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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龍珠律師法律評論:依法治國,兩名警察,中國美國均判10年!

作者:劉龍珠律師  於 2017-9-2 10:56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

關鍵詞:劉龍珠, 法律

劉龍珠律師法律評論:依法治國,兩名警察,中國美國均判10年!

/劉龍珠律師

 

201791日上午,上海松江警察絆摔抱娃女子的視頻在網上瘋傳。一名身著制服的警察在執法過程中採用絆摔的方式控制一名中年婦女,而婦女左手抱著的孩子也隨之被摔倒在地。涉事警察已經被上海松江警方停職調差,所幸被摔的孩子沒有大礙。

 

一、 在中國

從視頻中可以看到,婦女違章停車,交警上前執法,隨即發生了衝突。我們無法聽清雙方的對話,但是我們可以看到婦女左手抱著孩子,右手對交警有推搡動作——正是這個推搡動作,讓個別網友認為警察動手是出於正當防衛。

要構成正當防衛,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防衛行為針對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防衛不能超過一定限度。這三點,中美法律完全一致。

推搡動作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見。面對陌生人,不願意他和自己的距離太近,因此出手推開保持距離,是人的本能,不能將其定義為「不法侵害」。況且,以絆摔的方式對抗推搡的動作,明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推搡的動作沒有對警察造成任何身體傷害,可是該婦女卻面部、頸部軟組織挫傷,懷裡的孩子手臂也有擦傷,從目擊者的照片上還能看到地上有婦女的鼻血。顯然,三個條件無一成立,根本就不存在正當防衛。

中國刑法第397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國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不僅是執法力度超過了必要限度,在明知婦女懷抱孩子的情況下,警車內另一名警察沒有下車保護小孩,而是同時去控制中年婦女,摔倒在地的孩子竟然是由路人扶起的。如果孩子摔倒受重傷,甚至是死亡,這兩名警察必定是要面臨刑事檢控的。

劉律師認為,既然是國家公職人員,本應該為國家和人民服務,卻對毫無攻擊性的婦女和孩子過度執法,造成身體傷害,實在惡劣,就應該以最高刑判處!濫用職權與故意傷害兩罪並罰,應該判處10年重刑,不可輕恕!

 

二、 在美國加州

加州刑法245條,使用致命武器攻擊罪(Battery with deadly weapon)——

警察面對的是懷抱孩子毫無攻擊力的婦女,無論是否言語過激,現場至少有兩名警察,完全沒有必要使用絆摔一類攻擊性動作。由於警察經過特殊訓練,其出手默認為具有致命性,因此,兩名警察使用致命武器罪成立,最高可判處4年刑期。

加州刑法273條,兒童傷害罪(Child Endangerment)——

任何人有可能造成兒童嚴重身體傷害或精神傷害,都構成兒童傷害罪。車外的警察明知有兒童在場,並沒有妥善保護好兒童,而是直接採用絆摔的方式將婦女和孩子都摔倒在地。因此兒童傷害罪成立,最高可判處5年刑期。

所以,車外的警察兩罪並罰,最高要面臨10年監禁;後下警車的警察犯致命武器攻擊罪,最高要面臨4年監禁。

 

三、 停職不夠,違法應判刑

警察在執法過程中必定會遇到不配合的情況,此時,美國的解決方法非常值得中國警方參考——如果要在孩子面前對父母進行執法,為避免給孩子造成精神創傷,保護孩子和父母尊嚴,警察不得用武器指向孩子;避免當著孩子的面給父母帶上手銬;逮捕父母時必須落實好臨時照顧孩子的人。

劉律師第一時間看了相關的完整視頻,這名婦女徹底無辜,兩名警察徹底有罪!身為執法人員,應該秉公守法,而不應該以身試法,建議以10年最高刑懲罰這兩名警察!

依法治國,嚴懲不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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