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龍珠律師法律評論:狗咬狗,不正當性關係雖不道德也不違法
文/劉龍珠律師
性醜聞是一個無論何時何地都能登上頭版新聞的話題。以前有美國天才老爹性侵幾十名女性,後有好萊塢金牌製作人要求女演員「以性換戲」,現有南昌大學國學院副院長「性侵」女學生。
一、 「性侵7個月之久」根本不成立
首先,定義「性侵」的定義。根據美國加州法律,性侵不外乎兩種情況:1、違背女性意志使用暴力與其發生性關係;2、使用刀、槍等致命武器威脅女性與其發生性關係。這兩種法定情況下,性侵都是一次的,且性質嚴重應當足以使這名叫小柔的女生立刻報警,而不是被性侵了7個月之久才曝光。
根據小柔自己聲稱,曾經向校內一名程老師,即國學院院長舉報自己遭副院長猥褻性侵一事,但是程老師讓她忘掉,不要影響學校聲譽,舉報沒有任何意義。可是令人不解的是,如果小柔在第一次遭受性侵就立刻告知院長,求助無門后應當會選擇報警,按照常理她應該非常害怕副院長,會儘力避免和副院長接觸,為何她仍舊屢屢上他的辦公室,任由他性侵7個月之久?反過來,如果小柔是經過長期性侵才告知院長,卻又未報警只是發了一個微博,意義何在?早幹嘛去了?
副院長恐嚇小柔說自己黑白兩道都有人,自己有能力影響她畢業,因此小柔就願意忍氣吞聲遭受性侵7個月——自己的身體還不如一紙畢業證書?況且這種情況本身不適用性侵犯罪的條件,既沒有使用暴力,也沒有用致命武器來威脅。如果真的是因為害怕副院長找黑道的人來找自己或家人的麻煩,才不敢報警繼續由副院長侵犯,那麼那些擔心分手就沒有名牌包拎、沒有豪車坐、沒有別墅住、沒有信用卡刷的情侶、夫妻,是不是都可以依據「害怕」而將關係定義成「性侵」?如果真的害怕副院長從生活、學業各方面的恐嚇,如今又為何願意站出來指控?疑點重重,實在令人難以置信。
不妨猜想,小柔與副院長在最初可能各自都懷有小心思——副院長想著給學生一個好看的期末成績就算是「好處」,小柔想著副院長給的好處怎麼都應該是保送自己一份體面高薪的工作——結果「價格」談不攏,我過不好也不讓你好過,小柔一條微博爆料副院長性侵!
二、 「性騷擾」不等於「性侵」
目前,中國法律還沒有制定性騷擾的具體法律,但美國加州刑法對性騷擾做出了兩個定義,前提都是與職位、工作、升職加薪相關:報償性騷擾(Quid
pro quo sexual harassment)和工作場合惡意騷擾Hostile work environment——小柔和副院長屬於師生關係而非雇傭關係,因此不適用性騷擾的規定。
假設如上文猜想,小柔和副院長本身存在暗地交易,那麼就有兩種可能性:1、副院長和小柔說好要給她買個包,結果事後不認賬不給買,小柔發微博爆料;2、副院長和小柔「心照不宣」,副院長說「你想要什麼都給你」,結果事後小柔要名牌包,副院長卻說已經給了她一個期末高分,兩人產生誤會,交涉不下,小柔爆料副院長性侵。
第一種情況,「明碼標價」等同於賣淫行為,無論在中國還是美國,小柔和副院長都違法。根據中國社會治安處罰法第66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根據美國加州刑法647條,以具體補償、金額或其他有具體價值為條件進行性交易,屬於賣淫行為,構成輕罪,最高可罰6個月有期徒刑及$1,000美元罰金。
第二種情況,「看破不說破」,即便實際上有條件交換,性質類同於賣淫,但是由於副院長說的「要什麼都給你」沒有說清楚具體是什麼,價值多少,交易價值不夠明確,無法從法律層面定義犯罪,因此小柔和副院長都不犯法。
所以,如果副院長因為嫖娼而獲罪,那麼小柔就因為賣淫同樣獲罪。
三、 道德與法律不能混為一談
很多網友認為,為人師表卻性侵自己的學生,道德敗壞,應該開除、判刑、坐牢甚至有人說應該閹割——師門傳承本該是指引學生人生之路,如今卻是利用職務性侵學生,帶來的傷害可能是一輩子,為人不齒!但是,就目前公開證據看來,只有小柔的一面之詞,並沒有形成證據鏈。所以要將這個副院長入刑強姦罪,證據遠遠不夠。
不正當的性關係,毫無道德,可是不觸犯法律——你可以不接受「性」「利」交換,但是如果小柔確實是想要借著和副院長的不正當關係給自己謀求一份好工作,不只是副院長不道德,小柔也不道德——因為藉助不正當手段,她擠走了一個本應該靠實力能夠獲得這份工作的人。
一男一女,要麼有感情,彼此愛戀互相體諒,哪怕最終分手也不會做得太難看;要麼只講錢,走腎不走心,錢到位便一切好說,倒也乾脆利落;最怕的是「既要做婊子,又要立牌坊」,明明只圖人家的錢,還非要打著情意的幌子。如今倒是明白電影《2046》里,梁朝偉事後給章子怡留下的十元錢,因為給錢就不是戀人關係,給完錢就銀貨兩訖,沒有瓜葛了。
蒼蠅不叮無縫的蛋,萬惡淫為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