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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龍珠律師法律評論:揚州長春均有司機撞死沒拴繩的狗,在美國怎麼界定責任?

作者:劉龍珠律師  於 2018-1-10 09:40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

劉龍珠律師法律評論:揚州長春均有司機撞死沒拴繩的狗,在美國怎麼界定責任?

/劉龍珠律師

13日,揚州一司機在沒有違章沒有超速的情況下,撞死了一隻沒有拴繩跑到馬路上的一隻泰迪,最後警察判狗主人全責,但司機仍賠償了300元。無獨有偶,15日下午4點左右,在長春市二二八廠宿舍區內,一輛白色轎車在小區內行駛時,將一隻從側面躥出來的博美犬軋在車輪下,小狗不幸當場殞命。之後,肇事車主和狗的主人就賠償問題僵持了三個多小時,也沒達成一致。如果發生在美國,司機應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呢?美國華裔律師劉龍珠律師認為: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

一、民事責任

1、司機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如果司機在完全有能力躲開的情況下,卻沒有躲開,而是將狗撞死,比如司機在看到馬路上的狗之後,有2秒以上的反應時間(這個時間正常人都可以躲避),而司機卻既不剎車、也不躲避,將狗撞死。那麼司機要承擔100%的民事責任。

2、司機因疏失而引發的部份民事責任(comparative negligence)。

1)如果經司法鑒定,在發生撞狗事故時,司機本來可以剎車或躲避,但司機沒有剎車或躲避,將狗撞死,那麼司機承擔部份民事責任。

2)如果經司法鑒定,在發生撞狗事故時,司機有分心駕駛的行為(比如飲酒、吸毒、打電話等),那麼司機除了承擔因飲酒、吸毒、打電話的刑事責任外,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要加大、加重。

3)如果事故並沒有導致小狗當場死亡,那麼要看司機是否立即採取補救措施。如果司機在可以打911報警的情況下沒有報警,而且司法鑒定證明小狗本可以被救活的情況下,因司機沒有報警,小狗20分鐘之後死亡,那麼司機相當於見死不救,要承擔更重的民事賠償責任。

3、司機無民事責任

1)如果司機在完全不可能躲開的情況下將狗撞死,比如司機沒有分心、在聚精會神的開車,司機沒有任何違規行為,而狗突然衝上馬路,給司機的反應時間不到半秒,這麼短的時間內,絕大多數司機來不及剎車或躲避,那麼狗被撞死了,司機不承擔任何民事責任。

2)在這種情況下(司機完全無過錯),如果因撞狗事故導致車輛受損,比如保險杠破裂、擋風玻璃破碎等,那麼司機不僅不承擔任何責任,還可以向狗主人索賠,因為是狗主人的疏忽(沒有牽繩子)導致司機的財產受損。

說說揚州的案例,從目擊者現場拍攝的視頻看來,當時天色尚早,司機的視線應當非常清晰,但是司機駕駛的是SUV,而那隻沒有拴繩的泰迪體型非常小,大約只有輪胎的一半高——所以即便視野清晰良好,由於泰迪體型太小,靠近車身時司機根本看不到。同時,交警也表示司機正常行駛,沒有違章沒有超速,是泰迪的主人沒有栓狗繩,導致小狗跑入司機盲區,最後被撞,因此司機不承擔責任——不過最後司機還是賠償了狗主人300元人民幣。

至於長春案,目前還沒有證據表明司機當時車速有多快,但冬天的4點天色開始變暗,小區內天黑路窄,一般行駛速度都比較慢。就目前公開信息看來,沒有證據證明司機在開車時有分心或違規行為;其次,博美屬於小型犬,身高不到20厘米,若不是很遠的距離,博美犬總是處於一般轎車的視線盲區;再者,博美是到對面的草坪上方便后跑回主人身邊時發生的車禍,突然從草叢中衝到馬路上,司機既看不到小狗也沒看不到狗繩一類的提示,因此才未能剎車導致軋死小狗。

退一步,兩名司機可能都看到了小狗突然躥到車前,但仍難以剎車或者避讓——小型犬動作靈活,不栓狗繩就會亂跑,司機沒有時間做應急反應,來不及剎車,因此軋到小狗。

二、刑事責任

上文都在討論司機的民事責任,那麼軋死小狗,司機是否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司機是遠遠的看見狗在馬路上,有非常充足的時間可以剎車或避開,但司機因為特別恨狗,一腳油門加速故意將狗撞死。那麼司機觸犯了「虐待動物罪」(Animal Abuse),最高刑期高達40年。

1、殘害動物在美國違法

美國聯邦法對動物保護有明確的規定。Animal Welfare ActAWA)要求,所有的動物在被買賣,收留,照看或用於研究或展示,或者作為寵物,都要受到人道的待遇。

2、虐待動物是聯邦重罪。

201611日,聯邦法律正式視虐待動物的行為為聯邦重罪,同級別的犯罪包括縱火、搶劫、人身傷害以及謀殺,都是非常嚴重的犯罪類型。這項新增的動物犯罪共分成四大類:1、對單一或大量動物的忽視及缺乏照顧;2、故意虐待和折磨動物;3、集體虐待動物;4、對動物的性虐待。

3、加州刑法對虐待動物的規定。

在美國許多州,虐待、遺棄或殺害動物都是違法的, 都可能面臨牢獄之災以及高額罰款。以美國加州為例,刑法第597條規定,以下行為構成動物虐待罪(Animal abuse/neglect:

· 惡意地、故意地、殘忍地使動物傷殘(毀容或殘廢); 殘害;折磨(造成不必要或不合理的痛苦);傷害活物;

· 惡意地、故意地、殘忍地殺死動物;

· 剝奪動物所必須的食物、飲用水或住所(或無法保護動物免遭惡劣天氣條件);強迫動物進行騎車、駕駛、過量勞動或其他不適合動物的活動方式。

殺害流浪動物本身就涉及到虐待動物的行為,而這些行為在加州均違法:

· 入刑輕罪的,一年監禁,$20,000罰款;

· 入刑重罪的,3年監禁,$20,000罰款;

4、殘害動物的以往案例:最高刑期40

2004年,南卡羅萊納州查爾斯頓先巡迴法院法官宣判了一個斗獸案的罪犯40年有期徒刑——在其家苑內放置誘殺裝置導致一名勘察員被射並受傷,獲刑10年;觸犯6項斗獸刑事重罪,獲刑30年,總計40年。

今年伊始,6日晚紐約警方接到報案,一隻吉娃娃被留在一輛私家車內瑟瑟發抖。警方隨後砸破車窗救出吉娃娃,而其主人,23歲的一名中國留學生在接到警察通知后前往警局,隨後被警方以非法監禁動物罪逮捕。過堂后,這名留學生還需要在223日重回法庭受審——寵物也是一條生命,美國法律絕對不允許主人在冰天雪地的氣候下將自己的寵物單獨反鎖於車內挨餓受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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