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馬蓉宋喆誣陷王寶強「家暴、包小三」涉嫌犯罪

作者:劉龍珠律師  於 2016-8-21 05:30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已有2評論

關鍵詞:王寶強, 拳打腳踢, 共和國, 姓女子, 誹謗罪

馬蓉宋喆誣陷王寶強「家暴、包小三」涉嫌犯罪

文 / 劉龍珠律師

自王寶強在2016年八月十四日凌晨在微博發出與馬蓉的離婚聲明后。馬蓉在八月十四日發布微博暗諷王寶強「欲蓋彌彰,善惡自有真相,不是不爆,時候未到」,雖然沒有指名道姓可是在王寶強發布離婚聲明后發的。

而後又八月十四日七點三十七分的一條微博中提及「2005年我就與宋喆在一起了!在學校的時候因為什麼才跟他結婚你們是不會明白的,之所以現在回這樣也是我忍無可忍了,我不需要一個銀幕前裝作很愛我家裡對我拳打腳踢的男人,你能給我的他也可以他能給我的你永遠滿足不了我!這不是道德底線的問題,這是我對你的容忍走到了盡頭」,而後該微博被刪。

在八月十六日,馬蓉方發布王寶強「出軌證據」稱王寶強出軌一名劉姓女子證據包括一系列微信截圖和該女子的護照圖片。在這些圖片中是劉姓女子和一位帶著口罩墨鏡的男人合照。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6條,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清潔嚴重的行為」。誹謗罪的構成條件是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

2)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

還有,在2014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里提及到「網路誹謗「的犯罪標準為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此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馬蓉在八月十四日發布的微博「欲蓋彌彰,善惡自有真相,不是不爆,時候未到」,雖然沒有指名道姓可是卻在王寶強發布離婚聲明后發的,讓人一看就知道她指的正式王寶強。

根據法則,誹謗行為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在「我不需要一個銀幕前裝作很愛我家裡對我拳打腳踢的男人」言論中暗示王寶強對她家暴,如馬蓉不能提供有力證據證明王寶強對她施暴就屬捏造事實並且散布捏造事實。

而馬蓉方發布王寶強的「出軌證據」,微信截圖並不能證明內容提及的「寶寶」就是王寶強,工作人員的爆料也不能成為有利證據。如果「保養女大學生」之說的謠言也是馬蓉針對王寶強而捏造並且散播的話,只能更讓她又坐實了誹謗的罪名。根據上面提到的「網路誹謗」的犯罪標準,馬蓉該微博轉發量以遠遠超出500次。

只要符合其中一條,已屬違法。

馬蓉必須提供更具體並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來證明她對王寶強作出言論屬實。否則在這種情況下,馬蓉已經構成了誹謗罪。根據以往案件例如「艾滋女事件」和「秦火火案件」,誹謗罪最高刑罰可達有期徒刑三年。

如宋喆有參與捏造和散布這些訊息,宋喆也已經觸犯誹謗罪。

高興

感動

同情

搞笑

難過

拍磚
1

支持

鮮花

剛表態過的朋友 (1 人)

發表評論 評論 (2 個評論)

回復 十路 2016-8-21 10:34
請教劉律師:

1) 王在公開離婚聲明書中寫了什麼?
2)「馬蓉必須提供更具體並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來證明她對王寶強作出言論屬實。否則在這種情況下,馬蓉已經構成了誹謗罪。根據以往案件例如「艾滋女事件」和「秦火火案件」,誹謗罪最高刑罰可達有期徒刑三年。」  此項對王的公開言論是否也成立?
回復 qxw66 2016-8-22 03:02
搗鬼有術,然也有限

facelist doodle 塗鴉板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評論 登錄 | 註冊

關於本站 | 隱私權政策 | 免責條款 | 版權聲明 | 聯絡我們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華人中文門戶:倍可親 (http://big5.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統基於 Discuz! X3.1 商業版 優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本站時間採用京港台時間 GMT+8, 2024-12-21 05:36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