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 [2015/11]
- 2016年7月1日告世界人民、中國大陸人民、香港人民、澳門人民、台灣人民書! [2016/09]
- 《國家統一法》誕生於公元2002年1月28日! [2018/03]
- 過一個合法的春節—2016年2月1日敬告世界人民書! [2016/02]
- 過一個合法的春節—2016年2月1日敬告世界人民、中國大陸人民、香港人民、澳門人民、台 [2016/02]
《國家統一法》知識產權案—2018年2月16日告中國人民、世界人民書,告中國政府、世界各國政府、聯合國書!
序 言
在聯合國網站(http://www.un.org/zh/udhr-video/)有這樣頁面:
「《世界人權宣言》七十周年:1948-2018年
挺身維護人權——錄製你的聲音!
2018年為《世界人權宣言》誕生70周年,值此慶祝誕辰前夕,請加入我們,挺身維護人權!
人人享有基本人權,用自己的語言,將人權傳遞到世界各地。
在這裡,您可以用本網站目前提供的135種語言中的任何一種來朗讀《人權宣言》30條中的任意一條,並錄製視頻,同時可以將視頻分享給朋友。
我們的目標是收集用儘可能多的語言朗讀的儘可能多條款的視頻並將其推廣,以提高公眾對《人權宣言》的認識。
查看全球最新錄製的視頻。感謝您的參與,人權普及活動從您開始。
#挺身維護人權#大聲說出你的權利
現在開始吧」。
本人表示值此《世界人權宣言》七十周年之際,依據《世界人權宣言》、《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民法通則》(《民法總則》)等法律規定挺身維護人權大聲說出我的權利現在開始!
第一章 2018年是《世界人權宣言》誕生七十周年、是中國改革開放四十周年
2018年是《世界人權宣言》誕生70周年,是中國改革開放40周年。
1978年《世界人權宣言》誕生30周年之際,中國農民創造性創造《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當時中國領導人順應這一形勢、支持這一創舉,並在全國推廣;以及之後在全國推廣各種形式的責任制,為中國現代發展奠定重要基礎。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可以說是知識產權的成果,也可以說是人權的成果,這一成果為中國創造無盡的價值,也使無數中國人人權價值得以實現。
2002年1月28日提出《國家統一法》可以說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繼續,以法律的形式、人民意志維護國家統一,使國家統一這一事業成為每一個中國人的責任;使中國人民的人權在國家統一事業中得以實現。
可以說2002年1月28日《國家統一法》的提出為中國創造了巨大的價值,對世界和平作出巨大貢獻。這樣重要知識產權成果決不能違背歷史事實隨意張冠李戴,否則是對《世界人權宣言》的顛覆、對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顛覆;中國人民不答應,世界人民不答應,中國政府不答應,世界各國政府不答應,聯合國不答應!
第二章 《國家統一法》知識產權案目前情況
眾所周知2002年1月28日本人在世界上最早提出《國家統一法》,提交中國全國人大,發表在國際網際網路,完全符合《世界人權宣言》規定;以及符合《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規定;以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民法通則》(《民法總則》)規定。
2002年11月1日湖北武漢余元洲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一促進法》,實際上借鑒《國家統一法》;2004年3月1日湖北武漢周洪宇提出《國家統一法》建議,被一些媒體報道為最早提出《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實質涉嫌抄襲、剽竊;更有甚者2012年1月4日浙江青田徐松華橫空出世,被稱為2001年7月提出《國家統一法》則是赤裸裸抄襲、剽竊、冒用。
還可能有人說2002年之前提出《國家統一法》:或者是2002年之前做過相關事情就說成提出《國家統一法》,或者是將2002年之後使用過《國家統一法》說成2002年之前就提出過《國家統一法》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陷入騙局的體系、騙局的形態,誰想揭示騙局就會造出一系列連環騙局陷害!其結果是公民喪失合法知識產權,非法勢力竊取知識產權,中國人民、世界人民被欺騙、奴役!
這裡引用魯迅先生的話:「我向來是不憚以最壞的惡意來推測中國人的,然而我還不料,也不信會下劣兇殘到這地步」。
《國家統一法》知識產權涉及連環抄襲、剽竊、造假以及連環推出,一輪比一輪隱蔽、狡猾!
《國家統一法》知識產權可以比作價值連城的寶物,為竊取寶物如影視劇描述一般各方勢力輪番登場,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名譽、聲譽、信譽!
希望中國人民、世界人民以確切的版權日期、證據日期判斷知識產權,而不要相信蓄意造假。
2007年3月26日本人依據《世界人權宣言》等國際條約以及中國有關法律向中國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訴,起訴相關單位以及確認本人2002年1月28日提出《國家統一法》向中國全國人大建議《國家統一法》,中國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收下起訴狀后在非法勢力操縱下長期不立不裁違反中國法律以及國際條約。
2017年是本人2002年1月28日提出《國家統一法》十五周年,本人向相關單位北京市郵政管理局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以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郵政局提交行政複議申請,在北京市郵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答覆書》、國家郵政局《行政複議決定書》基礎上向中國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訴確認本人2002年1月28日提出《國家統一法》向中國全國人大建議《國家統一法》,中國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收到行政起訴狀后仍然違法不立不裁!
時至今日《國家統一法》知識產權案仍然非常簡單:法院立案審理,誰說提出《國家統一法》請到法庭舉出證據,結果一目了然,那些所謂《國家統一法》提出者不是正好證明自己提出《國家統一法》么?
恰恰是非法勢力、特務勢力、黑社會勢力暨抄襲、剽竊者阻撓這樣事情發生,從而達到剽竊的目的!
非法勢力、特務勢力、黑社會勢力對本人跟蹤、騷擾、誹謗一刻都沒有停止,2017年2月4日向北京市公安局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請求公開BLA特務組織有關信息,2017年10月16日向中國公安部提交行政複議申請,在北京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答覆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行政複議決定書》基礎上2018年1月1日向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訴請求決定公開BLA特務組織有關信息,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18年1月17日立案。
最近有中國潛艇專家被誹謗事件,實質是一個人權問題,潛艇專家首先是一個公民,因為潛艇研究工作取得榮譽,非法個人對其誹謗侵犯其公民權利而受到應有懲罰,表明中國有尊重人權案例,也表明中國對網上誹謗案件有處理先例。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立案表明中國法院並非鐵板一塊,當然理論上來講行政案件勝訴率只有10%。依據行政案件公開審理的有關規定,請關注BLA特務組織案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案件審理的情況;以及關注BLA特務組織案最終是否會偵破?即BLA特務到底是誰?與周洪宇、余元洲、徐松華關係?
另外2017年10月24日持續近半年後瀋陽市中級法院終於立案登記起訴之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瀋陽市公安局信息公開瀋陽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案,但是以不由其審理為由裁定駁回起訴;之後遼寧省高級法院立案庭越權做出行政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三)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為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兩款確鑿法律依據表明案件由中級法院審理,遼寧瀋陽兩級法院立案庭置確鑿法律規定於不顧非法駁回起訴。
儘管2018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發生改變去掉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規定,但恰恰說明案件裁定當時(2017年)極其充分、確鑿的法律依據該案由中級法院審理。
中級法院推遲立案登記,但是案件立案無疑由案件當時法律規定決定。該案關係法院信譽、關係法律信譽、關係遼寧瀋陽營商環境信譽。本人已向遼寧省人大、全國人大提出申訴,法律信譽、人大信譽請拭目以待!
第三章 中國、中華民族缺點、弱點是什麼?
中國、中華民族缺點、弱點是什麼?中國、中華民族缺點、弱點是戰爭。
中國明朝末年四百萬明軍被十二萬清軍打敗,中華民國張學良三十萬軍隊被一萬日軍打敗,中華民國四百萬國民黨軍隊被一百萬共產黨軍隊打敗等等,中國是一個不善於戰爭的國家(民族)。
有人說一百萬共產黨軍隊打敗四百萬國民黨軍隊不是善於戰爭么?實際上當時共產黨軍隊是造反的軍隊,是逆國家(民族)力量。中國曆朝歷代在建立政權過程中可能有強大的軍事力量,而建立政權幾十年、上百年即政權真正成為國家民族的代表之後戰爭力量自然削減不論裝備強大與否,國民黨軍隊就是最好的例證。
從一定角度說中國是世界上最好的敵人,清代末年事實就是最好的例證。
無論四百萬明軍、四百萬國民黨軍隊還是三十萬東北軍甚至甲午戰爭中的海軍都有大於甚至遠大於對方的軍事力量,但不免於失敗原因是什麼呢?
這就是中華民族的文化、儒家文化,以君親師為神祗,不重視時間、空間、事實即自然原理!
中國、中華民族缺點、弱點在《國家統一法》知識產權案展現的淋漓盡致,《國家統一法》知識產權案這樣重大案件歷時十年中國國家居然還沒有弄清《國家統一法》起源這樣重大事實,這樣國家、軍隊在未來戰爭中能不失敗么?
可以預見未來中日、中美甚至中俄戰爭中的失敗,而一旦戰爭失敗,國家頹勢盡顯,一步步走向存亡的周期律。
近期看中國中央電視台熱播電視劇《換了人間》,其中對蔣介石的描述入骨三分,蔣介石就是在君親師的地位上經歷一系列錯誤亡命台灣。在抗日戰爭中國民黨軍隊確實起到重大作用,但起關鍵作用的是美國軍隊,蔣介石沒有真正認識到這樣的事實,沒有意識到自身真正實力,輕視中國共產黨,導致內戰爆發,生靈塗炭。
假如蔣介石四百萬軍隊情況下真心與共產黨談判實現和平何至於慘敗,何至於千千萬萬中國人的人權在戰爭中遭受踐踏。
蔣介石沒有總體上大局即拋棄封建儒家文化(君親師文化),也沒有局部的大局即認識到自身軟實力不足,更不要說人權觀念,最終走向辛亥革命的反面導致失敗,這也是蔣介石與革命先驅孫中山先生的區別之所在。
中國有句古話:道吾好者是吾賊,道吾惡者是吾師。在這樣時刻說出這樣的話是為中華民族敲響警鐘,不要重蹈封建歷史覆轍!
今天是中國歷史上最好時期,無疑取得巨大成就!但是2017年中國大陸人均GDP8582美元,遠低於美國59495美元,甚至遠低於中國台灣24226美元,也就是中國大陸居民價值遠遠沒有實現。
辛亥革命目的就是實現中國人民的人權,從辛亥革命始無數仁人志士尋找中國革命的道路。毛澤東主席說一生做了兩件事:一是打敗蔣介石;二是發動文化大革命。應該說文化革命將中國革命從土地革命提高到辛亥革命反封建的初衷,毛澤東主席看到問題關鍵之所在,但是沒有找到革命的綱領導致失敗。
中國知識產權革命的提出實現毛澤東主席、中國共產黨在文革中想解決沒有解決的問題,實現無數仁人志士自辛亥革命始想解決沒有解決的問題。
文化的核心內涵是知識產權;人權的核心內涵也是知識產權,中國知識產權革命真正含義是使每一個中國人每一言、每一行價值得到實現,中國知識產權革命之綱領即國際知識產權條約(法律)為中國文化的革命、人權的實現提供確鑿的、定量的基礎。
中國知識產權革命使中國人民真正得到解放,使中華民族走出歷朝歷代興衰存亡的宿命;使中國不再成為世界戰爭策源地,使相應世界和平得以實現。
第四章 致中國人大
前任中國全國人大吳邦國委員長出國訪問時說:議會代表人民。其含義有二:一是中國人大等同於出訪國議會;二是人大(議會)代表人民。
但是人民的含義究竟是什麼呢?代表人民含義又是什麼呢?
已故中國周恩來總理經常說一句話是:為人民服務。無論是歷史事實還是影視劇展現,這裡為人民服務是指或主要指為毛澤東主席服務。
一個平民可以對市長說代表人民么?不可以,但市長可以對平民說代表人民;下級可以對上級說代表人民么?不可以,但上級可以對下級說代表人民,所以人民含義相當多時候是指領導者。
即使將人民含義狹義化即指與領導者對應的廣大民眾,代表人民的形式也是多樣的,比如西方議會制、中國人大制,人大制只是其中一種形式;即使說人大制是其中最好形式畢竟是一種形式,比如中國人大選舉代表(議員)方式雖然是最好但是仍有其它方式雖不是最好但有意義方式被忽略。所以說無論西方議會還是中國人大代表人民都有相當大狹義性。
所以中國人大嚴格履職才可能不負代表人民這一說法!
2014年中國共產黨十八屆四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無疑是好的決定,2014年的《行政訴訟法》也是一部好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也說:有案必立、有訴必理。
但結果怎樣呢?仍然大量案件不立不裁。法院立案以法院利益為標準,不符合法院利益不立、不符合法官利益不立,不能說百分之百,但普遍存在;也直接折射法院審理、判決案件利益導向。
有這樣一個故事:兩個人吃飯,一個人把吃剩的骨頭放在另一個人前面,之後說看你多能吃剩這麼多骨頭;另一個人說我是能吃但畢竟還剩骨頭,你連骨頭都不剩你才是真正的饕餮。
可以說不立不裁案件最直接反映司法不公、司法腐敗。
對於進入審理程序具體個案結果公眾很難判斷、人大也很難判斷公正與否,這時統計學方法很好反映司法狀況,比如民告官案件統計數字不到10%勝訴率無疑反映司法不公。再比如請最高人民法院公開統計數字2017年平民殺害官員案件判決結果、官員殺害平民案件判決結果,兩者對比是懸殊數字無疑反映深刻的問題;請最高人民法院公開統計數字2017年父母殺害子女案件判決結果、子女殺害父母案件判決結果,兩者對比是懸殊數字無疑反映深刻的問題。
2018年中國全國人大會議召開之際希望各省人大代表團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公開不立不裁案件數字、公開深刻反映法院(司法)問題的統計數字,通過統計手段揭示法院(司法)問題。
今天法院改革踟躕不前,中國官方沉醉在一次又一次司法的勝利中。而有一天中國官方真正面對美國、日本、俄羅斯這樣戰爭對手,再也沒有中國法院這樣救命稻草,會恨中國法院沒有讓他們面對真正的現實,失去在司法案件中磨礪強大的機會。
今天是中國歷史上最好時期,也是最有能力進行改革的時期,如果今天這些問題得不到揭示、改革、解決,無疑會向歷朝歷代一樣走向盛衰的輪迴。
請中國各省人大將《國家統一法》知識產權案事實帶到2018年全國人大會議;要求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對立竿見影的事實即《國家統一法》知識產權案之非法不立不裁做出解釋。
第五章 《國家統一法》誕生於公元2002年1月28日
值此《世界人權宣言》誕生70周年之際,依據《世界人權宣言》、《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民法通則》(《民法總則》)法律規定挺身維護人權大聲說出我的權利:
《國家統一法》誕生於公元2002年1月28日,由李文利創造性提出!
其後無論普通剽竊使用還是超級剽竊使用即將使用日期超越自然原理推前到公元2002年1月28日之前都不能改變這樣鐵的事實!
引述《世界人權宣言》之條款:「第二十七條人人對由於他所創作的任何科學、文學或美術作品而產生的精神的和物質的利益,有享受保護的權利」。「第八條任何人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他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權由合格的國家法庭對這種侵害行為作有效的補救」。
請中華人民共和國踐行《世界人權宣言》之規定!
公民:李文利
2018年2月16日
姓名:李文利
地址:中國遼寧省瀋陽市方家欄路26-3號151
電話:86-24-24221483
電子郵件:friendliwenli@hotmail.com
主頁:http://zhggongmin.wordpress.com
參考文獻
《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 李文利 香港 中國文獻出版社 2012
《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續 李文利 香港 中國文獻出版社 2012
《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第三部 李文利 香港 中國文獻出版社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