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龍珠律師法律評論:
重大勝利!劉龍珠律師代理的阿里巴巴(馬雲)證券欺詐案發回重審
文 / 劉龍珠律師
歷時兩年多的阿里巴巴(馬雲)證券欺詐集體訴訟案(劉龍珠律師代理案件號為
1:15-cv-05020-CM),2016年6月經紐約州南區聯邦法庭(一審法庭)撤銷後,2017年12月5號,聯邦第二巡迴法庭(上訴庭)法官裁定此案發回重審。作為原告方投資受害人的代理律師之一的劉龍珠律師表示:這是正義的曙光!
一、案件回顧
▲ 2014年3月16日,阿里巴巴宣佈正式啟動在美國上市事宜。
▲ 2014年7月16日,中國國家工商總局赴杭州的阿里巴巴總部,就假貨等問題約談阿里巴巴高管層。
▲2014年 9月19日,阿里巴巴在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發佈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開募股說明書),對企業情況做出了一定披露。但沒有披露工商總局約談這件事。
▲ 2015年1月28日,中國工商總局發佈《關於對阿里巴巴集團進行行政指導工作情況的白皮書》。隨後阿里巴巴在的股價大跌。
▲ 2015年2月,包括劉龍珠律師在內的7家美國律師事務所,受客戶委託,在紐約州南區聯邦法庭(一審法庭)向阿里巴巴及馬雲發起證券欺詐集體訴訟。
▲ 2015年7月,被告阿里巴巴(馬雲)向聯邦法庭提交動議,要求撤銷案件。
▲ 2016年6月22號,紐約州南區聯邦法庭決定:批准被告的動議,撤銷本案。
▲ 2016年7月,包括劉龍珠律師在內的7家美國律師事務所,聯合向聯邦第二巡迴法庭(上訴庭)提出上訴。
▲2017年12月5日,聯邦第二巡迴法庭(上訴庭)法官裁定:紐約州南區聯邦法庭的決定事實不清,故此將案件發回重審。
二、原告方(投資受害人)的理由
包括劉龍珠律師在內的原告代理律師認為:阿里巴巴(馬雲)在IPO中,沒有披露被中國國家工商總局約談的這件關鍵事實,違反了美國聯邦證券法,涉嫌證券欺詐,應該向股東賠償損失。
三、2016年6月,一審法庭撤銷案件的過程和理由
1、被告阿里巴巴(馬雲)在動議中辯稱:阿里巴巴已經在募股說明書中詳細披露了該公司受中國法律法規約束的事實,並且隨著中國的電子商務的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法規會更加詳細完善。並且阿里巴巴已經披露了第三方機構(網路賣家)利用其平台出售假貨的事實。
2、被告阿里巴巴(馬雲)辯稱:2014年7月16日與中國工商總局的會議,是一個「非正式」(informal)且「自願」(voluntary)的會議。阿里巴巴接受了工商總局的行政性指導意見,工商總局沒有施以任何罰款或處罰。因此,阿里巴巴並沒有隱瞞重大時事(material
facts)。
3、一審法官在判決書中也明確寫道:
Administrative
guidance is not designed to compel.
行政指導不是用來強制執行的。
The
SAIC did not make any formal finding at the July 16 Meeting. The SAIC also did not direct the Company to address
its concerns in any particular manner or by a certain date.
中國國家工商總局在7月16日的會議上沒有做出任何正式裁決,也沒有要求阿里巴巴用任何方式或在任何時間對事項做出說明。
Alibaba did not disclose the
existence of the July 16 Meeting or reveal that it had received administrative
guidance from the SAIC. In fact, Alibaba did not specifically disclose the
existence of the Red Shield Program; it said, that the SAIC had, in recent
years, 「strengthened enforcement actions, including levying significant fines」
in the context of the new Anti-Monopoly law, and emphasized that it expected to
face 「increased scrutiny from regulators」 as it grew.
阿里巴巴沒有披露7月16日的會議,也沒有披露其接受了中國工商總局的行政指導。實際上,阿里巴巴是沒有特意的披露紅盾行動。但是阿里巴巴在反壟斷法律的章節中提到,中國工商總局在近年「加強了執法力度,包括加強處罰力度」,並強調其可能在成長過程中面臨「執政者更嚴格的審查」。
四、劉龍珠律師認為:一審法官不懂中國的基本國情
1、眾所周知,美國三權分立(立法、司法、行政),司法獨立。在美國,行政不僅不能幹預司法,但反過來司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規範行政進程。
2、中國的情況大大不同:不僅司法不獨立、行政與司法的界限混淆不清,而且大多數時候,行政可以直接主導司法。
3、本案中,一審法官用美國的國情去推測中國的事情,認為「Administrative
guidance is not designed to compel.行政指導不是用來強制執行的。」這實在是大錯特錯!
中國的所謂「行政指導」,名義上是指導,其實質上就是用來強制執行的。換言之,你聽話,那麼「行政指導」就停留在「指導」階段;你如果不聽話,「行政指導」立即就變成國家機器來強制執行。
4、一審法官更不能理解的是:「非正式」(informal)的約談,比「正式」(formal)的更可怕。
中國的國情是:凡是能夠通過「正式」途徑發布的官樣消息,就已經成為「定稿」,在此之前一定是經過了多方面的廝殺,最終達成利益妥協後,才將「定稿」公佈於社會。
而在「正式」消息推出之前,一定會有「非正式」的會晤,這才是最可怕的地方。因為在「非正式」會議中,一切都還懸而未決,可以大做手腳。政府對你怎麼處理、如何處罰,一切看你聽不聽話。
所以中國人都知道,「非正式」的約談,其實就是企業狀況的「重大事實」,作為上市公司,當然是應該披露的。中國的行政程序完全做不到公開、透明。
5、中國工商總局於2014年7月與阿里巴巴約談,但直到2015年1月,有關約談內容的《白皮書》才發布,為何?因為工商總局的官員自己也提到:擔心阿里巴巴在美國的上市過程受到影響。可見,工商總局自己都承認了,約談會對阿里巴巴的募股行為造成負面影響,為何美國的法官獨獨看不見?還是那句話,法官糊塗,對中國國情知之甚少。
六、上訴法庭裁定此案發回重審
上訴法庭法官裁定:
Defendants』
subsequent failure to disclose the meeting concealed the true facts about the
threat to the company that had been communicated by the government of China.
This omission rises to at least 「a reckless disregard of a known or obvious
duty to disclose,」 Indiana Public Retirement System, 818 F.3d at 96, and thus
powerfully supports a strong inference that the Defendants acted with scienter.
……The judgment of the district court is VACATED and the case REMANDED for
further proceedings.
被告持續隱瞞其公司被中國政府約談的事實,這種疏忽至少構成「明知自己的義務而因粗心大意而忽視」,依此可以非常強有力的認定被告是明知故犯。……撤銷一審法庭的判決,本案發回重審。
下圖為劉龍珠律師代理案件的原始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