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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龍珠律師法律評論:只有懲惡才能揚善,必須公布私人信息

作者:劉龍珠律師  於 2017-12-14 10:38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

劉龍珠律師法律評論:只有懲惡才能揚善,必須公布私人信息

/劉龍珠律師

劉鑫的個人信息被公布,劉律師認為江歌媽媽這個行為沒有任何不當之處,因為懲惡才能揚善,親手把保護自己的閨蜜推上死路的劉鑫,就應該被公布私人信息!

一、 是否違法

1、 中國法律

之前已經討論過,劉鑫的行為構成殺人罪,那麼首先犯罪記錄就不能算作個人隱私。根據中國刑法第100條,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江歌媽媽將劉鑫的所作所為公佈於眾並不存在任何泄露個人隱私的問題。

再說,即便算作個人隱私,也不是法律所保護的個人隱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2條,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同時該條第5款規定——以合法渠道獲取的個人信息的情形除外。江歌媽媽公布的是劉鑫一家的姓名、電話號碼、微信號、QQ號碼、車牌號碼,這些本就屬於公開信息,周圍人都能夠輕易獲取;唯一較為私人的號碼是身份證號碼,但是江歌媽媽並不是 以非法渠道獲取的,兩家人本就是朋友,互相知曉身份證號碼實屬正常。

2、 美國法律

在美國,家庭住址、車牌號碼、電話號碼本就屬於公開信息,你看賈躍亭,別說他加州無敵海景豪宅的具體地址早就被劉律師公布了,連照片都能輕易找到,根本不存在泄露隱私一說。另外,在就業過程中,本身也要披露自己未經過清洗程序的犯罪記錄,並且入職時一樣需要填寫自己的個人資料包括駕照號碼(等同於中國身份證號碼)。因此,江歌媽媽的披露行為並不違法。

二、 是否妥當

1、犧牲個人權利保全社會公眾利益

個人信息公開,應當與社會公眾利益取得平衡,要根據罪行的惡劣程度進行斟酌。如果是一名窮困潦倒的單親媽媽偷了一小罐牛奶給自己的孩子喝,或許大眾能夠體諒,在處罰過後仍能原諒這名媽媽;可是幼兒園的老師,因為班上孩子不聽話就用針扎、各種虐待,甚至存在性侵幼童,這種行為光是處罰根本不夠,對孩子造成了一輩子的傷害,就要公開這類人的私人信息,讓他們一輩子抬不起頭。

類比美國的梅根法案,公布私人信息是為了保護更多的人——惹不起,躲得起。從公眾利益的角度出發,犧牲部分人的私人信息來換取社會大眾的安心,這種行為完全妥當。

2、公布私人信息只為真相

江歌案中,劉鑫挑戰了人類的底線——多年閨蜜,一起異國求學;分手后無家可歸,江歌收留她一起生活;前男友屢次騷擾,江歌主動出面維護——然而,當劉鑫前男友陳世峰來找她算賬時,她預感到自己有危險,躲在家裡不出門就算了,甚至把無辜的閨蜜推出門,讓她獨自面對喪心病狂的陳世峰。江歌遭到刀捅,按門鈴,慘叫,求助,劉鑫只是把門反鎖,安安全全在家裡等待警察——劉鑫先把江歌往死路上送,再堵死江歌唯一的逃生門,江歌就是替劉鑫去死啊!

江歌媽媽公布劉鑫一家的私人信息本身不是為了攻擊,而是為了藉助網路壓力迫使劉鑫儘快與她見面交代事實真相。江歌遇害后,劉鑫由始至終在逃避江歌媽媽,不回微信,不接電話,不肯見面,拉黑電話……迫於無奈,江歌媽媽才公布資料,迫於輿論壓力,劉鑫終於在閨蜜死後300天,在媒體的斡旋下面對了她的媽媽。公布私人信息不是目的,只是一個母親尋求真相過程中的無奈之舉。

3、遭受指責與信息公開無關

讓劉鑫感到不合法的,是網民的電話及簡訊騷擾,使得她與家人生活不安,同時自己工作也被辭退了——依照中國法律實踐經驗,這類情況根本無法具體懲罰到某個人。但更重要的是,劉鑫遭到網路人肉和輿論指責,並不是因為她的個人信息遭到曝光,而是她的所作所為令人髮指——不說好友的死和自己有直接的關係,即便毫無關係,事發后也應當第一時間聯繫江歌媽媽,安慰她。可是劉鑫卻如果人間蒸發一般,甚至她的父母說出江歌的死是因為她自己命短這樣惡毒的話,怎麼可能不激起民憤!曝光劉鑫的所作所為本身就不違法,公開她的惡行才是真正的正義!

笤帚不動,垃圾不會自己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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