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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眉縣新出青銅器銘文中的「歷人」 》

作者:kyotosizumoto  於 2016-8-19 11:45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商周歷史、文化與文字研究》|通用分類:文史雜談

說眉縣新出青銅器銘文中的「歷人」 

眉縣新出青銅器《四十三年逨鼎》銘文中有所謂「乃令女官司歷人」一語,銅器雖是新出,但是「歷人」一詞卻是舊有,對其解釋也一直是異議頗多,難成定論。有武官說,有奴隸說,有俘虜說……不一而足。從晚清孫詒讓到現、當代馬敘倫、楊寬等人主張,「歷人」就是「人歷」,亦即「人鬲」。孫詒讓在《西周史》中又進一步解釋為是指一種被手銬銬起來、「被監禁者的俘虜和奴隸」。(楊寬《西周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但是,這一說立論的根據是源出《尚書·梓材》中的「肆往奸究殺人歷人宥」一語,必須對「人歷」和「人宥」兩者進行對應性研究和解釋,不能把「人歷」看成是「歷人」的不確定用法。即,如果把「人歷」看成是「歷人」的不確定用法的話,那麼也必須同時把「人宥」看成是「宥人」的不確定用法。因為這二者是同時出現又前後銜接的兩個詞。那種把「殺人歷、人宥」斷句為「殺人、歷人宥」的理解更是筆者不敢苟同的。因此,「歷人」和「人歷」、「人宥」顯然是三個意義各不相干的獨立詞語。但在《尚書·梓材》中,「人歷」和「人宥」的使用和表現形式應當是一致的。 
因此之故,我主張那種把「歷人」解釋為被手銬銬起來、「被監禁者的俘虜和奴隸」的觀點是不可取的。 
完整來看,《四十三年逨鼎》銘文中的「乃令女官司歷人」一語的核心首先是「令女官司」一語,這是西周冊命金文中的常用術語之一。如:《頌壺》和《頌鼎》銘文中的「令女官司成周冊命金文中的「令女官司成周貯廿家」、《師簋蓋》銘文中的「令女官司邑人師氏」……在西周冊命金文中出現「令女官司」句式時,後面出現的有以下幾種內容:其一是繼承祖先的工作和官職,如《師簋蓋》銘文中的「令女(官)司乃祖舊官」;其二是賜予新官職,如《師簋蓋》銘文中的「令女官司邑人師氏」。而在涉及到對人的管理職責時,一定會講明具體內容。如銘文中的「令女官司邑人師氏」,如《伊簋》銘文中的「官司康宮王臣妾百工」,如《膳夫山鼎》銘文中的「令女官司獻人於克」……而上述出現的人物的具體身份,皆不包括被手銬銬起來、「被監禁者的俘虜和奴隸」。就是明確點出了是「臣妾百工」身份的,也和被手銬銬起來、「被監禁者的俘虜和奴隸」意義不同。即,在西周冊命金文中出現的「令女官司某人」中的「某人」的一語,都是對職官的說明。「邑人師氏」、「獻人」,還有《四十三年逨鼎》銘文中的「歷人」,皆如此。在否定了把「歷人」解釋為被手銬銬起來、「被監禁者的俘虜和奴隸」觀點之後,我再對「歷人」一詞,和「邑人師氏」、「獻人」一樣,都是一種官職,因此,他們是一群特殊的群體,其身份絕不會是俘虜和奴隸。我們從《周禮》中對職官得名的習慣來推斷,「歷人」應當就是當時負責天文曆法的職官。所以,《四十三年逨鼎》銘文中的「乃令女官司歷人」一語就是說「任命你負責主持天文曆法」。在《周禮》中大量出現的亨人、獸人、臘人、酒人、漿人、宮人……等職官名稱,都是「因事以得名」的,它的得名和亨、獸、臘、漿、宮……等單漢字的意義有直接聯繫。因此,把「歷人」解作曆法官,則《四十三年逨鼎》銘文中的「乃令女官司歷人」一語之後的話「毋敢不荒寜,虔夙夕吏我幫小大猷」、「毋敢不規不井」、「毋敢不中不井」也就相應地是對他的告誡,使他注意到曆法對於西周王朝的重要性。特別是「不規不井」、「不中不井」這句告誡。只有從曆法官的角度上來理解才比較合理和圓滿。當然,問題在於「歷人」一職為《周禮》中所無,而以往又多以「人鬲」來解「歷人」,這就造成了以「人鬲」來解「歷人」現象的出現。 
當然,西周官制在金文和《周禮》中並非百分之百的吻合一致。根據劉宇、張亞初先生在《西周金文官制研究》一書中的研究,發現為《周禮》所無的官職就有57種之多。(劉雨、張亞初《西周金文官制研究》,中華書局,1986年)因此,這裡的「歷人」顯然也是為《周禮》所無。這正是西周官制從初期發展到成熟階段的一個證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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