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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龍珠律師法律評論:李小璐告網友侵犯隱私?告鳳姐誹謗?不要再立牌坊了!

作者:劉龍珠律師  於 2018-2-13 12:17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

文:劉龍珠


李小璐事件從2017年年尾一直延續到2018年,好不容易平息了下來。然而近日,李小璐工作室發表聲明稱,要告「有關人員」跟蹤、偷拍,謀取不當利益。還有消息稱,李小璐要告鳳姐誹謗,起因是鳳姐發了一組李小璐的照片,並附文字「李小璐復出撈金,不得不說這個社會很寬容了」,而照片實際上拍攝於2017125日李小璐參加品牌活動,而並非李小璐事件發生之後。儘管如此,劉龍珠律師認為,李小璐不論是起訴「有關人員」侵犯隱私,亦或是告鳳姐誹謗,李小璐都毫無勝訴可能。

一、「有關人員」是否侵犯了李小璐的隱私權?

劉龍珠律師表示,沒有。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隱私權是公民享有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不願被他人知曉的權利,保護隱私權,就是要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私人生活不受侵害,精神安寧不受打擾。

明文規定的「私人空間」為「身體」和「住宅」,那麼其他場合就不屬於私人場合。

劉龍珠律師認為,從法理上來說,在公開場合的公開行為並不受隱私權保護,明星也並不例外。

在「徐崢毆打狗仔」一案中,劉龍珠律師就曾向騰訊娛樂表示,無論大家在情感和道德上如何評價狗仔的跟拍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沒有規定跟蹤拍攝是違法的。因此,跟拍只要發生在公共場合,且沒有對被拍對象進行肢體接觸和暴力行為,就是合法的。在公共場合內,任何人都有權拍攝明星或者路人,並不是只有記者、狗仔才有拍攝資格。

(二)中國學界主流觀點認為,公眾場所確實存在某些私人場合。這些特殊場合作為個人私密空間的延伸,具有排除外界干擾,維護自身私密性的特點,可以分為三種:

一種是公共場所的特定部分,試衣間、客房、公廁、病房、包間,這些部分不專屬於某人,任何人都能使用,但在使用期間,該空間屬於私人空間。

第二種是半私人場所,如集體宿舍、辦公室,這種場合限於一定範圍的人員使用。

第三種是公共場所中私人性質的交往、談話和其他行為。和前兩種不同,沒有可視、固定的邊界,只能憑當地生活、行為習慣和行為人自身的隱私意識來確定

劉龍珠律師認為,李小璐事件中,視頻拍攝的場合為飯店外、汽車旁、公寓門口,這些場合顯然都不屬於上述的公共場所中的例外,不屬於「個人私密空間的延伸」。因此,李小璐並不存在隱私權被侵犯。

二、「有關人員」是否侵犯了李小璐的肖像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民通意見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場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劉龍珠律師表示,這裡的以營利為目的要做狹義的解釋,尤其是在新聞出版領域。雖然新聞媒體現在都是市場化、商業化運作,新聞報道也可以看做為了獲取廣告收入的手段,但一般依然視作非營利性,否則的話,新聞記者根本無法開展工作。在李小璐事件中,卓偉團隊的跟拍報道也屬於此列。當然,若李小璐的肖像被用於產品宣傳,則需另說。僅就此事件而言,卓偉團隊並未侵犯李小璐的肖像權。

三、鳳姐是否誹謗了李小璐?

劉龍珠律師表示:沒有。

據劉律師了解,鳳姐現居美國紐約。因此李小璐若想起訴鳳姐,需要到美國紐約法院起訴。

根據紐約州的法律(案例法In Touch Concepts, Inc. v. Cellco Partnership),誹謗官司的要素有以下7點:

1A defamatory statement of fact; 有事實上的誹謗性陳述

2Regarding the plaintiff; 涉及到原告

3Published to a third party; 向第三方發布

4that is false; 虛假信息

5made with the applicable level of fault; 符合過錯級別

6causing injury; 造成了損失

7not protected by privilege. 不受特權保護

李小璐方要證明1, 2, 3, 4, 6, 7並不難,關鍵是第5點,李小璐方需要證明鳳姐符合過錯級別,這很難。

何為過錯級別?「過錯級別」,有「過失Negligence」和「惡意Malice」兩個級別,針對公眾人物,「過失」製造不實言論不構成誹謗,只有「惡意」才構成誹謗。根據紐約州的案例法Freeman v. Johnson, 84 N.Y.2d 52(1984) ,法官裁定:

A public official may not recover damages of defamation unless the official proves that the offending false statement was made with 「actual malice」 – that is, with knowledge that it was false or with reckless disregard of whether it was false or not. 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extended this standard to all 「public figures」.

公眾人物不能從誹謗事件中獲取賠償,除非他能證明冒犯方的虛假性言論是基於「實際上的惡意」,也就是說,不是弄錯了,是明知是假的而故意惡搞,或草率的不判斷事情的真假。美國最高法院將該標準擴大到「公眾人物」。

李小璐,演藝圈人士,公眾人物,顯然符合此標準。因此,李小璐就必須證明,鳳姐具有「實際上的惡意」。

除非鳳姐自己說:「我就是要整李小璐,我知道這是假的,我就是故意發的要氣她!」然後李小璐把鳳姐的這番話作為呈堂證供,拿給法官看,以此證明鳳姐的惡意,否則,很難證明鳳姐具有「實際上的惡意」。然而想來,鳳姐也不會那麼傻。

PGONE事件以來,李小璐潛心營造的賢妻良母人設已然崩塌。想要通過起訴的方式為自己洗白,劉律師表示,此路不通,另尋他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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