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離法律依據的「死磕」只是「磕死」
網上看了陳瑞華教授一段視頻,認為許多律師「死磕」是按照「炒作」的思維把法律問題政治化,而不是按照法律人的思維把各種問題法律化。陳教授還指責一些「死磕」律師鼓勵當事人上網、上訪,而不是從法律構成要件出發進行代理與辯護。陳教授還舉例說有律師主張法官迴避,因為法官是中共黨員。
陳教授的舉例很奇葩,至少我的朋友圈沒有發生過,其真實性不可考。不過,陳教授也談到一個問題,律師「死磕」不能離開法律規定,否則就是「磕死」。律師眼中沒有政治問題只有法律問題,律師應該把一切問題「法律化」,而不是試圖扮演「公共知識份子」的角色去把法律問題「政治化」。無論是貪官落馬還是民主人士入獄,律師應該關心辦案機關掌握了什麼,而不是政治背景是什麼——即使是納粹戰犯、日本戰犯,在法庭上也需要舉證、質證,何況普通法庭審理的案件?
律師「受人之託忠人之事」,在證據上、程式上、邏輯上「死磕」是對法律原則的堅守,推動了法治進步。但離開法律依據的「死磕」,只能把律師從專業法律人降低為非專業的辯論家——律師的辯護不是辯論,它需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而不是壓倒對方,「求真」而不是「求勝」。面對滔滔不絕的論證,對手一句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足矣。就象有人冒充律師指責錢列陽律師擔任檢察院人民監督員沒有迴避雷陽案涉案員警,卻拿不出任何法律依據,也就只能「炒作」吸引眼球而已。
脫離法律依據的「死磕」只是「磕死」,這往往是辯護律師不能從證據上、程式上、邏輯上破壞公訴人指控的無奈之舉。辯護律師可以在法庭上或者庭審前堂堂正正用法律與事實幫助辦案機關查明事實、準確適用法律,也就無需用吹毛求疵的方式去對抗法官。
律師與法官、檢察官、警官同屬於「法律共同體」,他們是從不同的角度去查明事實、準確適用法律。律師充當的是「司法諫官」的作用,通過「直言進諫」去幫助辦案機關「兼聽則明」。每一個罪名都有其構成要件,律師從構成要件出發,要求辦案機關「舉證」並「攔截」可能存在的「冤假錯案」,這才是推動法治進步幫助當事人本身。
律師用法律依據去「死磕」,這才是「王道」。離開法律依據,律師「泯然眾人矣」。我在律師協會維權委員會多年,許多律師被辦案機關投訴往往是有些「越界」行為,其實只要在法律範圍內基本是安全的。即使是「超級306條款」,律師調查取證只調取客觀證據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