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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天價逃稅案 這條法律讓她不用坐牢

作者:劉龍珠律師  於 2018-10-5 11:18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已有1評論

范冰冰各種偷逃稅行為罰款,追繳及罰款合共88千多萬元,卻免於牢獄之災,原因在於09年頒布的《刑法修正案(七)》,原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20092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三、將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修改為:「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

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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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1 個評論)

回復 Arnika 2018-10-5 19:51
因人而異。偷多少稅叫數額較大?那些因偷稅坐牢的,誰也沒有她偷的多。偷的最多的不用坐牢,是什麼法律?律師也要懂是非善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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