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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龍珠律師法律評論:徐崢猛踹女記者三腳、必須坐牢三年

作者:劉龍珠律師  於 2017-8-4 06:26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

關鍵詞:劉龍珠, 法律, 徐崢, 狗仔

劉龍珠律師法律評論:徐崢猛踹女記者三腳、必須坐牢三年

 

/ 劉龍珠律師

 

最近這幾天,徐崢毆打女記者的新聞傳得沸沸揚揚。劉龍珠律師認為:不管徐崢有萬千理由,哪怕他所說的每一句話都是真的,但是,打人是鐵定事實,觸犯中國刑法,必須坐牢。

 

一、徐崢涉嫌觸犯中國刑法

 

按照中國刑法,徐崢猛踹女記者三腳,即使只造成輕傷,也應該坐牢三年。

 

1、中國刑法

 

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第234條、第238條、第247條、第248條、 第289條、第292條、第333條的規定,對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傷殘的,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傷殘的,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的,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的,聚眾鬥毆致人重傷的,非法組織或強迫他人出賣血液造成傷害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一)犯故意傷害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嚴重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入戶搶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2、觸犯刑法不存在與受害人和解

 

據說,女記者已經與徐崢達成和解,不追究徐崢的刑事責任。劉龍珠律師認為:這是胡扯!

 

不論中國還是美國,對嫌犯提起刑事檢控的權力在政府,不在個人。個人無權免除嫌犯的刑事責任。

 

追究刑事責任屬於國家公權利,目的是行使政府職責,維護社會公序良俗。在中國追究嫌犯刑事責任由檢察院提起公訴,在美國則由聯邦檢查官(US Attorney)或地區檢察官(District Attorney)提起刑事檢控(Criminal Charge)。

 

一個基本常識是:嫌犯和受害人之間可以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和解,但是不可以就刑事責任達成和解。不論在中國或美國,絕不是受害人一句話,表示我原諒他,不追究他刑事責任,嫌犯就可以免除刑事責任的,這絕不可能。嫌犯是否被提起公訴,要看他的行為對社會是否構成危害,由國家權力機關(在中國是檢察院、在美國是檢察官)來決定是否提起刑事控告。

 

二、如果徐崢的行為發生在美國,後果更加嚴重

 

加州刑法典(California Penal Code242條和243條規定:人身傷害最高刑期4年,並處以罰款2000美金。

 

242.有意的、非法的在他人身上施加武力或暴力的行為,是傷害行為。

 

243.觸犯傷害罪最高罰金2000美元,或在監禁不超過6個月,或罰金和監禁同時處罰。

 

(d) 如果傷害行為導致他人嚴重受傷,則根據本法1170h款的規定,依據程度輕重監禁1年、2年、3年或4年。

 

三、公衆場合下,明星公開活動有無隱私權?

 

沒有!

 

中國沒有,美國也沒有。

 

隱私權是公民享有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不願被他人知曉的權利,保護隱私權,就是要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私人生活不受侵害,精神安寧不受打擾。

 

可是從法理上來説,在公開場合的公開行爲並不受隱私權保護,明星也一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明文規定的「私人空間」即爲「身體」和「住宅」,那麽其他場合就不屬於私人場合。

 

我國學界主流觀點認爲,公眾場所確實存在某些私人場合。這些特殊場合作為個人私密空間的延伸,具有排除外界干擾,維護自身私密性的特點,可以分為三種:

一種是公共場所的特定部分,試衣間、客房、公廁、病房、包間,這些部分不專屬於某人,任何人都能使用,在使用期間,該空間屬於私人空間。

第二種是半私人場所,如集體宿舍、辦公室,這種場合限於一定范圍的人員使用。

第三種是公共場所中私人性質的交往、談話和其他行為。和前兩種不同,沒有可視的、固定的邊界,隻能憑當地生活、行為習慣和行為人自身的隱私意識來確定。

徐崢在微博發佈的聲明中並沒有提及自己與友人在用餐時被偷拍,而是在「在飯店門口發現有人躲在一輛白色福特車內偷拍」,之後在「在目的地附近」與女記者發生衝突。既然拍攝場所均不屬於特殊的「私密空間延伸」,自然不存在隱私權的侵犯問題。

 

同樣,加州的刑法界認為:在公眾場合一般不存在隱私權,如果一個攝影記者是站在公共場合(Public Area)拍攝,不論他拍的對像是誰、甚至人家窗簾大開拍到家裏去,都並不侵犯他人的隱私。但是,同時法律列舉了三種公眾場合下,當事人對隱私權有合理期待,不容侵犯:

·         警方控制的案發現場。過度拍攝不僅使受害人家屬感到不安,還會幹擾調查取證,甚至影響最終審判的公正性。

·         公共洗手間、公共浴室拍攝或偷拍不知情女性裙底,都侵犯了他人隱私權,因為當事人對這些場所和身體部位有著合理隱私期待,所以即便拍攝者當時位於公共場所,這類行為依舊侵權,同時還存在觸犯其他法律的可能。

·         安全區域。涉及國家安全事務的區域不得拍照攝影,大多政府機構也禁止拍照,違法者可能被訴以叛國罪。

此外,加州法律於2015年填補了「無人機」侵犯私人住宅偷拍隱私的法律空缺。拍照者即便沒有親身進入私人住宅或空間,利用無人機等物品進行拍照,依舊被視爲侵權。

 

四、徐崢打人行為是「正當防衛」嗎?

 

不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

 

由於拍攝衹是獲取肖像的一個過程,並未使用肖像而盈利,因此該名女記者尚未構成侵權。但值得注意的是,若跟蹤拍攝的形式為網路直播,且同時獲取打賞,則侵犯了被拍攝者的肖像權,需要負擔法律責任。

另外,並無相關法律規定,普通公民不得在公共場合內跟蹤任何人。因此,無論女記者是普通拍攝也好,跟蹤拍攝也罷,法無明文禁止即合法。女記者的跟蹤拍攝目的是爲瞭解徐崢與友人的活動行程,並不是搶劫、強姦之類的刑事犯罪,不存在犯罪意圖,況且此類結果犯衹有在犯罪結果發生時罪名才成立,所以,女記者的跟蹤拍攝不違法。

既然,記者首先並沒有威脅徐崢人身安全的惡意,其次也沒有做出傷害徐崢人身安全的舉動,甚至沒有侵犯徐崢的個人基本權益,那麽徐崢根本不需要防衛

 

因此,徐崢打人不是正當防衛,不能免除刑事責任。

 

實際上,明星發現自己被跟蹤拍攝以後,有權與拍攝人口頭交涉要求停止,或與其就跟拍內容進行等價交易,但就是不得使用暴力、威脅手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規定: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徐崢在與女記者交涉過程中動粗,猛踹其面部三腳的同時搶奪DV機並進行損毀,不僅觸犯了故意傷害罪,同時還有尋釁滋事罪。

 

五、劉龍珠律師呼籲:尊重記者

 

公民有知情權,記者是公民知情權的保障,也是維護社會民主和法制的要素。記者的工作不但重要,而且神聖。

 

記者盡心盡力挖掘真相,跟拍是敬業的表現,只有這樣才能挖掘真相、還原真相,你我他每一個公民的知情權才能得到保障。

 

何況,只要法律沒有禁止的,就是合法的。

 

徐崢事件發生以後,崔永元公開表示「往死裏打」——作爲公衆人物,公開支持違法行爲,反而獲得大票網友支持實在讓人無法理解!劉律師在從業過程中也曾遭遇過無休無止的跟拍和騷擾,完全能夠理解狗仔毫無道德底綫的窺探隱私使當事人心中有無限反感和憎惡,但無論有多厭惡狗仔,出手打人就是不對,就是違法!

 

郭德綱圍堵采訪車群毆記者、李亞鵬機場搶相機暴打記者、竇唯大鬧新京報社防火燒車、陳羽凡酒後揮棍砸蹲點記者車……正是因為這些不尊重記者的行為沒有得到相應的懲罰,才導致又發生了徐崢打記者事件。

 

劉龍珠律師呼籲:藉此文向大衆普及相關法律,但堅決抵制「狗仔行爲」!尊重記者!尊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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