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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龍珠律師法律評論:期限已到,翟欣欣律師易勝華訴狀何在?

作者:劉龍珠律師  於 2017-9-21 10:05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

劉龍珠律師法律評論:期限已到,翟欣欣律師易勝華訴狀何在?

 

/劉龍珠律師

微信號:lawyerlongliu9

 

近日,著名刑辯律師易勝華在微博發布了一篇長文,以「雖千萬人,吾往矣」為題,表達了自己在巨大的輿論壓力之下,仍出面以法律顧問的身份為Wephone事件女主翟欣欣發聲的決心。之前在為翟欣欣發表的聲明中,易勝華指出網友的諸多言論可能涉及侮辱和誹謗罪,如果此種情況繼續,將提起法律訴訟。劉律師認為這種說法荒謬至極,作為一名律師,易勝華可謂名不副實,應該改名叫「易敗華」。

 

一.網民言論是否構成侮辱誹謗?

 

不構成。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首先,根據該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不論侮辱還是誹謗,都必須包含一個重要因素:主觀故意。主觀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簡單點說,就是要求行為人的目的是損害對方名譽。Wephone事件一出,網路輿論一邊倒地支持男主蘇享茂,而女主翟欣欣立刻成為眾矢之的,遭到大家一致譴責,可謂是聲名狼藉。但是如果說網路上對翟欣欣的負面評論是為了損害其名譽,未免太牽強,且證明難度極大。對於這種社會新聞,網民們對涉事人物無論褒貶都是人之常情,通常只是如易律師所言,僅僅是出於「善良的風俗,樸素的正義」而慷慨陳詞而已。廣大網民與翟欣欣非親非故,無怨無仇,為什麼要故意損害其名譽?如果真是這樣,推一及萬,那麼對於馬蓉宋喆之流的負面評論莫非也是為了損害其名譽?如此看來,廣大網民簡直是操碎了心,整天忙於損害別人名譽,而更荒唐的是這些人還與自己毫不相干。

 

其次,對於誹謗罪而言,必須證明行為人捏造並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而針對翟欣欣的負面言論主要集中在其在對蘇某隱瞞婚史及年齡,撒謊成性,以及對錢財貪得無厭這幾點。根據現在所公布的事實以及蘇某的遺書,這些並非空穴來風,而是不折不扣的事實。可見網民們所言非虛,不可能構成誹謗罪。

 

二.勝訴與否是否由律師決定?

 

不是。

 

另一方面,易勝華律師一出馬,輿論一片嘩然,在此同時也有很多人認為翟欣欣勝券在握,因為易勝華是大陸有名的辯護律師。對於此種觀點,劉律師堅決反對。首先,無論對何種案件而言,勝訴的根本在於證據,沒有確鑿的證據,即使辯護技巧再高超,也是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根據前文的分析,如果翟欣欣告網名侮辱誹謗,要證明網民的主觀故意難度巨大,幾乎不可能。僅僅憑藉易律師的三寸不爛之舌,拿不出證據,法官也不會買賬。眾所周知的美國世紀審判——「辛普森案」,就是因為檢方的證據之一—在嫌疑人後院發現的血手套與嫌疑人的手不匹配而不符合「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刑事審判原則,最終認定嫌犯無罪。因此,討論一個案件當事人是否勝訴的可能性時,應當將重心放在證據上,而不是僅憑律師的能力一錘定音。

 

另外,社會上有一種觀點,認為能顛倒黑白,以一己之力掩蓋甚至篡改事實,將有罪之人洗白、無罪之人蒙冤才是口才了得、能力超群的律師。劉律師認為這種觀點大錯特錯。即使律師要為當事人最大限度地爭取利益,也是要本著合法的原則,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為當事人辯護。顛倒黑白不僅不符合公序良俗,還會面臨違反律師職業準則甚至偽證罪的法律風險。大家都聽過這麼一句美國律師界的「金句」:「如果法律對你有利就講法律,如果事實對你有利就講事實。如果二者都沒有,那就拍桌子把事情攪渾。」可見,即使要「拍桌子」,也是要在考慮過法律和事實之後,無可奈何才能出此下下之策。正如醫生以治病救人為己任,有著懸壺濟世的使命感,律師也要秉著實現公平正義的理念,在合乎法律和職業準則的基礎上,辯冤白謗,方是正道。

 

如果易律師能夠證明網上關於翟欣欣的言論為捏造,翟欣欣無辜蒙冤,那麼從蘇某自殺以來各大主流媒體鋪天蓋地的報道及評論都是誹謗。在聲明中,易律師對於誹謗者下達了最後通牒,聲稱要狀告網友及媒體,劉律師可是等著他起訴等得望眼欲穿。

 

現在期限已到,訴狀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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