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人夫妻、白人代母,產下一個黑寶寶——代孕過程中的法律問題
近日,《紐約郵報》以《我出租了我的子宮,他們差點把我的孩子也帶走了》為標題報道了一件事:一對中國夫婦在爾灣找一名白人女子代孕,生下一對雙胞胎,本來是一件兩全其美的事,但抱回家才發現,其中一名嬰兒是黑人,憤怒的中國夫婦不但要求賠錢,而且威脅把孩子送給別人。
最終,代孕媽媽通過法律途徑要回了自己的孩子。
代孕過程中,法律問題「水很深」,今天我們就來詳細說說這裡頭的陷阱。
1. 代孕的小孩歸誰?
在傳統的代孕方式中,存在「借精產子」或「借腹產子」的手段。也就是有生育能力的夫妻一方與婚外第三人產生性關係,從而得到孩子。在這種情況下,婚姻外的第三人是小孩生物學上的血親,很有可能日後反悔,回頭要求孩子撫養權,那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呢?
一般來說,願意把自己精子借給他人代孕的男人,對自己的後代並不會太負責任,也不大會日後去計較撫養權。但出借自己子宮的代孕媽媽就不同了。十月懷胎,也是孕母辛苦的十個月,期待的十個月。在這種母性的本能和孕期荷爾蒙的分泌的相互作用下,孕母往往難以接受自己的孩子一出生就要交與別人的事實,「山高水長,永不相見」。
那如果代孕媽媽反悔代孕合同,不肯交出孩子的撫養權該怎麼辦呢?
如上文所述,「代孕合同」在大陸的法律上是無效的,所以國內受理的代孕糾紛比較少,判決撫養權的歸屬也並不一致。
在2012年廈門的孕母索要撫養權糾紛中,C先生因為妻子無法生育,而通過代孕機構聯繫到孕母為其生下女兒。廈門法庭認定孩子法律意義上的母親,是作為親生母親的孕母,而不是C先生的妻子。法庭為了便於她照顧尚在哺乳期的女兒,判決孕母獲得孩子的撫養權。另外,因為求孕的男方對非婚生子女有撫養義務,判決男方承擔累計64萬人民幣的撫養費。
但在2015年上海的祖父母索要代孕孫子女撫養權的糾紛中,法庭卻判定無「血緣關係」的「撫養母親」獲得孩子的監護權和撫養權。上海市一中院認為,本案中的孩子是陳女士與羅先生結婚後,由羅先生與其他女性以代孕方式生育的子女,屬於締結婚姻關係後夫妻一方的非婚生子女。兩名孩子出生后,一直隨夫婦共同生活近三年之久,羅先生去世后又隨陳女士共同生活達兩年,陳女士與孩子已形成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其權利義務適用《婚姻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換句話說,上海法院認定求孕的女方也是孩子法律上的母親。
從兩個典型案例可以看出,由於大陸的司法實踐不承認代孕的合法性, 代孕合同無效,求孕夫婦也就沒有合法依據成為孩子的父母。法院會以孩子的生物學意義上的父母為法律上的父母。簡單來講,精子和卵子是誰的,誰就是小孩的父母。
但是,如果求孕夫妻一方被認定為孩子的父親或母親,另一方也可以以繼父/母的身份與孩子建立關係,和另一方共同享有孩子的撫養權。
而且,如果孕母生下孩子后,耍賴不肯交出孩子。那即使委託夫妻將她告上法庭,也沒用,反而需要向孕母支付孩子成人前的撫養費。當然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孕母不能騙了代孕費、得了孩子、還賺了撫養費。根據中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也就是說,孕母因為代孕合同無效,本來就應當把代孕費返還給委託夫婦。而如果代孕母親強佔孩子,她獲得的代孕酬金就屬於不當得利,更應該被要求返還了。換句話說,孕母反悔就只能得到撫養費。
在現實生活中,萬一代孕母親把代孕酬金揮霍一空,那是不是就可以直接賴賬不還呢?答案是否定的。即使法院查明她確實無力償還欠債,法院也只會裁定暫時中止執行其財產,在她有財產後,還是會隨時恢復執行。
2.代孕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
●遺棄罪
代孕出生的小孩如果有健康問題,或者代孕期間尋求代孕的夫婦離婚了,導致生下來的小孩沒人撫養怎麼辦?如上文所述,從代孕者和代孕需求者都有撫養義務,如果他們都不要小孩,都構成遺棄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非法行醫罪
因為《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嚴令禁止醫務人員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所以參與代孕的醫務人員或涉嫌非法行醫罪。非法行醫罪是指無醫生執業資格從事診療活動,包括醫師超出其註冊的執業範圍的行醫活動。根據《刑法》第336條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拐賣婦女兒童罪
代孕一旦成功,代孕者生產了嬰兒后,委託代孕者就會一手交錢,一手交人。其實質是一種嬰兒買賣或人口交易活動。這種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販賣兒童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拐賣婦女兒童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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