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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龍珠律師法律評論:惡意重摔是犯罪,中國坐牢3年,美國4年!

作者:劉龍珠律師  於 2018-2-10 12:25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

劉龍珠律師法律評論:惡意重摔是犯罪,中國坐牢3年,美國4年!

/劉龍珠律師


山東滕州一個公司年會上,一名高管看不慣台上男扮女裝的節目,在與台上反串女性角色的男演員互動時,抱起演員后惡意地突然鬆手,使演員直接重重摔在舞台上。台下一片叫好,高管頭也不回地揮手示意下了舞台,留下台上的演員遲遲無法起身——驗傷確定其肩胛骨骨折。

事件發生后,輿論公開聲討,這家開年會的公司高管也承認了自己的行為惡劣,書面道歉。網上有網友稱,就這麼一點高度,又是一個男人,摔一下有什麼大不了的——這種言論真是大錯特錯!誰都沒有權利去傷害別人的身體!無關性別,這名反串的男演員應該立即起訴!

一、 中國法律

根據中國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這起事件中,這個高管是故意把男演員摔在地上的,如果是不小心,意外發生后一定會立刻上前關心一下,而不是向台下的觀眾招手,對被摔傷的演員不聞不問頭也不回的下台。並且,在其公開的道歉信中提到「本人在27日公司年會上抱摔演藝人員」也說明他並是有意為之,就是計劃好要摔那名男演員,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同時,根據《人體損傷程度標準》第5.6.4c)規定,肩胛骨骨折屬於輕傷二級——因此這名高管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要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能就這樣輕易放過!

二、 美國加州法律

根據美國加州刑法242條規定:A battery is any willful and unlawful use of force or violence upon the person of another.(傷害罪是蓄意且違法對他人使用暴力)。

同時,243(a)規定: A battery is punishable by a fine not exceeding two thousand dollars ($2,000), or by imprisonment in a county jail not exceeding six months, or by both that fine and imprisonment.(犯傷害罪的,最高罰款2000美金,最高監禁6個月)。

並且,243(d)規定:When a battery is committed against any person and serious bodily injury is inflicted on the person, the battery is punishable by imprisonment in a county jail not exceeding one year or imprisonment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h) of Section 1170 for two, three, or four years.(如果傷害他人並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的,罰款1000美元,監禁1年;或根據1170條規定的內容,監禁234年!)

此外,加州刑法不要求受害者遭受真實的傷口、傷痕,只要加害者違法暴力行為接觸到了受害者,傷害罪即成立。

三、 炒作策劃一樣犯罪

網上不少網友稱,這個事件看起來就特別像炒作——因為這個事件一出,那名高管立刻公開道歉,甚至沒有為自己開脫,找幾個理由,例如 「力氣不夠了抱不動」或者是「發力不對沒抱住」等借口,反而主動承認自己的「惡劣」行為並深刻道歉——反而讓人感到,事件的營銷性太重。

如果真的是公司策劃好要捉弄那名反串的男演員,藉此來炒作博眼球,那麼,這個公司參與策劃的董事、管理層以及實施傷害行為的高管涉嫌故意傷害的共同犯罪!

根據中國法律,兩人以上,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並實行了合意的犯罪行為,則構成共同犯罪。同樣,美國加州刑法182條也規定了共犯的構成:

1. agrees with one or more other people to commit a crime, and

同意與一人或多人犯罪;且

2. one of them commits an overt act in furtherance of that agreement.

其中一人為此合意而採取實際行動

不過有所區別的是,中國的共同犯罪分主從犯,根據刑法第2627條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在這個事件中,這名摔人的高管實施了犯罪行為,是為主犯,要承擔全部刑事責任,即故意傷人罪;而其他慫恿摔人的管理層,則應當以從犯追究其刑事責任,按照刑法27條第2款規定,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但是在美國,共同犯罪從來不區分主次,犯罪就是犯罪,就應當承擔所有刑責——因此,如果這個公司的管理層都參與策劃了這起「故意抱摔反串男演員」事件,則都應該處以傷人罪!

 

公司年會總是被冠以「企業文化」的標籤,可是惡意抱摔演員的「企業文化」著實令人唾棄——而做出這種行為的人,居然是一個公司的高管!雖然已經公開致歉,但是這種行為如果不予以刑罰,不足以平民憤!故意傷害類的刑事案,既是自訴案,也是公訴案,希望這名男演員不要害怕,檢察院不要疏漏,起訴這個所謂的「高管」,把他送進監獄,以正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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