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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龍珠律師法律評論:七旬老太超市扶人受傷,超市無責受助者判賠2.6萬,怎麼看?

作者:劉龍珠律師  於 2017-10-28 10:54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

劉龍珠律師法律評論:七旬老太超市扶人受傷,超市無責受助者判賠2.6萬,怎麼看?

/劉龍珠律師

70歲的孫老太在超市購物,見到李老太和她孫女摔倒在電梯上,主動上前攙扶,結果不慎自己也受傷、胸椎骨折。孫老太先是狀告超市,后又將李老太列為第二被告。最終一審法院判定超市無責,李老太賠償孫老太各類損失共計2.6萬餘元。

社會上對這則判決爭議很大——不要擔心扶老太被碰瓷,老太還能來扶你!劉律師認為,這個判決符合法理,但是新聞標題過於斷章取義,混餚視聽誤導大眾以為孫老太助人為樂實際是為了訛錢。

一、 中國

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第183條規定: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此外,孫老太的行為還構成「無因管理」——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為本人。無因管理之債發生后,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 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無因管理之債的產生是基於法律規定,而非當事人意思。

這起事件中,孫老太是見李老太和她孫女都跌倒在電梯上,上前攙扶才受傷——孫老太就是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收到損害的人,李老太和其孫女就是受益人,因此孫老太提出補償時,李老太應當給予補償。並且孫老太是主動攙扶李老太和她孫女的,由於攙扶而受傷所產生的醫藥費,就是無因管理中「管理事務而指出的必要費用」,因此李老太也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給予補償——所以,判李老太給孫老太2.6萬是有法律依據支持的。

但標題中的「賠償」用詞嚴重錯誤,應當使用「補償」。只有在一方存在過錯而導致對方受到損害時,金錢的救濟方式成為「賠償」,但是此案中,雙方不存在過錯,用「賠償」一詞顯然不嚴謹,況且依據法律條文,也應當使用「補償」。

同時,超市對李老太和其孫女的跌倒負有責任——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之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要求。但是在這起案件中,李老太和孫女在電梯上跌倒,首先說明超市電梯可能存在安全隱患;其次超市並沒有工作人員立刻前來幫助,反而是同為消費者的孫老太前來攙扶,說明超市並未對員工進行專業訓練。尤其此種情況很可能之前有發生過,看來超市並沒有積極進行補救措施。

劉律師認為,李老太完全可以向超市提起侵權訴訟,追討自己在超市受傷的損失——相信李老太的律師應該早就已經著手準備了。

二、 美國

如果事發在美國加州,李老太告超市侵權的官司大同小異,但是孫老太的官司可就完全不一樣了——孫老太第一次狀告超市就能夠勝訴,她可以和李老太一起獲得超市的賠償。

美國侵權法中有一個Rescue Doctrine(救助原則)的判例法:

The rescue doctrine of the law of torts holds that if a tortfeasor creates a circumstance that places the tort victim in danger, the tortfeasor is liable not only for the harm caused to the victim, but also the harm caused to any person injured in an effort to rescue that victim. This doctrine was originally created in case law by Wagner v. International Railway, 232 N.Y. 176 (1926).

美國侵權法的就救助原則認為,如果侵權人使受害人處於危險境地,侵權人不僅對受害人受到的損失傷害負責,同時也要負責救助人由於救助行為而遭受的損失和傷害。這個判例法源於Wagner v. International Railway, 232 N.Y. 176 (1926)

本案中的超市很可能構成疏忽(Negligence)。根據美國法律要構成疏忽需要原告自證四要素:1.被告對原告存在照顧義務(Duty of Care),2.被告未完成照顧義務(Breach of Duty)3.被告行為可預見地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損失(Causation)4.以及原告確有損傷(Damage)。該案中超市本就有義務確保消費者的安全(Duty of Care),但超市顯然未盡此義務,老太確有損傷。因此上述124均滿足,但是3有待考證。因為超市的不作為導致電梯存在安全隱患與孫老太損傷有無直接可預見的聯繫,並不確定。尤其老太摔倒受傷較常見,但另一老太因扶老太而摔倒其實並不多見。這要看超市的很多因素,比如地板滑不滑,燈光亮不亮,平時老太多不多,電梯有無定期檢修等等。根據目前掌握的情況很難確定超市的不作為是否可預見的與孫老太受傷有直接聯繫及可預見的聯繫,這就需要雙方律師在法庭上華山論劍啦。

其實,這個審判不存在所謂的「不公平」,按照中國法律是完全合法合理的,只是標題嘩眾取寵,過於極端——在先前的《律師幫罪大惡極的人辯護會有負罪感嗎?》回答中,劉律師提到,律師應當永遠依據法律和事實為準,引導社會大眾的認知,而不是被輿論影響,法官也是一樣。希望通過這篇分析,能夠讓大眾明白其中的法律依據,不要一看到「攙扶」、「老人」等字眼的報道,就誤認為是「碰瓷」。

最後,案件中的孫老太幫助他人的熱誠值得讚揚,但畢竟年過七旬,這樣「不顧自身安危」的熱誠,還是不要鼓勵為好——助人為樂,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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