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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龍珠律師法律評論:王寶強前經紀人宋喆被拘留,「馬金蓮」何時被抓?

作者:劉龍珠律師  於 2017-9-15 08:49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已有1評論

關鍵詞:劉龍珠, 法律

劉龍珠律師法律評論:王寶強前經紀人宋喆被拘留,「馬金蓮」何時被抓?

/劉龍珠律師

WeChat: lawyerlongliu9

912日,王寶強前經紀人宋喆被抓,網友在拍手稱快的同時還想到了「馬金蓮」,高呼「一起抓去浸豬籠」。

如果真被抓,馬蓉都犯了什麼罪呢?

一、 私刻公章罪

有消息稱,馬蓉如今已經被限制出境,理由是其本人涉嫌私刻公章。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中國公民可根據通報備案對象的不同情況,採取相應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

一、 當事人有未執行民、刑事案件的,向當事人口頭通知或書面通知,在其案件(或問題)執結之前,不得離境;

二、 人民法院可作出限制出境協助執行通知,責令當事人不準出境,並扣留其身份證或者護照,註明不準出境的原因;

三、 人民法院未能扣留其身份證或者護照的,可要求公安機關協助收繳、吊銷其證件,或請公安機關宣布作廢;

四、 對未持有護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可要求公安機關在限制出境期限內不予批准通報備案對象的出國()申請;

五、 如未能扣押被限制出境人員的證照,需在邊防檢查站阻止出境的,可要求公安、邊防機關協助邊控。控制措施主要有:掌握出入境動態、阻止出境、阻止出境且扣留證件、阻止入境、阻止入境且扣留證件、扣留人員。對需要掌握出入境動態的邊控對象,控制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對需要採取其他控制措施的邊控對象,控制期限一般為1個月,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由於馬蓉如今和王寶強正打著離婚官司,還涉嫌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是為民事案件;同時,網曝馬蓉在公司股權結構變動時私刻公章,夥同她們家的「宋門慶」利用職務便利轉移、侵吞公司財產,那麼就涉嫌職務侵占罪,是為刑事案件。

因此,馬蓉想趁亂逃跑是不可能了。民事的案子必定要打;如果私刻公章罪名成立,少說也要坐牢3年。

二、 職務侵占罪

根據工商註冊信息來看,馬蓉曾是王寶強影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以王寶強有多少身家,馬蓉一清二楚;私吞公司業務款,宋喆一個股東是不能直接接觸財務的,必定是借用馬蓉之手。

根據中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從法律來看,職務侵占罪對犯罪主體沒有特別限制,就是說這個犯罪行為一個人就可以完成,因此,無論是宋喆一個人坑自己老闆,還是夥同老闆娘一起作案,都是共犯,承擔相同的罪責。馬蓉和宋喆合夥把王寶強的婚內財產轉移至多處,例如馬蓉父母名下,宋喆父母名下,還私刻公章,神不知鬼不覺地吞掉了影視公司的業務款——這兩個人就職務侵占罪的刑罰是完全一樣的,正如劉律師在《王寶強前經紀人宋喆涉嫌職務侵佔,中國判5年美國3年;通姦無罪》中所言,在牢里做一對「監獄鴛鴦」吧!

三、 大難臨頭,「馬金蓮」怎麼辦?

叫做「馬金蓮」,自然不是省油的燈。有消息稱,馬蓉在離婚案中拒絕離婚,聲稱對王寶強還有感情——如果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為何要夥同「宋門慶」把「王大郎」的血汗錢席捲一空?又怎會倒打一耙,散播謠言謊稱寶寶出軌、包養小三呢?

看起來,「馬金蓮」還是相當精明的,懂得「分散投資」——這頭有「宋門慶」恩恩愛愛開房數百次,那頭有「王大郎」萬年備胎——宋喆被抓,還能靠婚姻抓住一個有錢老公。

但是,這婚不是馬蓉說不離就可以不離的,多方證據顯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況且離婚期間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對馬蓉分割財產十分不利,萬一刑事罪名成立,對子女的撫養權爭奪也有非常大的影響。

如今宋喆已經被抓,馬蓉也是風聲鶴唳。之前「親上加親」結了婚的馬蓉媽和宋喆爸,前陣子被網友爆出離婚,以後又會如何呢?

往昔所造諸惡業,皆由無始貪嗔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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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1 個評論)

回復 泥馬 2017-9-15 16:13
現實版水滸傳人物穿越,少不看水滸,老不看三國,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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