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中國丟失寵物兔被吃事件,在美國可判刑40年

作者:劉龍珠律師  於 2018-7-4 08:03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已有4評論

(照片來自網路)

近日,重慶市劉先生養了半年的寵物兔丟失了,找到時已經成為吳大媽一家的盤中餐。經過民警的協調下,事情以劉先生得到1800元賠償做為結束。有網友認為這盤兔子肉太貴了,多金貴的寵物兔能值1800元。也有網友指出,養寵物兔的人屬於少數群體,如果換成是寵物狗會引起更多民憤。還有網友認為其中有碰瓷的嫌疑。如果事情發生在美國——這個對動物保護的法律更加全面的國度,吳大媽只是需要賠償1800元嗎?而弄丟寵物的劉先生又需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

虐殺動物在美國屬於重罪,面臨監禁

美國早在20世紀初就頒布了《聯邦反虐待動物法》,即《聯邦動物保護法》,並且在20世紀后通過了《動物福利立法》。立法者和社會大眾意識到動物有別於別的物種,是具有感知快樂與痛苦的能力的。美國將動物放在和人一樣的位置上,動物的生命價值被法律承認。按照《聯邦動物保護法》,虐待動物要受到經濟處罰或法律制裁,甚至蹲監獄。201611日,聯邦法律正式視虐待動物的行為為聯邦重罪,同級別的犯罪包括縱火、搶劫、人身傷害以及謀殺,都是非常嚴重的犯罪類型。這項新增的動物犯罪共分成四大類:1、對單一或大量動物的忽視及缺乏照顧;2、故意虐待和折磨動物;3、集體虐待動物;4、對動物的性虐待。除此之外,全美各州都有制訂懲處虐待動物的相關法律。虐待、遺棄或殺害動物都是違法的。以美國加州為例,刑法第597條規定,以下行為構成動物虐待罪:

·          惡意地、故意地、殘忍地殺死動物;

·          剝奪動物所必須的食物、飲用水或住所(或無法保護動物免遭惡劣天氣條件);強迫動物進行騎車、駕駛、過度勞動或其他不適合動物的活動方式。

殺害流浪動物本身就涉及到虐待動物的行為,而這些行為在加州均違法:

·          入刑輕罪的,一年監禁,20000美元罰款;

·          入刑重罪的,三年監禁,20000美元罰款;

同時可能伴隨的後果是:

·          永遠不得再飼養動物;

·          支付從被緝獲開始到定罪時照顧其動物的所有費用;

·          緩刑期必須完成法院要求的諮詢;

·          如果在傷害動物時使用致命武器,則需要多加一年刑期,最高達4年監禁。

曾有中國留學生去商場購物把寵物留在車內,被路人舉報后,該留學生以重罪被逮捕並需繳納5000美元保釋金。根據加州法律,虐待動物最高可判刑1236個月監禁,而虐殺動物更是屬於重罪。曾有華裔發現鄰居的寵物貓總是偷吃自己院子里的蔬果和魚肉,於是買來劇毒老鼠藥將其毒死。該華裔以重罪被判35年監禁。最重一個判決產生於2004年,南卡羅萊納州查爾斯頓先巡迴法院法官宣判了一個斗獸案的罪犯40年有期徒刑——在其家苑內放置誘殺裝置導致一名勘察員被射並受傷,判刑十年;觸犯6項斗獸刑事重罪,獲刑30年,總共坐牢40年!(In 2004, a Charleston, South Carolina, County Circuit judge sentenced one of the nation』s largest breeders of fighting dogs to 40 years in prison – 10 years for creating a booby trap on his property that led to a surveyor being shot and wounded, and 30 years in prison on six felony counts of criminal animal fighting. )當劉先生找到他的寵物兔的時候,兔子不僅已經被殺害並且被扒皮。這些虐殺的行為已經構成了虐待動物罪(Animal Abuse/Neglect),而虐殺動物在美國屬於重罪。換句話說,如果這起事件發生在美國,吳大媽需要支付的經濟處罰遠不止1800元人民幣,並且會受到35年甚至有可能更長期的監禁。

(圖自重慶晨報)

對動物蓄意或非蓄意的忽視,可構成對該動物的間接虐待

劉龍珠律師曾就「大寒節氣,成都街頭流浪小狗跟隨一名交警,尋求幫助」的新聞作出評論。提出現代化的大城市,為什麼會有那麼多流浪動物?——說到底,大部分流浪貓狗都是被園主人遺棄的。當城市的流浪動物成為社會問題時,的確有部分學者在關注普通動物保護,但無奈這一問題始終沒有得到有關當局的重視,所以一直沒有從立法層面上禁止遺棄或虐待小動物。想要正真解決這些流浪貓狗的歸宿問題,最重要的也是最根源的辦法就是從立法層面上加強對它們的保護。小動物也是這個地球上的生物,它們和人類一樣應當享有自由生活的權利。在美國,對動物的法律保護相當完善且嚴格,聯邦對動物的保護有明確的規定。缺乏養殖知識屬於非蓄意忽視,而沒有提供足夠的食物、食水、相關的醫療,以及能抵禦極端天氣的妥善居所,這些都構成對動物的蓄意忽視。不管是蓄意還是非蓄意的忽視,都是間接虐待動物。也就是說,在給寵物兔餵食菜葉后,因沒有將寵物籠關緊,導致寵物兔跑出來是對動物的非蓄意忽視。另外,沒有給寵物兔提供妥善、安全的居所是對動物的蓄意忽視。因此,在此事件中,作為兔子的主人,劉先生不管任何原因把兔子弄丟屬於間接虐待動物,需要負一定的刑事責任。

賠償再多也是要坐牢

吳大媽對寵物兔的虐殺構成了刑事犯罪,因此檢察官會就此對吳大媽進行起訴。就算劉先生覺得得到1800元他已經滿足了,檢察官還是會起訴吳大媽。原因很簡單,劉先生雖然是兔子的主人,但是兔子的生命並不屬於劉先生,他無權決定兔子的生死。舉個例子,我們經常會看到家暴的新聞。進行家暴的丈夫通常都以「這是我的老婆,我愛對她怎麼樣都是我的事」為由。說出這種話的丈夫,並沒有把他的妻子當作自己生命里的另一半,而是一件物品。就像一件衣服、一雙鞋子,想穿的時候拿來穿,想糟蹋的時候也沒人管得著。中國人普遍認為夫妻吵架都是家務事,然而美國社會對家暴行為零容忍,美國的司法對家暴有相當嚴重的處罰。更何況養寵物就像是養孩子,如果把自己孩子殺了,能說這是自己生的自然就可以自己殺了他嗎?答案很明顯是否定的。為什麼21世紀的中國還會出現虐待動物、家暴、買賣兒童、以及童養媳的舊社會落後現象?問題其實出現在根源觀念上面。很多人把自己的寵物、孩子、以及婦女等弱勢群體當成物品,可以拿來交易,而不是生命。人的經濟財力和工作能力可以分層三六九等,可是人性從來不分等級——善待生命,與人為善,都是最基本的做人守則。寵物主人沒有權力決定寵物的生死也就沒有權力在寵物被殺害之後私下解決。因此,吳大媽賠償劉先生1800元私了的決定只是民事層面上的。與刑事層面完全無關,所以說賠償再多,還是要坐牢。

可以不愛,但別傷害

很多人在評價中國保護動物的法律時說,「不敢奢望保護,減少虐待就熱淚盈眶了」。這是一件非常可悲的事情,法律不夠健全就是虐待動物的人有恃無恐的原因。美國對動物的法律保護相當完善且嚴格,聯邦對動物保護有明確的規定。Animal Welfare ActAWA)保證,所有的動物在被買賣、收留、照看或用於研究或展示,或者作為寵物,都要受到人道的待遇。在美國許多州,傷害或者遺棄動物都是違法的,都可能面臨牢獄之災以及高達20000美元的罰款。希望發展飛速的中國也能儘快彌補法律上的這段空白。



不久前,四川德陽一流浪小貓被人砍掉四肢,遺棄在草叢。經過流浪動物之家和獸醫的照顧,截肢手術雖然成功,可是小貓依舊在平安夜離開了這個世界。因為本身就是一個愛護動物,尤其喜歡小貓的人,劉龍珠律師發布了一則微頭條。懸賞一萬人民幣,找出虐貓兇手,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批判譴責,對兇手施加各方壓力——這則頭條發布僅15小時,流量高達540萬,可見眾生皆有慈悲心,社會對於這起虐貓事件非常關注。

佛法與法律其實是殊途同歸,佛法詣在預防,法律詣在補救。不殺生即為佛法五戒之一。星雲大師作為出家人,一生普度眾生,教人切莫殺生,這就是預防;我作為律師,現在要來補救,通過要找出虐貓兇手,嚴懲惡人惡行,才能杜絕此類事件再次——只有預防補救相結合,才能眾生平等,社會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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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4 個評論)

回復 88lot52 2018-7-4 14:49
西方法律就是假慈悲, 吃個寵物是不對, 但也犯不著上刑啊。
回復 longly 2018-7-4 18:16
西方社會的偽善嘴臉,一方面在全世界搞動亂,搞得民不聊生,死傷無數,一方面對動物大發慈悲,吃著人肉念阿彌佗佛,可惡之極!
回復 longly 2018-7-4 18:16
西方社會的偽善嘴臉,一方面在全世界搞動亂,搞得民不聊生,死傷無數,一方面對動物大發慈悲,吃著人肉念阿彌佗佛,可惡之極!
回復 jimhoo001 2018-7-4 23:07
論高安野蠻殯改的10宗罪 洪巧俊 巧哥重申:巧哥大力支持殯葬改革,比如節約土地,保護環境,嚴禁墳墓硬化與鋼筋混凝土化,不支持不切當地實際,野蠻的殯葬改革,尤其反對「悲中搶屍」、「強行起棺」,借改革損害人民的利益,這種違背天理、違背人倫、人味盡失、喪盡天良的做法,不僅不支持,而是堅決痛批! 根據媒體新聞與高安讀者提供的大量視頻材料來看,高安野蠻殯改,有如下10宗罪。 一、背離了我們黨的宗旨。我們黨的宗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敬畏祖先,敬畏人民群眾,是我們共產黨人做官的基本素質,任何地方政府出台的規章制度,都不能背離這個宗旨,更不能違背國家憲法和法律。但是高安的殯葬改革強行收棺,尤其是「悲中搶屍」,讓死者親人悲中添悲,痛不欲生,讓人非常憤慨。 二、高品高安發布的「高安村民3天主動上交5871副棺木」,此文所謂的村民「主動上交」,是弄虛作假、欺上滿下,典型的形式主義。 三、從憲法角度,在強行收繳過程中,是否存在非法入侵公民住宅的行為?根據《憲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四、從物權法角度,公民自購存放於家中的棺木屬於公民合法財產,根據《物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若政府強行收繳屬於對私有財產所有權的侵犯,無法律依據。棺木是私人財產,強制收繳,或低價補償,都是違法的。 五、從民法角度,首先強行起棺的暴力行為,有違風序良俗;其次強行起棺、挖人祖墳,雖然死者已矣,無名譽權和人格權,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以侮辱、誹謗、貶損、醜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悲中搶屍」就是侵害了死者的名譽,讓死者遭受了侮辱。 六、敬畏祖先,是中華民族刻在骨子裡的信仰,是相信去世的祖先會保佑自己的後代。在中國歷史上,祖先崇拜成為人民生活中一種強烈信仰,也是宗族結合的精神支柱。高安的做法,與這背道而馳。 七、給這個和諧穩定社會製造了新的矛盾,嚴重損害了黨群、幹群關係,造成了新的對立,影響了政府形象。 八、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是我黨的一貫主張。高安的殯葬改革不僅違背群眾意願,而且走向極端,損害了社會的公平正義,這與殯葬改革的初衷是格格不入的。殯葬改革急不得,要循序漸進,遵從群眾自願的原則,群眾不自願,就不能操之過急。任何強行推行,違背群眾意願的,都是對殯葬改革的歪曲。改革的目的是以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但高安的殯葬改革不僅沒有增進人民的福祉,反而增加老百姓的痛苦和負擔。 九、當群眾指出錯誤,不但沒糾錯,反而一意孤行,繼續野蠻進行。我們黨的優良作風是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密切聯繫群眾,一切為了群眾,一刻也不脫離群眾;批評與自我批評,克服缺點,糾正錯誤。 十、不講政治,缺失政治敏感性,那些強行收棺,「悲中搶屍」的視頻讓國外敵對勢有了攻擊我們的事實,在高安媒體發布嚴重錯誤的言論,讓西方國家抓住抹黑中國的把柄,還有製造與群眾敵對矛盾的導向言論。 本公號法律顧問:洪雪雯 (中山大學法律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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