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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龍珠律師法律評論:顧穎瓊限制令案敗訴,從此禁止評論賈躍亭

作者:劉龍珠律師  於 2017-11-10 10:19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已有1評論

關鍵詞:賈躍亭, 劉龍珠

劉龍珠律師法律評論:顧穎瓊限制令案敗訴,從此禁止評論賈躍亭

文 / 劉龍珠律師

2017年11月9日上午,在華盛頓州高等法院(Superior Court of Washington for King County),賈躍亭對顧穎瓊申請限制令一案開庭審理。洛杉磯劉龍珠律師事務所特派了攝影人員前往庭審現場,收集了最新鮮的一手現場資料。

今天的開庭只有賈躍亭的三位代表律師出席,賈躍亭本人依舊沒有到場;顧穎瓊身在中國,開庭時已電話連線至法庭。

一、限制令升級

法官表示,2017年10月23日,關於限制令的首次開庭,King County Courthouse的法庭專員Henry H. Judson就已經成立了臨時限制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要求顧穎瓊不得繼續在網絡上公布賈躍亭的信息或加以評論,同時要求刪除之前所有與賈躍亭相關的微信公眾號文章或帖子,但顧穎瓊沒有執行法庭的命令——因此,法官將臨時限制令升級為初步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 order)——正式禁止顧穎瓊發布、公開、評論一切與賈躍亭相關的消息,限制期限至2018年2月1日。

而顧穎瓊反倒是在庭審中提出,法官和律師都不識中文,如何得知自己沒有刪除網路上和賈躍亭相關的文章?——即言,法官看不懂,一味聽從對方片面之詞;實際上自己執行了判決,限制令應當取消——劉律師要說,既然該刪的都刪了,以後也不討論了,法官限制不允許再討論賈躍亭,對顧穎瓊來說沒有什麼實際影響,何必如此糾結?

二、涉嫌藐視法庭

根據Revised Code of Washington 7.21.010 (1)(b)RCW華盛頓州州法7.21.010規定:

Disobedience of any lawful judgment, decree, order, or process of the court.
不遵守法院的判決,判決,命令或程序構成藐視法庭罪。

隨後7.21.010(2)和(3)分別規定了處罰機制Punitive sanction(懲罰性處罰)和Remedial sanction(補救性處罰),兩種處罰均包括罰款、監禁,或兩者並罰,法官有裁量權決定適用哪一種處罰。

懲罰性處罰,顧名思義詣在就藐視法庭的行為進行懲罰。比如法官可以判處當事人罰款1000美元並監禁一周,之後再強制其完成所有裁決內的要求。

補救性處罰詣在利用處罰手段迫使當事人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涉嫌藐視法庭,儘快完成法官的要求。比如法官可以罰款當事人每天最高2000美金,或是監禁當事人,直到當事人完成法官要求為止。

由於沒有執行上一次開庭的裁決,因此法官提出顧穎瓊涉嫌藐視法庭,將於12月7日正式開庭審理。

三、可能支付賈躍亭律師費

由於限制令案顧穎瓊敗訴,賈躍亭在12月7日的庭審中可以向法官提出顧穎瓊賠償自己律師費。

不聽律師言,吃虧在眼前——劉律師早早就提醒顧穎瓊,但是他堅持自辯,如今只能送他一句——I told you 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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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Sc2885375 2017-11-10 20:24
中國「邏輯」對上了美國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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