馬虎虎啦。」對現在生活的不滿主要因為丈夫后因傷殘廢,失去經濟能力加上哥哥嫂嫂總是欺凌她,經常打罵。對於現在的村莊,她認為:「感覺還可以吧」。但是總體而言希望離開這個家,最大的願望是想去外面打工,離開這個家。
上述三例婚遷型被拐賣婦女均來自雲南貧困山區且被販往徐州,均學歷較低乃至實際上為文盲,均認為當地經濟較為落後希望通過外出打工獲取財富,外出打工時被拐賣。
許多如C一樣的婦女其實本身就具有強烈的外流衝動,用更通俗的話說叫「走出大山,看看外面的世界」。因為家鄉留給她們的沒有財富、沒有地產更沒有鄉愁,只有飢一頓飽一頓的日子和繁重的勞動。她們寄希望於外出務工,但這一切或許不能如她們所期待的那樣改變命運。在相關研究中,此類婦女往往只能從事電子加工業流水線工人或玩具產業工人,少數能歌善舞者作為「少數民族」的景觀進入休閑娛樂場所。即使從事勞動,也往往為廉價勞動力,待遇往往低於同工種其它工人。
而「介紹」、「幫助」她們走出大山的,帶有欺騙性質的勞動力中介往往扮演了拐賣或拐賣中介的角色。從訪談中可以看出當時的婦女對於「自由婚戀」其實沒有什麼概念,對於「女性終究是要嫁人」的宿命也選擇默認。因此只要流入地家庭對她們妥善對待,如案例B,往往最後她們都表示對目前生活狀態較為滿意,甚至視自己為家庭的一員。案例A最符合大眾對「婚遷型拐騙」認識的一例:A曾有過激烈的反抗,也始終不滿被拐賣的遭遇,但是即使如此,在宗族勢力、母職和「嫁雞隨雞」傳統觀念的影響下,A最終「接受」了自己的命運。
事實上,現實中相當部分案例都更近似B、C,甚至比B、C案例更不像拐賣:有的是在相親過程中被婚介者「留在當地」之後接受婚姻安排的。她們的遷徙意向、遷徙過程幾乎都是自願的,幾乎不存在任何明面上的強制行為。所以無怪乎B會認為「家人對我很好」,她們的生活條件對比起雲南山區或許確實有一定提升,因為家鄉只有飢餓和貧窮。如C所言,「有飯吃就不錯了」。看上去,B、C 收穫了幸福和人生好結局,甚至是「賺了」,似乎這一切沒有什麼不自願的,一切變成一場大團圓。
然而這就能洗脫收買被拐賣婦女行為的罪惡性嗎?答案是否定的。矇騙、生育造成的負擔以及「女性需對孩子負責」、「離婚的女人沒人要」等隱形束縛導致她們與丈夫同居的那一天起,命運就不可逆轉的發生了改變,不論其家庭對其態度好壞都不能改變其被拐賣的性質。不同的收買者對被收買婦女的不同態度決定了其日後的生活滿意程度 —— 而這個環節,被收買的婦女顯然是完全被動的。案例B中的被拐賣婦女在家庭中獲得了一定的話語權,「把自己當女兒看」;而案例A中的婦女卻被嚴加看管,甚至錯過了2000年專項解救小組的營救。案例C中的婦女雖然丈夫對她尚好,但是在家族中備受欺凌。這樣的人生完全可以比A、B、C都恐怖,此處我們不去想象在A口中「被逼死的」人經歷了什麼,我們只能知道,死人是無法參與訪談的。往後人生如何全靠一場拐賣定分曉,「賣得好」絕不意味著這一行為從犯罪搖身一變成了慈善;正如對著他人的頭玩俄羅斯輪盤賭的遊戲,並不是碰巧沒有子彈,剛才的行為就算吹風不算開槍。
通過對以上案例的分析,王金玲等學者(2006)總結出以下幾點:拐賣案件的頻發主要由大環境對流出地婦女的推力、流入地對適齡單身女性需求的拉力、農村宗族勢力或收買女性之家庭/人口拐賣罪犯形成的助力 [4],筆者認為比起強調助力,更應該強調阻止被收買婦女回鄉的阻力。在完成拐賣之後,買方往往採用快速同居、盡量生子的策略從根源上斷絕被拐賣婦女逃離的慾望。從案例來看,同居(結婚)、生子以其背後的家庭、婚姻觀念或「情感」的綁架附加以已育、未受高等教育的女性的生存困境,對於被拐賣的婦女而言,脅迫力完全不亞於直觀、可怖的暴力。不同案例的區別在於收買方對被拐賣婦女對出嫁的意願、被拐賣婦女的人身控制程度、給予的物質條件優劣和其家庭地位高低 —— 但不管大棒還是甜棗,最終目的都是將被收買婦女捆綁在該家庭內為其服務。
值得注意的是,被拐賣婦女往往並非想象中那樣「無知」「可憐」,她們外出務工往往是考量了當地實際情況之後,在自身文化水平有限的情況下為改善生活條件做出的理性選擇 —— 在家務農和外出務工同樣是從事勞動,她們已經習慣了繁重的勞動。她們被誆騙的原因往往是過於信任擔任勞務中介的同鄉或親戚、熟人,而案例A、B、C則是因初到城市,不熟悉勞務中介運作的規則而被莫名其妙運到江蘇 —— 在大山裡沒讀過書的女孩,在網際網路尚不發達的年代恐怕連勞務中介是什麼都沒聽說過。換言之,她們只熟悉當地農村熟人社會的運作規則,卻對城市即工業社會的種種「套路」一無所知。她們的觀念也不如城市女青年那樣獨立、自主,知道維護自身權益,故而更容易妥協,對生育和嫁給陌生人也不那麼排斥 —— 與其說僅僅是「無後為大」的陋俗使一部分缺乏法治觀念男子收買了她們,不如說傳統社會對女性的影響早就在她們、他們、在所有人的腦海中完成了。
「無後為大」的觀念能構成流入地對適齡單身女性拉力的一部分和被拐賣婦女難以脫身的阻力之一,但要解釋大環境對她們的「推力」和被拐賣者不願逃跑的動機,還需要對拐賣滋生的社會背景以及進行進一步展開。
拐賣滋生的社會背景:農村婦女背負的多重不平等
不同類型的拐賣、拐騙現象滋生的土壤在存在一個漸進演化的過程,且與我國地區發展之不均衡密切相關。[5]拐賣流動方向多為自西部向東部、自經濟欠發達地區農村流入經濟相對發達地區農村,這其實是社會大環境對欠發達地區婦女的向外推力、相對發達地區農村大齡單身男性對配偶需求之拉力共同作用的結果。
80年代初期,改革開放促進了人口流動,並且一些地區快速發展起來,地區間的不平等迅速擴大。一邊,「成婚留後」成為先發展地區農村男子的首要需求;另一邊,欠發達地區的婦女在接收到先發達地區的信息之後愈發感受到生活的困境。由此,大量欠發達地區農村婦女外出務工或外嫁,而先發達地區的農村男性雖然經濟實力無法承擔在當地成婚的費用,卻可以將主意打在外來婦女身上。養兒防老、傳宗接代的執念加上大齡未婚男子無法外出務工,擇偶空間明顯變小,故而滋生了拐賣成婚的罪惡土壤。除此之外,出生性別比例不均衡也是造成婚姻擠壓的原因之一。
而對於欠發達地區之婦女兒童,由於男性年輕壯勞力大多外出打工,導致婦女兒童要承擔繁重的農業勞動。甚至越來越多的婦女兒童在承擔家務、農務勞動的同時還要外出務工補貼家用。未成年女童外出務工為哥哥弟弟賺取學費的案例不在少數—— 中英大齡女童技術培訓項目在雲南省文山州西疇縣的對2400名輟學女童的調查中顯示19.75%的女童從事務農、10.66%在家、3.36%正在打工,而務農和在家的女童大多有外出打工的經歷。且外出務工對於許多婦女兒童而言意味著「獨立」、「賺錢」、「開眼界」等神話[6]。據統計,2007年廣東省2400萬流動人口中,50%是女性。而「打工妹」正是人口販賣最主要的受害群體。[7]
受教育權的相對剝奪、區域發展的不均衡共同構成了對經濟欠發達地區將婦女向外的「推力」:在上文的案例B中,引誘B外出打工的謊言僅僅是一份「刷盤子,每個月30元」的工作,而B僅僅被賣了2000元——約相當於90年代江蘇農村居民平均年收入。雲南1990-1999年農民平均年純收入為964.88元,而江蘇為2166.69元,相差近二倍[8]。這也佐證了為什麼不少婦女對在江蘇的生活感到一定程度的滿意,或感到生活水平有一定提高,甚至不少婦女把外嫁視為改變命運的途徑。不僅如此,原生家庭對女性的歧視、早婚早育的壓力、父母賭博吸毒等惡習、繁重的家務勞動、家庭暴力等廣泛存在的對女性的壓迫也成為將婦女向外推的推手和獲救后不願回鄉的阻力。許多被拐賣陷入商業性服務行業的女性甚至還要寄錢回老家補貼家用,令人唏噓。
打工緻富的神話、流動人口社會保障的缺失、流入地地區保護的現象為人販子下手提供了可乘之機。除了嫁人,進城打工是欠發達地區婦女唯一的改變命運的選擇,殊不知她們將陷入更殘酷的剝削。許多婦女進城后本以為只是從事洗頭、搓腳等服務型行業,卻莫名奇妙地被拐賣作為性服務者。「一開始讓她們洗頭、按摩;后強迫她們接客,從事性服務,不肯就打」[9] 一名性工作者在接受訪談時這樣說道。被迫陷入賣淫行業后她們還要承受社會的歧視和遭受法律懲罰的風險,不合法的身份和被勞教的風險更加斷絕了她們逃走回鄉的可能。一部分婦女由於來自少數民族地區或本身為少數民族,承載有「能歌善舞」的傳統和身份標籤,在服務業場所被強迫從事舞蹈、演藝等勞動。她們被迫每日工作15-16小時 [10],卻僅能獲得同行業水準1/3左右的工資;還有的被迫從事高污染、高強度的製造加工業 [11]。帶有欺騙性的勞務中介將她們由雲南販賣至安徽,她們成為了名副其實的廉價勞動力,頗似夏衍筆下的包身工。
值得一提的是,不少喪盡天良的罪犯將未成年女童也作為人口販賣的對象。而罪犯能屢屢得手的原因也與「民工潮」下流動人口的急劇增加息息相關。許多流動人口在工作時無暇顧及孩子,導致流動兒童容易成為罪犯下手的的目標[12];而農村由於壯勞力進城務工,留守兒童缺少看管,也容易給罪犯可乘之機。更不用說早早輟學因好奇進城打工的大齡女童,在缺乏社會關係的他鄉缺乏自保能力,屢屢為犯罪者得手[13]。甚至有罪犯強搶兒童進行販賣[14] —— 如果家庭完整,父母雙全,人販子從兩個青壯年勞力中強搶孩子是難以想象的。
所以1980年代後期至90年代,「進城務工」的高峰期同時也是拐賣婦女兒童案件的高峰期:以江蘇為例,1985-1993年以後,由雲南拐賣至江蘇的數目顯著增加,至1988年到1993年形成高峰,在最高峰時期,僅徐州一地的婚遷型拐賣受害者就有2000-3000人 [15]。甚至在1993年後出現了雲南籍婦女販賣「滾動發展」的現象:完全強迫的拐賣開始減少,而「人帶人」的現象開始頻發:一部分被拐賣婦女接受了在流入地生活的現狀,且了解到可以通過拐騙同鄉獲取利益,從而由當初的被害人轉化為加害者。
2000年後隨著成立專項嚴打計劃、法制宣傳力度加大、當地經濟發展等種種因素,江蘇農村地區的未婚女青年外流減少而本地人也娶得起當地女性,徐州地區婚遷型拐賣的數量大幅減少,每年立案數目降低至個位數。但是拐賣遠遠未被從中國大地上根除。據總結,自2006年之後全國拐賣現象之特徵有了新的轉變,較為明顯的特徵有:中部后發展地區代替沿海發達地區成為婚遷型拐賣集中發生的地點;而沿海較發達地區則成為勞動力剝削型拐賣和性服務剝削型拐賣的高發區。外出打工、找工作的成年婦女和流動兒童成為受害的主體人群。商業性性服務、強迫勞動、毒品交易和乞討越來越多的和人口拐騙、拐賣相結合,而上述「工作」幾乎只有在較為發達的城市地區才會出現。
綜上所示,在改革開放初期的背景下,在那個機遇與醜惡並存的年代,欠發達地區婦女在面臨性別不平等、經濟不平等、區域不平等的多重壓迫下,大量地從欠發達地區農村流入城市。而她們的勞動力、外貌、生育能力、性能力都被作為商品被販賣到經濟發達地區的城市和農村。同時,因為她們是女人,所以在被「結婚」、有了孩子之後就難以逃離,所以她們在被迫進入賣淫行業之後就註定了過見不得光的日子;因為她們是窮人,所以即使逃離也難以回到家鄉,更不用說回到家鄉後日子不見得比妥協更好,更不用說不論走到哪裡都免除不了繁重的勞動和貧困的生活;因為她們是外地人,所以就連和當地警察溝通交流都存在問題,更不用說「窮地方來的」到哪裡都可能遭到歧視,缺乏社會關係支持的情況下同村同縣的人更是不可能提供幫助。
在信息技術尚不發達的時代,她們遭受的壓迫是多重的,她們的絕望是難以想象的。不論徐州事件真相如何,此類惡性拐賣案件都絕非孤例,而是全國性乃至世界性的痼疾。更不是個別人品行敗壞、個別地區、群體愚昧頑固可以造成的。如果非要尋找兇手的話,利欲熏心的罪犯、男權社會對女性的廣泛壓迫(包括封建觀念和封建觀念以外的東西)、資本主義社會廣泛存在的經濟不平等都不能免除責任。
可以為純粹的「收買行為」開脫嗎?
在了解到拐賣婦女現象橫行背後的複雜社會因素,以及被拐賣婦女面臨的推力、拉力和返鄉的阻力之後,也許會存在這樣的感嘆:拐賣婦女猖獗的背後是一個時代的結構性問題,在解救被拐賣婦女、充分尊重其意願的同時,不宜對未虐待、強制拘禁被收買婦女的收買者過分苛責。甚至有人會基於重重現實的困難主張減少對收買者的懲罰:現今曝光的拐賣案件多發生於十餘年前,將收買女人的丈夫關進監獄之後,孩子和妻子怎麼辦?受害者本人會願意嗎?
不論受害者願不願意、不論受害者對現今的生活滿不滿意,都不能開脫收買者的罪責。筆者誠然在文章中列舉了一些幾乎不具備暴力性質的拐騙案件,但並不是希望替諸如B案例中的丈夫一樣的收買者開脫。恰恰相反,對案例B我們恰恰更應該反思:假使B是自願來到徐州被販賣,收買者也對她很好,那收買她的人「情有可原」嗎?
當然不是。這樣的討論有效類似於「自願賣身為奴是否可以被容許」這樣的問題。儘管被拐賣婦女和徹底喪失人權的奴隸還是有一定差別,但是她們的知情權、遷徙自由權、婚姻自由權都受到了嚴重侵犯;如果被迫在法定結婚年齡之前事實上發生婚姻關係乃至生子,則其婚姻家庭權、生育健康權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犯。也許她們沒有受到欺凌和打罵,但是不欺凌、不打罵僅僅是人格尊嚴的最低底線,是婚姻應有的正常狀態,並非什麼值得表彰甚至可以用於脫罪的理由。
在婚遷型拐賣的語境下,只要當事人不以救助目的(即將當事人生活恢復原狀為目的)做出了收買這一行為,就在事實上存在以金錢購買他人作為整體的人身自由、生育能力與性能力的意願,並付諸了行動。拐賣案件並非如奴隸交易一樣存在一個露天集市一樣的公開交易場所,如果沒有人事先表露出購買的意願,人販子不會千里迢迢趕到此地。這意味著只要是主動收買者,都必然存在購買作為「商品」而非人的婦女之意願,不管之後是否發生了非法拘禁和強姦的事實行為。而以救助為目的的收買一開始就將被拐賣婦女當作「人」來看待,其解救行為的基礎是將一個本不應該作為商品的主體從該境地中解救出來,這兩種動機有著不可逾越的鴻溝。奴隸從一個邪惡的奴隸主手中轉移到另一個善良的奴隸主手中並不能獲得解放,更不可能看到什麼「被解救的希望」,而在電影《被解救的姜戈》中,舒爾茨醫生對姜戈的解救性質則為「贖身」而非「購買」。
收買者如果沒有主動的解救行為,更是默許了該婦女的命運在此購買行為後的改變,即該女子選擇配偶的自由、選擇是否生育的自由、上述的各種合法權益可以不被尊重。即使在個案中並不存在強迫發生的性行為,婦女是被收留一段時間后「自願」與之成婚,可是此時的「自願」真的有效嗎?我不曾見過一個收買被拐賣婦女后,因尊重該婦女不願結婚的意願將其放回原籍的案例。因此即使是不存在暴力強迫的收買行為,其罪責也不會有絲毫減輕 —— 被買下的是自由,被改變的是命運。
最終回到治理問題本身。車浩教授不主張通過加重收買被收養婦女的刑罰以達到震懾罪犯、減少類案的效果,理由是老生常談的「執行難」和「被解救之後怎麼辦」的問題。而羅翔教授回敬以「如果天塌下來才能實現正義,那就塌吧。」
能妥善安置被解救婦女當然是使刑法發揮其應有作用的前提,畢竟刑法不應當使受害者因刑法的執行陷入更糟糕的境地。地方官官相護、官民相護而拐賣案隱藏太多,「法不責眾」的現象也不難想象,畢竟光是徐州、豐縣接連三次前後矛盾、漏洞百出的通報就足以讓人義憤填膺又無可奈何了。我們更不可能不知道對現行法執行保守是立法再激進也解決不了的問題,可是應該就此妥協嗎?刑罰是治理社會的手段沒錯,如果假設刑罰的設置必須以是否能改善社會為目標也沒錯,但是「當刑罰無法完全改善社會、存在造成惡的後果就應該取消此種刑罰」的邏輯必然導致謬誤的結果。此類謬誤的結果從朱力認為「要鼓勵強姦犯與被強姦者結婚」就已經開始了。法律當然不可能保證在後果上盡善盡美,若一殺人犯上有八十老母,下有三歲小孩,其妻子每天辛勤工作,殺人犯就可以赦免嗎?當然不是。
刑法本身作為治理工具,但並不意味著刑法只具備工具的作用:它當然也代表一種倫理地宣告,代表一種社會評價。即使是搶劫殺人再橫行的年代,再難治理的國度也不可能因難以執行本身降低對搶劫、殺人的刑罰力度 —— 否則難道古代國家就不需要設置刑法了嗎?按這樣來說,最先廢除死刑的國家應該是殺人最難治理的地區才是。對刑罰強度的設置不僅具有震懾罪犯、減少犯罪的功能,更應當代表一種社會公眾普遍認可價值判斷:不同罪行依其行為性質具有不同的惡,而性質越惡的罪行刑罰應該更重。羅翔將「買鸚鵡判刑5年」和「收買婦女量刑3年」比較,雖然不符合「不同法益不得簡單類比」的教義學規範,卻意在質疑這一量刑不能客觀反映公眾對不同罪行的普遍價值判斷梯度。
也許有人會認為這樣太過於理想,但是必須認清一個事實:最符合當事人利益的選擇與最有利於社會進步的選擇之間可能存在衝突。對於受到家庭暴的母親,息事寧人避免報復是在法制尚不健全的情況下最有利自己和孩子的選擇;對於被拐賣婦女,在逃跑無望時接受命運,討好夫家和婆家歡心是最優選擇,這樣的選擇或許欠缺反抗精神,但是不應該受到指責,反而值得人們反思。但是如果將這一思路代入到法律中去,認為刑法若不能最大限度地服務於受害者個人的利益便不應該執行,這無疑是荒謬的。
所以筆者支持提高收買被拐賣婦女罪的最高量刑幅度。法社會學在批判法律、認清社會現實的同時萬萬不能因社會遷就法律,以落後、執行難為由擱置對正義的追求。當然,我相信羅翔老師「讓天塌下來的」話只是玩笑,現實中不只有法律一種社會治理工具,不論是加強立法、落實執行,還是以社會力量完善對被拐賣婦女的社會保障、技能培訓、社會關係支持網路的構建都不能偏廢。
結語
也許本文到這裡就該結束了,但是這樣的問題始終縈繞在我的腦海:假設中國不存在拐賣婦女的人販子,也不存在收買被拐賣婦女的現象,假設「拐賣」在中國乃至世界成為歷史,對女性的壓迫就停止了嗎?
不會!就如同資本主義社會對勞動力的剝削不會因「強迫勞動罪」的消滅而停止一樣。拐賣婦女是對婦女的剝削中最為徹底的一種:僅僅一次交易就買斷了婦女一生所有的生育能力、行動自由、性能力乃至勞動力…… 與其說是犯罪,不如說是奴隸制的延續。就算消滅了最為刺眼的「現代奴隸販賣」,只要女性的性能力、生育能力還能被視為商品販賣、流通,新的對女性的壓迫就會產生 —— 事實上已經產生了,商業代孕就是最好的例子。刑法可懲治罪惡,但不能消滅不平等,這是每一個法學學者都應該承認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