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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龍珠律師法律評論:從曹晴案談如何正確申請限制令

作者:劉龍珠律師  於 2017-9-15 08:49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

關鍵詞:劉龍珠

劉龍珠律師法律評論:從曹晴案談如何正確申請限制令

/ 劉龍珠律師

微信號:lawyerlongliu9

 

2017913日上午9點,央視前主持人曹晴及其老公屠中恆相互申請限制令一案在位於洛杉磯縣羚羊谷的加州高等法院開庭審理。結果完全符合劉龍珠律師事先的預測,兩份限制令均被法官駁回。這對曹晴兩口子而言,既是雙贏、也是雙輸。

 

一、屠中恆的限制令被駁回

屠中恆728日首先申請限制令,他的理由有三點:

1、他在吃飯的時候,曹晴把飯拿走,不讓他吃;

2、曹晴打電話給警察聲稱屠中恆打她,報假警;

3、曹晴打電話到自己工作的醫院,對自己同事聲稱要殺自己。但是,屠中恆無法向法官提供這個同事的名字。

法官認為:屠中恆所述的事實不構成人身威脅,駁回了限制令。

 

二、曹晴的限制令也被駁回

屠中恆首先申請限制令,曹晴也跟著申請了限制令,以攻為守。曹晴的理由有五點:

1、家暴;

2、屠中恆讓她吃過期食品;

3、屠逼她幹活,連地上一片樹葉都得撿起來;

4、屠控制她洗澡;

5、其餘一些瑣事,比如屠不給她辦駕照、不給她錢、把她的電動牙刷拿走,等等。

法官認為:曹晴所述的事實也不構成人身威脅,駁回了限制令。

 

三、曹晴案中雙方各有優勢

本案中,屠中恆的優勢是有律師,曹晴的優勢是有三名證人。但因為事實部份與限制令沒有關聯,因此不論是律師還是證人都起不到作用。最後二人的限制令均被駁回。

 

四、什麼是限制令?限制令成立的標準是什麼?

1、定義

限制令(Restraining Order)是法官下達的禁止被告以任何方式聯繫原告或禁止被告到訪某個地點的命令。如果原告感到受到被告的威脅,他可以向法院申請針對被告的限制令。

 

在刑事案件中,限制令由法官或者檢方提出。限制令通常會和家庭暴力相聯繫,並且會在被告被審判之前提出。如果法院認為申請人有足夠的理由來支持限制令的申請,那麼法院會下達限制令。當限制令申請被法院通過之後,它的有效期可以長達5年。

 

2、舉例(怎麼才算違反限制令)

法官下限制令不準與前女友聯繫,但是男子依舊向前女友連續發送騷擾簡訊和郵件。

法官下限制令不準對妻子使用暴力,但是丈夫抓住妻子威脅她不終止限制令就打斷她的腿。

法官下限制令不準靠近住家附近,但是丈夫把妻子停在門口的車胎割破。

 

3、刑罰

加州刑法典273.6規定,違反限制令本身為刑事犯罪。首次蓄意違反限制令是一項輕罪。被告會面臨最多1年的監禁和最多1000美元的罰款。如果你蓄意違反限制令並造成他人的人身傷害,那麼罰款可能加倍,而且被告要被強制關押48小時。如果反覆違反限制令,被告可能面臨30天的強制關押。如果被告是在保釋期間(bail),可能導致被告被帶回看守所關押。

 

4、限制令成立的標準

限制令成立的標準應該是無休止的騷擾、威脅、傷害等。

本案中,法官認為,不論是曹晴還是屠中恆,他們所述的對方行為,均不構成騷擾、威脅、傷害,更談不上無休止,因此兩份限制令均予以駁回。

 

五、劉龍珠律師的建議

 

在申請限制令的案件中,為了向法官證明對方不聽勸阻,且無休止的騷擾、威脅、傷害,劉龍珠律師建議應該隨時保留以下證據:

 

1、要有書面記錄(簡訊、微信、電子郵件等),明確向對方表示,不要再騷擾本人;

2、保留通訊記錄(電話、簡訊、傳真、電子郵件、微信、Line、Facebook等等);

3、如果是通過第三方帶話,那麼申請限制令開庭時必須傳喚第三方到法庭出庭作證;

4、如果被打,要保留醫療記錄,身上的傷痕要及時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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