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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任律師們」上堂法制課

作者:JoneMarri  於 2016-7-14 09:39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法律相關

關鍵詞:社會穩定, 網路論壇, 國家安全, 民族團結, 聊天軟體

給「任律師們」上堂法制課 (2016-07-14 08:28:38)轉載▼
近日律師任全牛網上造謠涉嫌犯罪被刑拘,該事件引髮網民關注。身為律師,更應當知法守法,而任全牛等個別律師為了某些不可告人的目的,居然膽敢突破法律底線,製造網路謠言,為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害,更應受到法律嚴懲!
那麼,什麼是網路謠言,咱們就給這些「維權律師」上一堂法制科,講一講網路造謠傳謠者的刑事責任。
網路謠言:是指通過網路介質而傳播的沒有事實依據的信息。網路介質諸如:郵箱、聊天軟體、社交網站、網路論壇等。網路謠言主要涉及突發事件、公共領域、名人要員等內容。網路謠言的傳播具有突發性且流傳速度快的特點,能對正常的社會秩序易造成不良影響。
網路造謠:是指藉助網路等現代傳播信息手段,故意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的行為。
網路傳謠:是明知道是謠言仍通過網路傳播的行為。
涉及網路謠言的刑事犯罪,可能觸犯的罪名有很多,根據謠言的內容和侵犯的客體性質,大概可分為:
第一、危害國家安全、民族團結的網路謠言。例如煽動分裂國家罪。因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危害性較大,故構成此類犯罪通常不需要以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結果為前提即可夠罪。
第二、危害法律實施或破壞社會穩定的網路謠言。例如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此類犯罪要求達到危害法律實施和破壞社會穩定的程度即可夠罪。諸如:《刑法修正案(九)明確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名譽、榮譽權的網路謠言。這個要求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可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誹謗罪。
針對律師而言,根據相關規定,以對案件進行歪曲、不實、有誤導性的宣傳或者詆毀有關辦案機關和工作人員以及對方當事人聲譽等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的,屬於律師法規定的違法行為。同時,律師法也明確,「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的」等行為,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作為律師,這個職業得以存在,他的執業行為能夠進行,一個前提條件就是法律秩序的建立,而不是用造謠的方式給辦案機關施壓,用製造混亂的手法追求所謂「真相」,用違法的手段追求「法治」。任全牛一案中,公安機關對任全牛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依法合規。可以說任全牛是咎由自取、罪有應得。希望任全牛這樣的「維權律師」,引以為戒,走上法律服務的正道,毋再沉迷於網上炒作、庭外滋事等「旁門左道」甚至「歪門邪道」,真正做到保障律師行業風清氣正,塑造律師全行業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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