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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龍珠律師法律評論:撕到底,要麼薛之謙牢底坐穿,要麼李雨桐坐牢20年

作者:劉龍珠律師  於 2017-9-23 09:02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

劉龍珠律師法律評論:撕到底,要麼薛之謙牢底坐穿,要麼李雨桐坐牢20年

文/劉龍珠
微信號:lawyerlongliu9

娛樂圈最近風波不斷,王寶強前經紀人宋喆前不久才被抓,歌手薛之謙與前女友李雨桐又爆出陳年恩怨。先是女方發微博痛斥薛騙財騙色,隨後薛也發微博進行反擊,指責女方敲詐及出軌,真是你方唱罷我登場,大幕已拉,雙方較量不斷升級。

騙財違法,騙色不違法。敲詐違法,出軌不違法。道德上的是非對錯,劉律師在這裡不予置評。讓我們把複雜狗血的情感糾葛放一邊,從法律的角度簡潔明了地分析雙方可能需要承擔的責任。正如薛之謙《演員》里的那句歌詞「簡單點,說話的方式簡單點」。

一.如果薛之謙的證據為假,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薛可能成立詐騙罪、誹謗罪及偽證罪。

1.詐騙300萬,十年至無期

中國刑法第266條規定:「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在司法實務中,一般按照以下邏輯鏈認定詐騙罪:
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受害人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受害人處分財產→行為人獲得財產,受害人損失財產。

如果薛之謙放出的與李雨桐聊天截圖為假,李雨桐指控薛以結婚為誘餌騙取其300萬為真,那麼薛之謙可能面臨詐騙罪的指控。將該事件事實代入以上邏輯鏈條:

薛之謙謊稱離婚後與李雨桐結婚,有欺詐行為→李相信薛,產生錯誤認識→李因此轉賬300萬給薛→薛得到300萬,李損失300萬。

由此可見,若李雨桐所言屬實,薛之謙很有可能會被起訴詐騙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可見,300萬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依照刑法規定要判十年以上甚至無期徒刑。

2.誹謗罪,最高三年

薛之謙稱李雨桐勒索自己5000萬,還曾有過出軌的黑歷史,如果這些都不成立,那麼薛可能面臨誹謗罪的刑事指控。

中國刑法第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根據該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誹謗罪是指捏造並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如果薛之謙對女方勒索及出軌的指責確實是捏造,李確實無辜,那麼他在微博上公開發布,弄得人盡皆知,已經使李的人格、名譽受到了損害。至於情節嚴重,根據兩高《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網路上,「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屬於情節嚴重。薛之謙本身就是網紅,平平常常的一條微博轉發量都可輕鬆過萬,更何況這種驚天大料。截至目前為止,薛之謙發布的關於此事件的微博轉發量都達到了幾十萬,遠遠超過司法解釋中五百次的標準,毫無疑問屬於情節嚴重,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

3.偽證罪,最高七年

中國刑法第305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證人在作證時要講誠信,如果為了陷害他人或為他人隱匿罪證,在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上捏造或篡改證據,將會被追究偽證罪刑事責任。

如果將來李雨桐被指控刑事犯罪,薛之謙作為證人提供虛假證明,那麼很有可能會被追究偽證罪,最高可判七年。


二.如果薛之謙的證據屬實,李雨桐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李可能成立敲詐勒索罪、誹謗罪以及偽證罪。

中國刑法第274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如果真如薛之謙所說,李雨桐以爆料為要挾手段向其索要5000萬,那麼李便是以非法佔有薛錢財為目的,對其進行威脅恐嚇,並強行索要5000萬,符合該罪的定義。

除了以上條件,敲詐勒索罪還必須符合「數額較大」的標準。根據兩高《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可見,5000萬已經達到敲詐勒索罪的最高級別——「數額特別巨大」了,遠遠超過「數額較大」的標準,按照刑法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真相有且只能有一個。同樣,如果薛之謙證據真實合法,那就說明李雨桐在說謊,按照前文的分析,可能背負誹謗及偽證罪的罪名,與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最高可判20年。

總而言之,薛李二人中必有一人在說謊。不管是誰,劉律師都在此奉勸說謊造假的人,像薛之謙的歌里唱的那樣,「你又不是個演員,別設計那些情節」,不然可要慘遭牢獄之災。

從賈躍亭到郎咸平,從翟欣欣到馬蓉,再到如今薛李這場鬧劇,真是人生如戲,全靠演技。正如《紅樓夢》中《好了歌注》所寫,「亂鬨哄你方唱罷我登場,反認他鄉是故鄉。甚荒唐,到頭來都是為他人作嫁衣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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