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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龍珠律師法律評論:從王寶強、張紀中事件一窺中美臺通姦捉姦法律大對比(二)

作者:劉龍珠律師  於 2016-9-10 14:08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

關鍵詞:劉龍珠

 

 

劉龍珠律師法律評論 

從王寶強、張紀中事件一窺中美臺通姦捉姦法律大對比(二)

 

 

/劉龍珠律師

 

講完通姦,現在講抓姦。捉姦或抓姦是指已有婚姻關係之人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性關係,配偶之另一方進行證據收集的行動。捉姦行為輕則僱人跟蹤拍照,重則闖入私人領地或暴力侮辱,更有甚者毆打辱罵后散播對方不雅照片。以下的典型抓姦種類在中美臺都有可能造成嚴重的刑事和民事後果。

 

1.跟蹤與拍照

 

馬蓉和宋喆在紐約被拍到出遊幽會,並在高速上被跟車。張紀中的妻子被卓偉長期跟蹤,最終在地下車庫被拍到和「乾兒子」的深夜擁吻照。

 

那麼,這些跟蹤和拍照行為是否需要承擔法律後果呢?

 

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和私人信息依法受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權利主體當然有權禁止他人非法收集、公布和使用其個人信息和生活情報。

 

劉龍珠律師認為,一般來說,對他人暴露在公共場合的部分,進行非營利為目的地拍照在中美臺都是不會觸犯刑法的。

 

中國大陸

 

在大陸現行的法律中,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2條提到了隱私權,結合第15條規定了「侵害隱私權等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承擔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複名譽等。」 由此可以看出在中國,隱私權還沒有一個細緻的權威的司法定義,對其的保護還處在一個發展和完善的階段。也要注意到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對於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的,以侵害名譽權認定,並應當賠償受害人損失,對非法所得予以收繳。另外,根據2011年的司法解釋,凡與社會公共利益、公共道德有關的事項,不受隱私權保護。因此,卓偉對張紀中妻子的跟拍以及揣度其與乾兒子有不正當男女關係,是否涉嫌以書面方式宣揚他人隱私並侵害他人名譽權取決於本事件是否與公共道德有關。換句話說,張紀中和王寶強夫妻作為公共人物,他們的婚姻私德敗壞的曝光如果屬於維護社會公共道德,則卓偉不需要為侵害隱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認定公眾人物的婚姻私德不屬於公共道德範疇,那麼要認定卓偉侵害樊馨蔓的個人隱私,需要樊馨蔓主動對卓偉提起訴訟並由樊馨蔓舉證卓偉的報道內容基本失實,使其名譽權受損;或文章基本屬實,但有侮辱她的內容,使其名譽受損。也就是說,如果法院認定公眾人物的婚姻私德不屬於公共道德,且樊馨蔓可以證明自己與乾兒子並沒有不正當關係,那麼卓偉構成侵害樊馨蔓名譽權,應當賠償其損失並上繳違法所得。

 

台灣

 

在台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而對於偷拍偷錄,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或錄音、照相、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此罪為告訴乃論。除了治安和刑事責任,受害人還可以主張民事賠償,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自由、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受害人可以向侵害人要求民事賠償。但上訴的刑法和民法責任在司法解釋中都有一個例外,「新聞採訪者根據事實認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不被處罰」。通俗地說,如果卓偉根據掌握的線索認定樊馨蔓是否出軌是關乎社會公益並具有新聞價值的,且他對公眾名人隱私用跟追方式偷錄的手段被社會通識認可,則他的跟拍偷錄行為在台灣並不受本條的刑事懲罰。

 

值得注意的是,台灣有不少的徵信公司或徵信社,他們的主要業務之一就是搜集婚外情證據和捉姦。在實際操作中,徵信社的工作人員往往採用跟蹤、竊聽和監視以私人的不法手段取得音頻和影像證據。但由於上述刑法315條之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受害人必須提起告訴,司法機關才會提起審查。但實踐中,受害人往往有通姦證據掌握在徵信社手中,因而不敢提出告訴,也不敢要求民事賠償,甚至還可能反而被徵信社訛詐錢財。因而,這種「告訴乃論」的立法形式,長遠來看並不見得有很大益處。一方面,這種立法形式使徵信社得以將跟拍抓姦的業務作為一種「兩頭收錢」的斂財工具。在這種利益的刺激下,徵信社會更肆無忌憚地使用非法手段侵害公眾的隱私權並逃脫法律制裁。另一方面,在現實生活中,偶爾通姦其實並不一定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至離婚的地步。而徵信社的嚴密跟蹤的調查行為和搜集通姦罪刑事證據的目的,更容易使夫妻間的信任和親情土崩瓦解,使離婚成為唯一的選擇。

 

美國加州

 

在美國,發現自己被跟蹤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限制令(restraining order)。人身限制令是由法庭發出的一種帶有強制力的法令。它可以禁止特定的人靠近你一定距離,而如果這個人違反法令則會面臨監禁和罰金的懲罰。因此,如果被配偶僱傭的偵探跟蹤或騷擾,受害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請針對他的人身限制令。

 

此外,在美國受害者還可以以特定的侵權罪名起訴加害者。在加州,根據《加州民法典》(California Civil Code)第1708節,如果被告意圖跟蹤監視或騷擾受害人,並使受害人合理地感到安全受到威脅或使受害人遭受實質性的精神傷害(Substantial Emotional Distress),則被告犯跟蹤罪(Tort of Stalking)並應當賠償相應損失。另外,受害人也可以對拍照者提出侵犯隱私權(Invasion of Privacy)的起訴。侵犯隱私權是指行為人故意以身體或工具侵犯他人的私人地域或故意非法、侵擾或收集他人的私人信息且具體侵權行為足以被普通大眾認為非常冒犯。因此,捉姦人未經允許在他人私人住宅、酒店房間安裝監控設備進行偷拍偷錄都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如果遭到嚴重的精神損害,受害人還可以以故意精神傷害罪(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Emotional Distress)起訴跟蹤者。故意精神傷害罪是一種行為人故意或者間接故意作出的極端和粗暴的行為導致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侵權行為。因為跟蹤者明明可以預見自己的跟蹤行為有極大可能對被跟蹤者造成心理壓力卻仍然跟蹤,說明他的主觀上放任危害後果,滿足間接故意。同時,持續的日常跟蹤行為足以讓一個民主社會的公眾感到極端過分和無法容忍,所以情節的嚴重程度也滿足罪名要求。該罪的最後一個要件是造成的精神損害達到嚴重的程度,在既往案例中,嚴重的精神損害的判定並不要求受害者達到接受藥物治療的受害程度。加害行為的極端性和嚴重性本身是判斷精神損害程度的重要標準。捉姦不僅存在長期反復的跟蹤行為,還在跟蹤過程有進行拍照和錄像的嘗試,因而構成了一種極端嚴重地施加嚴重精神傷害的犯罪行為。其次,受害者可以對加害人提出暴力威脅(Assault)的起訴。暴力威脅是指行為人故意作出與受害人或其衣物的一種騷擾性接觸或對受害人造成即將發生此種威脅的恐懼。不可否認,大部分的被跟蹤者都處於跟蹤者會即刻施加傷害行為的恐懼中,但是在捉姦的跟蹤行為中,被害人很難證明跟蹤者對被害人有造成暴力傷害或者施加恐懼的故意。

 

2.破門而入,脫衣服甩耳光

 

當然,如果時間抓得準,就不用你給他們脫衣服了。

 

在王寶強剛剛發佈離婚信息的當天,網路上就傳播了大量所謂「捉姦現場照片」。這種未通知當事人,而直接帶上親戚、朋友甚至律師,闖入酒店房間抓姦甩耳光,甚至暴力禁止當事人離開現場的行為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呢?劉龍珠律師認為,在中美臺這樣的行為都有可能觸犯刑法。

 

中國大陸

 

在中國大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5條,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這裡,住宅指供他人家庭生活且與外界相對隔離的房屋,也就是說公民以居住為目的的封閉空間都應當定義為住宅。第234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46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本罪為告訴的才處理。第275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238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因此,非法闖入他人私人住所或酒店的行為都應當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且,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但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自訴案件。相關人員闖入民宅之後,如果毆打配偶或第三人,構成《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輕傷的,觸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捉姦方帶著第三方或者多人前往捉姦,公然言語辱罵被捉姦人,情節嚴重的;或者以強迫拍攝裸照、強迫剃光被害人頭髮等手段暴力羞辱被捉姦人,觸犯侮辱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如果捉姦人在捉姦過程中,打砸酒店的門窗、傢具或損毀被捉姦人的私人物品,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如果捉姦人用恐嚇、暴力威脅或暴力等方法強行禁止配偶或第三人離開房間的,構成非法拘禁罪,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在禁止上述人員離開期間,毆打、侮辱當事人的,從重處罰。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王寶強的捉姦傳言中,他和宋喆的妻子是帶著各自的律師闖入捉姦現場的。在中國大陸,不少民眾認為捉姦現場一定要叫上三姑六婆的親戚甚至律師。一方面,認為律師在場可以為自己充當一個的有可信度證人,證明配偶的婚內出軌行為。另一方面,認為律師以其專業知識,當場告知配偶對其不利的法律後果。從而達到嚇唬配偶,謀奪更多財產分割的目的。但對於第一點,雖然大陸法律沒有明確禁止代理人在民事案件中作為證人,卻規定了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也就是說,以自己的律師作為離婚案的證人反而降低了他證言的採信度,尤其是作為單獨認定事實依據的時候不能採信。而對於第二點,律師強行闖入私人住宅等捉姦行為本來就是知法犯法了,再和當事人串通,用虛假的法律後果欺詐出軌的配偶,則需要承擔每個罪行的法律責任,並且可能因刑事犯罪被吊銷律師執照。

 

這也是為什麼大陸律師往往只通姦,不抓姦。

 

台灣

 

在台灣,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306 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須告訴乃論。根據第279條,當場激於義憤犯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或使人受重傷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條中,該義憤須在不義行為之當場所激起,而立為實施傷害者,且義憤之發生,係因直接見聞該不義行為,致一時受激而難以忍受者而言。  309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 302 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此,在台灣,捉姦人闖入他人住宅場所捉姦,若被受害人提起告訴,須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但如果一方配偶事前並不知悉姦情,偶然撞見通姦現場,出於無法忍受的義憤臨時起意傷害配偶或者第三人,應當較一般傷害罪按第279條從輕處理,也就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若傷害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如果捉姦人撞破通姦現場時,當即產生不可抑制的憤怒,立即起了殺意並實施殺害行為,按 273 條,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如果捉姦人事前已經知道姦情,則並不是在撞破姦情 「當場」激起義憤,應當按照一般傷害罪定罪量刑。因此,如果捉姦人的傷害的主觀意思是一般傷害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若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捉姦者的主觀意圖就是要重傷受害人並造成重傷後果,則使用《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美國加州

 

在加州,捉姦人用暴力捉姦,可能會違反多項刑法罪名。

 

根據《加州刑法典》第245(a)條,使用足以致傷致死的武器,在有能力造成對方受傷害的情況下,故意作出試圖傷害對方的行為,犯刑法上的暴力威脅罪(Assault)。因此,捉姦人如果拿著如斧頭、手槍、菜刀等兇器,向配偶作出扔擲、揮舞等動作,就可能構成此罪,面臨最高$1,000的罰金和六個月的監禁。

 

在捉姦人有毆打行為的情況下,其配偶和第三人還可以根據第243條,控告對方犯毆打罪(Battery)。毆打罪是指行為人對第三人造成了實際上的武力或暴力行為。在加州,毆打罪並不要求行為人造成明顯的身體傷害後果。妻子捉姦時向丈夫或情婦推搡、扇耳光,都可能構成毆打罪,被處以$2000以下的罰款或者6個以下的監禁。而如果妻子將情婦毆打致一定傷害,則有可能被以毆打致傷罪(Aggravated Battery)起訴。本罪名根據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可以是輕罪,也可以是重罪(Felony)。也就是說被告最高可以被罰$10,000的罰金以及四年監禁。而如果進一步,如果妻子將情婦毆打致實質性的重傷,可能會再面臨額外的三到六年的監禁。

 

《加州刑法典》第206條還規定了折磨罪(Torture),為了讓他人遭受極端的痛苦或殘酷的折磨,向他人施加極大的身體傷害,以達到報復的目的。加害者面臨最高$10,000的罰金和終身監禁。在去年發生的南加州中國留學生凌虐案,主犯就是為了報復受害人搶男朋友,而虐待了她長達五個小時,行為包括扒光其衣服、煙頭燙傷其乳頭,命令她吃頭髮等。對於這些原配很愛在情婦身上做的事情,檢控官就是以折磨罪起訴的她們。 

除此之外,只要毆打造成了可見的傷害,配偶還有向捉姦配偶提起配偶傷害罪(Corporal Injury to a Spouse or Cohabitant)的權利。也就是說,來捉姦的丈夫只要在通姦的妻子身上留下腫脹淤青,丈夫就構成犯罪。配偶傷害罪的法律後果由傷害的嚴重程度和施暴者是否有前科確定。

 

在加州,捉姦者不讓配偶和第三人離開也會構成非法監禁罪(False Imprisonment)。根據加州刑法典第236條,以非法手段故意限制他人活動,使其無法根據自己的意願逗留或離開某處的,構成非法監禁罪。本罪在加州屬於輕罪,行為人最高面臨364天的監禁和$1000的罰金。但如果捉姦人以暴力或恐嚇手段,限制配偶和第三人離開,則可能構成重罪(Felony)。非法監禁罪的重罪刑罰最高為三年監禁。如果捉姦者不是不許配偶和第三人離開房間,而是要強行帶走第三,則可能構成綁架。比如,王寶強如果曾對馬蓉捉姦,那在現場看到宋喆可能會十分氣憤,強行要把宋喆帶回公司好好「算賬」。這樣違背宋喆意願,用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手段把他帶到別的地方的行為就構成綁架,面臨最高八年監禁的刑罰。

 

3.拍裸照,發裸照

 

在社會新聞中,妻子抓姦最典型的行為就是當場抓拍情婦的裸照,事後發佈在網際網路上。隨著社交媒體的發達,這種抓姦裸照往往能快速傳播開來,吸引大量的瀏覽量。那這種報復行為是否違法呢?

 

中國大陸

 

在中國大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本罪為告訴的才處理。第三百六十四條,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如果捉姦人強迫出軌者拍裸照,並散播給第三人或公眾,首先可能犯侮辱罪。其次,由於傳播淫穢物品罪不要求牟利,所以如果捉姦人把裸照寄給出軌配偶的工作單位、張貼在小區或者上傳到網際網路,情節嚴重的話,可能觸犯轉播淫穢物品罪。也就是說,如果網上王寶強捉姦現場的裸露照片屬實,以如此大的輿論關注度而言,上傳的人應當被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台灣

 

在台灣,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文字、圖畫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雖然本罪叫誹謗罪,但散布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內容,即使屬實,也要收本罪管束。也就是說,如果王寶強在台灣的網上散布足以損毀馬蓉名譽的捉姦照,即使照片屬實,王寶強也犯誹謗罪。如果一方把出軌配偶的身份信息、工作單位和電話等信息放在網上,並配以「精神病患者」、「酒鬼」、「妓女」等字樣,不管描述是否屬實,都犯誹謗罪。這一點就跟美國很不同,在美國,如果誹謗的內容為真,則不構成誹謗罪。

 

美國加州

 

在加州,公開他人私人信息會構成公開隱私罪(Publication of Private Facts)。這種被保護的私人信息必須不涉及合法的公共利益,且隱私程度必須達到其洩露會使一個正常的普通人覺得冒犯的程度。同時,加州要求原告額外證明被告在主觀心態上是放任這種侵害行為發生的。因此,在如果抓姦照屬實的前提下,馬蓉要在加州控告王寶強公開隱私,除了證明自己出軌的隱私被公開,且正常人都會因此覺得被侵犯和不滿外,還要證明王寶強對照片傳播后可能造成馬蓉受到不利影響的事實,採取聽之任之,放任不管的主觀心態。

 

在加州,除了上文這種民事告訴,行為人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加州刑法典》第653.2(a)條,為了使他人對自己的人身安全感到不安,在對方不同意的情況下在網上散佈可以識別對方身份的信息,已達到對方立即受到不想要的騷擾和身體傷害的目的。本罪為輕罪,最高刑罰是$1000的罰款和一年監禁。根據第647(j) 條,任何人故意散播他人的隱私部位或性交的照片,造成他人精神緊張的,可能面臨$1000以下的罰款。因此,抓姦后把對方的裸照、床照放上網,從而達到讓對方出醜,不敢見人的目的,就違反了第647條。如果把對方的手機號、地址放上網路,配以「騙子」、「賤貨」、「接受服務」等配字,使對方處於被馬上騷擾和傷害的恐懼中,則構成第653條之罪。  WHY? 華人,相較於美國主流社會的白人,更愛選擇捉姦的方式解決伴侶出軌問題,這樣的選擇有深刻的文化和法律原因。 華人的婚姻觀更加實際,婚姻就是一種要求回報的投資。相親先問收入,結婚先買房。這種做買賣的心態,在面臨背叛的時候往往就無法保持克制和冷靜。試問,如果你高價買了一輛跑車,月月交足高額保險,卻一直在被別人偷偷開著,你會不會暴跳如雷,想把他的盜竊行為公諸於眾。這也是為什麼,華人一旦面臨配偶出軌的情況,就希望把事情鬧大,最好人盡皆知。好像只有對方也被親友和大眾唾棄,受到傷害,才可以平衡自己買虧了的心態。而社會大眾也習慣於這種衝動和激進的捉姦大戲,樂於置身事外地看熱鬧。因此,儘管大陸和台灣都有懲處捉姦人的法律,卻因為社會環境的寬鬆和理解,很少真正使用這些法條懲處捉姦行為。 在離婚的訴訟流程上看,台灣法律給予被出軌配偶向出軌方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中國法律規定,與他人同居的一方配偶在離婚財產分割中要不分或者少分財產。這樣的利益驅動下,華人習慣於用抓姦的方式搜集證據。畢竟結婚是錢,離婚也是為了錢,抓住最後的機會撈錢也不難理解了。  再看美國,在上文介紹過的加州離婚規定中可以看出,出軌並不影響財產分割,所以捉姦並不能帶來什麼經濟利益。他們結束的是一段感情關係,而不是利益關係,所以不需要撕破臉皮,更不需要動用私刑懲罰對方。畢竟,在法律的執行方面,美國警察對於夫妻間的暴力行為也更加重視,暴力捉姦的案件會被認真審查。不像大陸警察,往往覺得「清官難斷家務事」,不對暴力捉姦行為進行立案。 從心態上看,主流社會的白人都很註意隱私,覺得伴侶出軌是很私人的事情,需要兩個人解決,而不是大肆宣揚。面對配偶可能出軌的情況時,往往自己先冷靜下來,再找對方談一談,找雙方問題。如果還能解決問題就繼續過,如果不能就離婚。 以默多克和王寶強的例子來說,默多克比鄧文迪老很多,王寶強比馬蓉醜很多,兩人都憑藉金錢和地位找到了在年齡和外形上優於自己很多的伴侶。但結果,兩人都在替自己的老婆養情夫——默多克給布萊爾提供了大量助選資金,王寶強給自己的經紀人又發工資又分股份。但是,默多克不管在和鄧文迪的離婚時,還是是在媒體爆出鄧文迪出軌證據時,都沒有就出軌事件發表任何意見。反觀王寶強,在離婚前就把馬蓉出軌一事弄到人盡皆知,整個就一男版竇娥。 萬惡淫為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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