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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正教授論文《陳夢家〈西周銅器斷代〉在古文字學和西周史研究上的卓越貢獻》

作者:kyotosizumoto  於 2016-8-28 07:22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商周歷史、文化與文字研究》|通用分類:文史雜談

陳夢家《西周銅器斷代》在古文字學和西周史研究上的卓越貢獻 

古代中國,先後曾經有過的曆法種類從「黃帝歷」到洪秀全太平天國的「天歷」,共有102種。加上西曆和火歷,就有104種曆法。被稱為「古歷」的有七種:黃帝歷、顓頊歷、夏曆、殷歷、周曆、魯歷和火歷。《漢書·律曆志》上記載的只是前六種。 
在已經出土的西周大量青銅器銘文中出現的作器時間記錄,並不能百分之百的肯定都是出自周曆。特別是記載魯國和宋國內容的銅器銘文,因為魯歷·殷歷和周曆的換算,我們對此最難把握的是置閏問題。大家知道,閏月是為了維持曆法的準確性而產生的一種調解方法,「十九年七閏」的定規是否為周曆以外的所有曆法所採用,這是不易斷定的。因此,在假定所有作器時間都是出於周曆的基礎上,才能開始銅器斷代研究。這是從事金文曆法研究的第一個假定。 
使用六十甲子記日法之後,對於新王的改元和置閏過程中是否存在著更改甲子記日的問題,這也是千古之謎!古代中國(特別是西周諸王)王權的過分膨脹,是否會在六十甲子記日的連貫性這一「天道」面前低頭呢?我們不得而知。因此,在假定六十甲子記日法在改元和置閏過程中永遠處於不變的前提下,才能開始銅器斷代研究。這是從事金文曆法研究的第二個假定。 
有了這兩個假定,為西周銅器斷代學研究提供了最為基本的立腳點。 
驗證這兩個立腳點的基礎是在甲骨文和金文以及先秦史料中的有關夏、商、周日食和月食問題的記錄。因此十八世紀中期,理論天文學在西方的發展,使我們可以了解地球和月球誕生以來和今後地球上所有日食和月食的準確發生日期。比如,根據《(偽)古文尚書》的記載,在夏代少康時代發生過一次日食。1889年,MULLER博士根據理論天文學所得出的地球上所有日食和月食的準確發生日期,得出結論:夏代少康時代的那次日食發生在西曆公元前2165年5月7日的日出后一小時左右。結論的準確無誤為我們重新判定《(偽)古文尚書》的史料價值提供了證據。也為夏代少康的在位時間給出了答案:西曆公元前2165年前後。 
這一研究自古以來就是商周金文學術研究中的難點。因此,時值今日,出現的學術研究著作並不多。大致有《西周紀年研究》、《西周年代》、《西周青銅器年代綜合研究》、《夏商周斷代工程1996-2000年階段成果報告·簡本》、《西周青銅器分期斷代研究》、《西周諸王年代研究》、《西周青銅器銘文分代史征器影集》、《西周銅器斷代》、《西周青銅器銘文分代史征》、《西周年代學論叢》、《春秋靑銅器年代綜合硏究》、《先秦年代探略》、《金文字形書體與二十世紀的西周銅器斷代研究》、《金文月相紀時法研究》、《金文標準器銘文綜合研究》、《金文斷代方法探微》、《銅器曆日研究》等。 
毫無疑問,上述各書以陳夢家《西周銅器斷代》為這一研究的最高代表和學術經典。 
1956年開始,陳氏的著名長篇論文《西周銅器斷代》連載在《考古學報》上。後來由於陳氏被定性為右派份子而中止了論文的連載。因此,中華書局出版的此書是在已經發表的論文基礎上,加上若干遺稿增補而成的。其中,遺稿增補而成的部分內容,編輯特別標誌為「未完稿」。因此,本論文主要使用他公開發表在《考古學報》上連載論文為研究底本。儘管如此,這並不能減低它的學術價值和學術地位。 


具體說來,他的這部著作主要貢獻是兩大反面:其一是西周曆法和銅器斷代方面。其二是古文字學方面。 
一、此書在西周曆法和銅器斷代方面的貢獻 
關於西周銅器斷代的研究,陳夢家的《西周銅器斷代》在形制、紋飾、銘文的研究方面有了新內容。在標準器斷代法的基礎上,陳夢家提出了標準器組斷代法,使西周青銅器的斷代研究逐漸細緻化。 
在銅器斷代問題上,他主張: 
西周銅器的分期,對於某些銅器,是可以斷為某一朝代的,但大多數的很難按照王朝來斷代,有些也不需要。西周12個王和共和,其絕對年代也需作一暫時的擬定。我們曾從種種方法方面擬定了以下三期和各王的年代; 
西周初期80年 武王 公元前 1027-1025 3年 
成王 1024-1005 20年 
康王 1004-967 38年 
邵王 966-948 19年 
西周中期90年 穆王 947-926 20年 
共王 927-908 20年 
懿王 907-898 10年 
孝王 897-888 10年 
夷王 887-858 30年 
西周晚期87年 厲王 857-842 16年 
共和 841-828 14年 
宣王 827-782 48年 
幽王 781-771 11年 
以上凡是整數的10、20、30都是我們假定的。從夷王算起,所定的年代是可靠的。 
三個分期,各佔八、九十年,它們表示西周銅器發展的三個階段:在初期,是從殷周并行發展形式變為殷、周形式的混合,所以此期的銅器更接近於殷式。在中期,尤其是後半期,已逐漸的拋棄了殷式而創造新的周式,殷代以來的卣至此消失,而周式的盨、簠至此發生。在晚期,是純粹的新的周式的完成。以上的變更,也表現在花紋上、銘文的字形上和內容上。這對於我們研究西周社會的發展,應該是有意義的。 


陳氏的上述斷代,基本上劃定了西周的具體的歷史年代範圍。而對於銘文和斷代之間的關係,他是如此處理的: 
關於銘文內部的聯繫,可以有以下各類: 
(1)同作器者 
凡是同一作器者的諸器,應該都是同時代的,但不一定是同時的。比如,乍冊夨令所作諸器都是成王時代的,但也有早晚的不同。 
(2)同時人 
有些器提到周公東征,那麼它們應該都是成王時代的。但我們應該注意,所謂「周公」可能有三種不同的所指;記載周公東征的「周公」是周公旦。記載後人追記或追念周公的,則在周公已死之後。「周公」除周公旦以外,他的子孫世為「周公」。《令方彝》、《作冊夨令》『告於周公宮,公令……「,此周公是活著的周公旦。《井侯簋》「作周公彝」則是周公子之封於井者鑄作祭祀周公之器,此周公當是已死的周公,器作於康王時代或成王的後半期。 
(3)同父祖關係 
《作冊夨令》是成王時人,他作器「用光父丁」,其子作冊大「乍且丁寶尊彝」則在康王時。大所作的方鼎所以確定在康王時,其理由如下:銘記鑄成王祀鼎,所以在成王后。銘末的族名與夨令器同,所以是一家之物。大的祖父名丁即令的父丁,所以令和大是父子,父子先後同為鑄作冊之官,為公尹周公子明保的屬官。 
(4)同族名 
由上舉之例,可知同一個族銘之器,只表明是一家之物而不一定是同時的。1929年洛陽馬坡一坑出了五十件左右同具有「臣辰」或「微」的族名的,可再分為幾組: 
士上 盉、卣、尊 
父癸 盉、鼎、簋、爵 
父乙 鼎、爵、卣、簋、尊、觶 
父辛 鼎、甗、尊 
臣辰 盉、壺、簋、盤 
微 爵、壺 
它們雖大約是同時代的,但有先後之別,不都是同時的。 
(5)同官名 
官名在一定條件下也指某一個人,如壽縣出土「大保七器」都有大保字樣,又有召伯,可推定此「大保」實指召公奭,其它的稱號如「王」「公」「侯」等也可以推定其人。 
(6)同事 
記載伐東夷的諸器,在一定條件下可視作同時代的,如《鼎》、《旅鼎》、《小臣簋》等。
(7)同地名 
在一定條件下表示或長或短的一個時期。如新邑是成王初的一個地名,成王及其後稱為成周,則凡有新邑之稱者當屬成王時。凡有宗周及鎬京之稱者,都屬西周。 
(8)同時 
《令簋》記九月才炎賞於王姜,《召尊》記九月才炎錫於白懋父。兩器時、地相同,而周器上的令、王姜和白懋父都是成王時人。故可定為成王東征時器。 
最後,他提出這一方法論上的立場:「由於上述各事,若干獨立的西周銅器就一定可以聯繫起來。由於聯繫與組合,不但可作為斷代的標準,並從而使分散的銘文內容互相補充前後連串起來,經過這樣的組織以後,金文材料才能成為史料」。 
他所研究和得出的各王銅器如下: 
武王銅器: 
《天亡簋》、《保卣》。 
成王銅器: 
《小臣單觶》、《康侯簋》、《宜侯夨簋》、《方鼎》、《旅鼎》、《小臣簋》、《鼎》、《鼎》、《明公簋》、《班簋》、《禽簋》、《岡劫簋》、《令簋》、《召尊》、《小臣宅簋》、《御正衛簋》、《令方彝》、《乍冊卣》、《士上盉》、《小臣鼎》、《大保簋》、《匽侯盂》、《召圜器》、《獻簋》、《方鼎》、《小臣逋鼎》、《乍冊卣》、《遣卣》、《乍冊瞏卣》、《獻侯鼎》、《盂爵》、《士卿爵》、《臣卿鼎》。 
成、康銅器: 
《史叔隋器》、《北子方鼎》、《應公觶》、《簋》、《井侯簋》、《小子生尊》、《尊》、《耳尊》、《鼎》、《史獸鼎》、《小臣靜卣》。 
康王銅器: 
《魯侯熙鬲》、《乍冊大方鼎》、《大保方鼎》、《成王方鼎》、《鼎》、《白盉》、《大史友甗》、《大盂鼎》、《小盂鼎》、《師旂鼎》、《它簋》、《甗》、《競卣》、《效尊》、《寧簋蓋》。 
昭王銅器: 
《簋》、《無簋》、《友簋》、《公姞齊鼎》。 
穆王銅器; 
《長盉》、《遹簋》、《刺鼎》。 
共王銅器: 
《曹鼎》、《利鼎》、《師虎簋》、《豆閉簋》、《師毛父簋》、《師父簋》、《走簋》、《曹鼎二》、《乍冊吳方彝蓋》、《師遽方彝》、《師遽簋蓋》、《鄭牧馬受簋蓋》、《師湯父鼎》。 
懿、孝銅器: 
《匡卣》、《免簋》、《免簠》、《免尊》、《免盤》、《觶》、《守宮盤》、《師晨鼎》、《師俞簋》、《諫簋》、《大師虘豆》、《揚簋》、《蔡簋》。 
他的上述標準和結論對於以後學術界的銅器斷代研究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從他以後,從唐蘭、白川靜到夏商周斷代工程至今,大致只是修正他的若干觀點和具體年數而已。 
最近三十年來,對金文的研究隨著甲骨學和簡帛學的持續熱點的出現,也受到了特別關注。20世紀中國金文研究取得重大進展的標誌就是分期斷代研究理論的日臻成熟,這一點在西周金文和青銅器的研究上表現尤為突出。 
陳氏此書的出現,將吳其昌發起的金文曆法研究推到了一個新的高度。 
二、此書在古文字學方面的貢獻 
此書雖然是以銅器考古學為核心內容的著作,但是陳氏的研究處處立足於對銘文的解讀基礎上,因此,這使得他的這部著作具有了古文字學、商周歷史和地理學、商周政治制度和宗教制度等方面的特殊價值和貢獻。具體來說,大致有如下幾點: 
第一、對金文辭例研究的貢獻 
在金文辭例的研究上,陳氏注意將辭例和歷史結合進行研究。如,對於銘文中經常出現的「大保」一辭,他首先主張「西周初期金文中的大保可以分為三類」,即:生稱、追稱、族稱。然後,他從對辭例的分析和歷史事實相結合,提出如下觀點: 
梁山七器,大保與召公、召白同出,則知此組銅器是召公世家所作,而大保應指召公、《尚書》所稱,有以下各例: 
《召誥》 惟大保先周公相宅 大保朝至於洛 
《君奭》 周公若曰君奭 公曰君,告汝朕兄保奭 
《顧命》 乃同召大保奭 大保率西方諸侯 
由此可知大保、君奭、召大保奭並是一人。君、保、大保是其官,公是其尊稱,召是其 
封地之名。西周金文稱之為召公、召白,《詩·江漢》稱召公、《甘棠》稱召伯。據君 
奭,周公稱保奭為我之兄,故《白虎通·不臣篇》曰「召公,文王子也」。而《論衡·氣 
壽篇》曰「邵公,周公之兄也。」 


在《西周金文中的冊命》一文中,陳氏主張: 
冊命既是預先書就的,在策命時史官授於王而王授於宣命的史官誦讀之,則前述甲組諸例的「王若曰」以下的命辭乃是王的說話,其中代名詞為「余」乃王所自稱。《洛誥》「今王即命,曰」是王之親命,故「曰」前無「王若」之語。 
這一觀點十分敏銳而且具有辭例研究的典型意義在內。 
第二、對商周史事和人物研究的貢獻 
如,關於《令簋》銘文中出現的「丁公」,他考證: 
銘文三見丁公,即上文的「公尹白丁父」。《令彝》周公子明保,又曰明公、明公尹,保和尹是其官職,公是尊稱。以此例之,白丁父之官職是尹,其尊稱是公,故可以稱丁公。《令彝》稱其父為父丁,丁是廟號,此父丁在第5器稱為「虔公父丁」,所以此器的公決不是令父。白丁父可能是姜姓齊侯呂伋,《齊世家》又稱之為丁公。 
在《冊命篇》一文中,他主張王國維的《釋史》一文有誤,他認為: 
王氏以作冊內史、作命內史、內史尹、命尹等為史官之一,是正確的。但將它們與作冊、內史、尹氏等同起來,則是不對的。古代官制的研究,固當明其類別與其彼此的關連,但亦應注意主持某一類事的官常有變換,而某一種官因時代不同而改易其地位和性質。作冊本是製作策命之人,及史官代宣王命的制度產生,乃兼而為代宣王命之人。西周中期其權落於在王左右的內史,在西周晚期則尹氏取而代之。 
不能不說,陳氏的這一結論是十分有參考價值的。他非常清晰地給我們描繪了西周時期管制演變的一格歷史過程。 
第三,對商周地理研究的貢獻 
如,有關郯地。他主張: 
西周初之郯與春秋之郯不在一地。《齊世家》「桓公二年滅郯,郯子奔莒」,《集解》云:「徐廣曰一作譚。」齊桓公二年當魯庄公十年(公元684年),所以《春秋》庄十曰:「齊師滅譚。」杜註:「譚國在濟南平陰縣西南。」是譚即郯,在今歷城縣東75里龍山鎮。《春秋大事表》以譚為子姓,當有所本……春秋時期的郯,見載於《春秋》宣四、成八、襄七和《左傳》昭十七。《竹書紀年》越「朱句三十五年滅郯,」是在公元前414年。此所滅者即《漢書·地理志》東海郡的「郯,故國,少昊后,盈姓。」 
今郯城縣西南。此郯可能是周初滅郯以後南遷之國,猶成王既伐奄與薄姑,遷徙其國。 
再如在《論豐、鎬及宗周》一文中,他主張: 
就已有的金文材料來說:豐多見成王器,西周初至穆王居鎬京的記錄較多。宗周、成周之名,西周初期常見,以後也常見。新邑、王,惟見於成王器。武王時的周不見於成王器,成王以後周與成周並見而周多共王以後器。由此似說明武王至穆王較多的居於西土的都邑、冊命臣工,而穆王以後較多的在東國的洛邑。 
可見,他的商周地理研究是緊密結合商周史和歷史文獻的。不單單是利用金文史料,而是將金文史料和傳世文獻相互印證。 
第四,對疑難古文字釋讀的貢獻 
如,關於《小臣宅簋》銘文中出現的「甲」字字形,他考證: 
甲即甲衣,《廣雅·釋器》:「函、甲、介,鎧也。」《周禮·考公記》「函人為甲」,以革為之。《左傳》庄十一「蒙皋比而犯之。」據杜注則是虎皮。《楚辭·九歌》「操吳戈兮披犀甲。」此器的甲字,則象干盾之形。舊或誤釋為干,或誤釋為十。卜辭卜人名「古」,金文《大盂鼎》「戎」「古」,《庚贏卣》「姑」皆從甲,都與此器「甲」字相同。西周金文其它的戎字則從「十」,小篆「戎」字則從「甲」。金文甲胄之「甲」與甲子之「甲」雖有繁簡之別,其實是同源的。《小盂鼎》的「貝胄一,金甲一」,《十五年曹鼎》的「甲,殳」都與此器之「甲」字同形。 


再如,在《未完稿》一文中,陳氏考證出「」字的準確含義。他認為: 
字舊釋作。吳大澂曰「此因夨人伐散邑,乃九散邑正其疆界也。」日本小川琢治釋也,謂從戈與從刀同義,引《方言》「,續也。」郭氏從之,讀作營業之業。「謂因夨人營業於散邑,故用田以報散氏……事乃和平交易,非戰爭賠償也。」今以為當釋為接壤之接。 
而對於已經被學術界考證出來的文字,如《大夨始鼎》中的「夨」字。他也能從文字寫法考慮銅器斷代,提出他的見解。他主張:「惟從夨自寫法看,應屬西周中期。」 
總之,陳氏此書名為西周銅器斷代,但是實際上卻是以禮制、曆法、歷史和金文文字考證為中心的銅器斷代,完全不同於其他任何同類著作。至今依然是無法超越的輝煌學術經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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