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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會授權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作者:baoma111  於 2016-3-20 10:07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已有7評論

關鍵詞:共和國, 中華

新華社北京3月19日電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目錄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慈善組織第三章 慈善募捐第四章 慈善捐贈第五章 慈善信託第六章 慈善財產第七章 慈善服務第八章 信息公開第九章 促進措施第十章 監督管理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第十二章 附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慈善事業,弘揚慈善文化,規範慈善活動,保護慈善組織、捐贈人、志願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進步,共享發展成果,制定本法。第二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慈善活動以及與慈善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三條 本法所稱慈善活動,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財產或者提供服務等方式,自願開展的下列公益活動:(一)扶貧、濟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三)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四)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六)符合本法規定的其他公益活動。第四條 開展慈善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願、誠信、非營利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依法開展慈善活動。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慈善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慈善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第七條 每年9月5日為「中華慈善日」。第二章 慈善組織 第八條 本法所稱慈善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規定,以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慈善組織可以採取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組織形式。第九條 慈善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二)不以營利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稱和住所;(四)有組織章程;(五)有必要的財產;(六)有符合條件的組織機構和負責人;(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 設立慈善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准予登記並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本法公布前已經設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性組織,可以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予以認定並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不予認定並書面說明理由。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登記或者認定期限的,報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第十一條 慈善組織的章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和住所;(二)組織形式;(三)宗旨和活動範圍;(四)財產來源及構成;(五)決策、執行機構的組成及職責;(六)內部監督機制;(七)財產管理使用制度;(八)項目管理制度;(九)終止情形及終止后的清算辦法;(十)其他重要事項。第十二條 慈善組織應當根據法律法規以及章程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明確決策、執行、監督等方面的職責許可權,開展慈善活動。慈善組織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第十三條 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報告應當包括年度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情況、慈善財產的管理使用情況、慈善項目實施情況以及慈善組織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情況。第十四條 慈善組織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慈善組織、受益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慈善組織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與慈善組織發生交易行為的,不得參與慈善組織有關該交易行為的決策,有關交易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第十五條 慈善組織不得從事、資助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不得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和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不得對受益人附加違反法律法規和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慈善組織的負責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三)在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的組織擔任負責人,自該組織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之日起未逾五年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條 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一)出現章程規定的終止情形的;(二)因分立、合併需要終止的;(三)連續二年未從事慈善活動的;(四)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的;(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條 慈善組織終止,應當進行清算。慈善組織的決策機構應當在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終止情形出現之日起三十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並向社會公告。不成立清算組或者清算組不履行職責的,民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慈善組織清算后的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慈善組織章程的規定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章程未規定的,由民政部門主持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慈善組織清算結束后,應當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辦理註銷登記,並由民政部門向社會公告。第十九條 慈善組織依法成立行業組織。慈善行業組織應當反映行業訴求,推動行業交流,提高慈善行業公信力,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第二十條 慈善組織的組織形式、登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免責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環球網無關。其原創性以及文中陳述文字和內容未經本站證實,對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內容、文字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僅作參考,並請自行核實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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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7 個評論)

回復 orange_a1 2016-3-20 13:33
支持習主席!希望廣大領導幹部,尤其是基層幹部把這些話落到實處,讓群眾得到真正的實惠
回復 baoma111 2016-3-20 13:36
習大大是一位有遠見的領導人、政治家,我相信在習大大的帶領下我們一定會更強大!
回復 luneng 2016-3-20 13:41
給習總點贊!習大大,我們支持你!
回復 tianqihao 2016-3-20 13:46
愛國精神,民族精神,中國精神是極侍宏揚的精神!
回復 hengda 2016-3-20 13:49
習總體諒民心,站在百姓角度考慮問題,為民著想,人民的好主席!
回復 banana_11 2016-3-20 13:54
全面支持堅決擁護總書記,一定能帶領國家、人民走上富強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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