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龍珠律師法律評論:情侶分手后一方索求「青春損失費」,會得到支持嗎?
文/劉龍珠律師
一對情侶,大好年華里交往多年,不幸未能開花結果以分手告終,分手后一方索要「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精神打擊費」……這類狗血新聞如今也是屢見不鮮。
首先我們框定所要討論的「青春損失費」:
1.
本文所討論的「青春」限於18~30歲,不及或超過的情況,不予討論;
2.
貴重禮品、5月20日送的520元紅包…都屬於贈與,與青春損失無關,不予討論;
3.
交往過程中的生理傷害,比如意外懷孕后付出的流產費用,不屬於損失,不予討論;
確定好討論範圍,我們來回答問題:
一、 法律上不予支持
被索求的,很幸運;索要錢的,很遺憾——中國和美國在法律上都不會支持。
戀愛本就是你情我願的一種男女交往,分手后認為自己在對方身上浪費了大好青春而提出金錢賠償,法律並不予以支持。中國民法中的精神損害賠償規定,當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遭受侵害時才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而其中並不包括「青春損失費」,根本無法提起訴訟。
同樣,美國法律也不支持「青春損失費」。精神損害賠償(Emotional Distress Claim)要求受害人 因為「極端經歷」而導致精神上出現焦慮、痛苦、絕望、自我負罪感甚至有自殺傾向的情緒——通常情況下,受害人都是經歷了重大身體或心靈傷害才引起這類「精神損害」——或許分手后傷心欲絕的一方還能以此為由提出索賠,可是「青春損失費」是對過往那一段「青春年華」所提出的金錢補償,和法律要求的精神痛苦完全是兩回事,因此,美國的情侶們也沒有法律依據來針對「青春損失」提起訴訟。
二、 情理上見仁見智
雖然法律不支持「青春損失費」,可是合不合社會情理,這就見仁見智了。
拋開惡意欺騙感情的情況,在交往過程中,雙方都耗費了大把青春時光,為何只能一方索求「青春損失費」?顯然不合情理。
還有一些不婚族,在交往前就明確表態自己只談情、不結婚。對方誤以為隨著時間的推移,自己能夠改變不婚族的想法,卻以失敗告終,分手時以「遲遲不結婚浪費我大好青春」為借口要求金錢賠償——這種索求賠償的行為更不合理,分明說好不結婚,怎麼還能反咬一口呢?
俗話說,不以結婚為目的的戀愛都是耍流氓。劉律師認為,一開始就明確表示不結婚,分手后還要以此要求對方金錢賠償的,才是耍流氓!所以「耍流氓」的才不是王思聰,而是那些總想著從他身上撈一筆「分手費」的人。
但是,畢竟男女生理不同,女性的青春相對男性而言要短很多——俗話說男人40一枝花,女人30豆腐渣——大多數女性年過30后,無論是容貌還是健康都開始走下坡路,尤其是生育能力,超過35歲就會被認定為高齡產婦,生育質量遠不如25歲的女性。因此,雙方交往多年而最終分手,尤其是超過適婚年齡分手的,在年齡上確實女方更吃虧,很有可能耽誤了婚嫁生子的最佳年齡,從這個角度出發,主動給女方做出一些經濟補償也是合情理的。
三、 違法行為
索求不成情義在,情侶在分手時即便拿不到對方的「青春損失費」,也千萬不能一時衝動喊出:「你要是不給我錢,我就把你的醜事抖出去,讓警察抓你去坐牢!」——話一出口,立刻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4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美國加州刑法典518PC,利用暴力或恐嚇手段逼迫他人給予金錢或其他財務的,構成勒索罪(Extortion),屬重罪,最高可判4年監禁和$10,000罰金。
舉個例子,《泰坦尼克號》主題曲演唱者Celine Dion席琳迪翁的丈夫曾經被一名女子威脅,稱不給200萬美金就要把他強姦自己的罪行揭發出來讓他坐牢——誰知,Celine的丈夫不僅沒有給這200萬,反而報警,最終該女子被判勒索罪,監禁3年;雖然涉嫌強姦,但最終他毫髮無傷。
禍從口出,否則偷雞不成蝕把米,損失費沒要到,進了監獄反而消耗更多青春。
四、 緣由—誰會要求「青春損失費」?
「青春損失費」其實不屬於法律提問,而是一個社會問題。
劉律師相信,真心相愛的一對情侶,迫於客觀原因而分手,心中只有難過與不舍,哪還有心思算計對方獅子大開口——要「青春損失費」的,只能說明「錢」本身在這段感情中就佔據重要地位。原本想著終於傍上一個長期飯票,可以在家裡坐享其成當闊太太,誰知長線投資失敗,於是只能借口「青春損失費」撈一筆短線收益。
劉律師告訴你,如果你被前任索求」青春損失費「,那麼恭喜你,你擺脫了一個「心機婊」,不會成為第二個王寶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