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當我們反對平權法案時,到底在反對些什麼

作者:songmenglaw  於 2016-7-11 14:03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已有3評論

關鍵詞:平權法案, affirmative action

作者:孟小潔

623日,美國最高院以4-3的投票結果,公布了Fisher v. University of Texas的平權法案(affirmative action)判決:德州大學的招生過程中,考慮種族因素不違憲。這可以說是平權法案支持者的階段性勝利。

 

另一方面,大部分的中文媒體報道普遍表示失望,認為開啟種族考量的大門,意味著教育的不公平,而更重要的是,意味著華人孩子入學愈發困難。

 

每次看到不同華裔人群反對平權法案的不同邏輯,都覺得很有意思。雖然大家在這件事情上看似有著同一個立場,但是這個立場背後的不同邏輯,實際反映的價值觀卻是迥異甚至對立的。

 

當我自認為是出於公平正義而去反對平權法案的時候,問了問自己以下這些問題:

 

·      你反對大學招生考慮種族因素,是更因為這做法本身的不公平,還是更因為對華人子女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

o   如果很難分清自己對上面這個問題的真實想法,那麼可以這麼想:如果亞裔和非裔或者西裔一樣,也被認為是入學時候受保護的少數族裔,填寫亞裔身份可以獲得加分,你是否還反對平權法案?

·      假設你確實是因為考慮種族因素本身反對平權法案,那麼請問你對於學校基於父母的校友關係優先錄取部分學生是否一樣反感?(這兩者同樣可以被認為和申請人本身的「實力」無關。)為什麼?

·      如果哈佛的亞裔學生比例高達80%,而耶魯的亞裔學生比例在40%,你更願意把孩子送去哪個學校?為什麼?

·      如果耶魯和斯坦斯的亞裔學生比例同為40%,但是剩餘的60% 族裔比例分佈很不同,你是否在意?

·      如果矽谷的高層職位、各級政府職位、體育以及演藝界崗位考慮採納平權法案,你是否贊同?

 

有的時候,只看對一個命題的回答,我都很難理解自己的真實想法。但是隨著問題一層層地深入,才能更多些了解自己想法中的死角,才能發現原來自己的崇高理念,並不像自己以為的那麼經得起檢驗。

 

對平權法案的反對也好,對梁彼得的支持也好,很有意思的一點是,華人的第一代移民和二代子女,在這些問題上的立場,常常是分歧的。如果用一句話來簡單粗暴地概括,兩代之間最大的分歧是:第一代華人移民唯恐自己得不到白人族群的認同,而第二代華裔子女則唯恐被認為是白人至上主義的幫凶。也因為這個原因,在反對平權法案的言論或者集會中,第一代移民遠比第二代堅定得多。

 

從很多中文報道或者讀者反饋來看,大多數的華人家長,把平權法案作為種族配額的代名詞,進而一味反對之。這種理解,或許更多是誤讀。這篇文章的目的是想和大家交流一下,以下幾種反對平權法案的立場,各自的邏輯是什麼,以及某些立場的邏輯漏洞是什麼。區分的意義在於,只有通過更清晰界定自己的立場,才能更好理解彼此的異同,也更有針對性地進行相應的聲援活動。


真反對與假反對:你反的是平權法案,還是不利於你的平權法案? 

同樣是反對平權法案,不同的邏輯和理由,產生的效果可以是截然相反的。一種是真誠的,而另一種則是,不客氣地說,偽善的。如何辨別這兩者?那麼只需要回到開頭的問題中第一題:如果亞裔身份可以加分,你還反對平權法案嗎?

 

華裔法學家Frank Wu在研究美國亞裔的專著《Yellow》中,有一章節專題探討了平權法案的問題。在這本書中,Frank Wu教授指出了亞裔群體中最自相矛盾的兩個立場,要引以為戒。

 

其一是,以種族中立之名,行種族保護之實。部分亞裔家長要求種族中立(color blind)的入學申請流程,但赤裸裸表示目的是為了保障自己亞裔子女的利益。這個邏輯是:在入學過程中,不應該考慮種族因素,因為這樣的流程,對我們種族的孩子有利。首先,這個赤裸裸的個人利益立場很難登上大雅之堂接受理論檢驗。其次,在這個表述中,人們能看到的是戴著「種族中立」 面具,而行種族保護之實(color conscious)的一群人。以「偏袒子女」為由而去反對平權法案,可以說是下下策。

 

其二是,平權法案的投機主義心理。在入學過程中,這些人反對考慮種族因素,但是在其他場合,比如亞裔較少的工作環境中,極力支持平權法案。這種對於平權法案的投機主義心理,是特別不可取的。每個人都會考慮自己的利益,這很正常。但是原則上的一致性是很重要的,也就是英語中的integrity(正直,且言行一致)。如果出現這樣自相矛盾的立場,則很容易被發現,其實這個人是不正直或者表裡不一的 。這個人一切所謂的原則和立場,均來自於自己眼前的利益所在。

 

有人可以說,我不管那麼多,反正我現在就是反對這個,反正你看不透我的心思。但是,一個人的真實目的可以從細節中反映,比如打出的標語和公開表達的立足點;也可以在環境因素髮生改變的時候反映,比如某個地方亞裔身份可以加分時,這個人如何表現。如果在這個時候,曾經反對的那些人,立場突然有了180度的大轉彎,那麼這個人便是偽善的。人人都可以知道他說的那一套是假的,他自己都不信。他一切的立場都隨時根據自己的利益所變化。這有什麼重要?當然重要。因為這樣的自相矛盾,使得這個人變去了信用,成為了一個表裡不一的偽君子。而且一旦這樣的人越來越多,社會不再有公平正義可言,因為大家都成了精緻的利己主義者。

 

遲疑的反對者:考慮種族因素是否真有意義?

 

撇開上述根本不關心平權法案本身只關心自身利害的那一群人,我們來看看反對平權法案的人群里,還有哪些不同。

 

我認為,在接下來這些真正反對的人里,可以分為,徹底的反對者與有保留的反對者。前者是根本性地反對大學招生考慮種族因素,認為考慮種族因素完全沒有必要,毫無意義,只是偏見。後者沒有那麼絕對,認為考慮種族因素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反對種族配額。

 

同樣是反對者,這兩者最大的分歧在於,考慮種族因素是否有一定的合理性?前者認為毫不合理毫無必要,而後者認為,可能有一定的合理性。

 

很多徹底的反對者認為,種族因素不是一個真正有意義的標準怎樣評價一個人群劃分的標準在招生中有沒有意義呢?簡單來說,很多徹底的反對者會考慮,這個因素是否能糾正單純看成績導致的不公平。比如,家庭社會經濟地位因素,是一個普遍被認為有意義的因素。很多徹底的平權法案反對者都不反對大學招生考慮學生家庭的社會經濟地位因素。甚至不少徹底的反對者認為,只要招生中考慮了社會經濟地位的因素,便能解決大部分所謂的種族間差異,因為所謂的族群差異,無非是社會經濟地位的差異。基本上大家都認可,不同社會經濟地位的家庭,其子女在中小學期間可獲得的教育資源不同。來自艱難的經濟背景的學生,能獲得的教育資源更少,在標準化考試面前,面臨的挑戰更大。因此,不同社會經濟背景的學生獲得同樣的分數,展示出來個人能力是不同的。同樣的例子可以參照中國東西部教育資源不均衡引發的政策傾斜。相比而言,種族因素沒有家庭社會經濟地位因素這樣的糾偏功能

 

以「是否能糾正只看成績帶來的不公正」這個標準來看待種族因素,自然會覺得考慮種族因素是沒有意義的。那麼,是不是因此就不該考慮種族因素呢?並非如此。

 

我承認,包括我自己在內,之前對於這個問題的理解,其實都有點被中國的高考制度限制住了,把注意力完全放在了什麼樣的因素可以糾正只看成績的不足。但美國大學的入學標準,本來就把SAT成績只作為考慮標準之一,此外還要看個人的其他素質。是的,考慮種族因素對於糾偏SAT成績好像是沒有什麼直接影響,但是是否可以幫助考察一個人的綜合素養呢?

 

在這一點上,最高院的過往多數判決給了肯定的答覆。最高院的多數派判決認為,種族身份的差異,可能使得個體有了不同的人生體驗和生活視角,從而豐富了校園的多樣性,這是有意義的。作為憲法問題,最高院審理涉及考量種族因素的政策時,應當是適用最嚴格的標準(strict scrutiny)。這種最嚴格的標準,要考慮兩個方面,首先,看這個政策是否是為了特別重要的社會利益(compelling interest),同時要看所採用的手段是否謹慎小心地服務於這個目的(narrowly tailored)。從1978年的Bakke案件以來,支持平權法案的判決意見,基本認可大學校園的多樣化是一個特別重要的社會利益,可以因此而考量種族因素。同時,支持派的法官,在支持大學校園多樣性是重要社會利益的時候,總不忘曖昧地點兩句,種族多樣化並不是多樣化的全部

 

那麼,大學里的多樣化,是否真的非要考慮種族因素不可呢?首先,我們先假設學校真的像它所聲稱的那樣,不把種族因素作為決定性因素來考慮,而只作為綜合考慮的一部分。那麼我們要問的是,一個人的種族背景,是否會讓這個人對這個世界有些許不同的視角,從而提供多樣性?這種基於種族的不同視角,是否是其他因素不可替代的?這種多元的視角,是否對大學校園的教育環境很重要?

 

再強調一下,我們這裡先假設學校真的只是把種族作為一個考慮因素,而非決定性因素。因為如果作為決定性因素,情況又不同了。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或許可以從每個人對於文章開頭問題的回答中窺見一斑:「如果哈佛的亞裔學生比例高達80%,而耶魯的亞裔學生比例在40%,你更願意把孩子送去哪個學校?為什麼?」

 

從我個人以及身邊很多人的生活經歷來看,大學求學期間,是一個人最有可能和不同種族的人平等融合、交流思想、消除偏見的一段時期。所以,我認同,在這個意義上,考量種族因素,是有意義的。

 

好了,如果至此一個徹底的反對派仍然認為,種族間的差異並不能提供任何有意義的差異性視角,或者,這種差異性完全不重要,不值得大學在招生期間予以一絲一毫的考慮,那麼,這真的是一個強硬派的平權法案反對者,我雖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是我尊敬你的立論。

 

第三種道路:支持平權法案,反對種族配額

 

相信很多平權法案的反對者,可能並不像上面的徹底反對派那麼決絕,但是對於大學招生時考慮種族因素心存疑慮,很擔心這一不小心就成了允許種族配額。那麼我們就需要好好想想,這個時候到底應該怎麼做呢?是回過身來乾脆反對平權法案本身,還是在支持平權法案的同時,呼籲反對種族配額?只要在選擇立場前自己想明白了這一點,兩種做法中的任何一種,都是可以理解的。

 

目前對於平權法案的支持和反對,有一種過分對立的全有或者全無觀念,而忽略了更需要監管的執行細節。如果學校真能做到只把種族因素作為考慮因素之一,並不那麼可怕,可怕的是,學校暗地裡執行種族配額,卻冠冕堂皇地說只是把種族因素作為考慮因素之一。

 

對於學校明修棧道、暗度陳倉的擔憂,是合理且正當的。我們現在不缺少大而化之的支持或者反對平權法案,缺少的是知道自己到底在反對什麼,進而把矛頭指向真正的問題所在。不管這個學校有沒有在明面上說自己實施平權法案,反對種族配額,都是一個正當的訴求,這是從1978Bakke案中確立起來,並且一路被肯定下來的。

 

在這個意義上,Kennedy大法官在本次Fisher案件中的判決,不免很讓人失望。在2003Grutter案中,反對派之一Rehnquist大法官曾一針見血地指出, 所謂在校園中確保「少數族裔佔有關鍵多數(critical mass)」,在沒有明確概念前,簡直就是種族配額的另一種說法。而這次Fisher案中,Kennedy大法官居然就這樣放過了德州大學,免掉了其進一步澄清如何決定所謂「少數族裔的關鍵多數」標準。難怪把Alito大法官急得寫了一份50頁之長的反對意見。

 

經過了1978年的Bakke案件,相信各個大學都已經知道如何迴避一些雷區了,比如為少數族裔單獨設置錄取通道這樣赤裸裸的做法是違憲的。那麼在學校考慮種族因素的時候,如何去監督學校不在暗地裡實行一套種族配額的標準,只有通過不斷細化標準,多方面考察學校的各項數據以及立論,來判斷該校是否存在「種族配額」的嫌疑可惜這次最高院多數派判決沒有明確這一點。不過各位反對派的大法官,在先前的判決里,都做了很好的示範,讓我們跟大法官們學學,怎樣合理地質疑學校招生程序:

 

·      在所有的「綜合考慮」因素中,只有種族一項被放到每份申請文件的封面,這事兒怎麼解釋?(Alito法官,Fisher案,2016

·      學校在面對不同少數族裔的時候,如何決定哪些是過多(overrepresented)了,而哪些是過少(underrepresented)了呢?到底是不是根據各族裔在當地州的人口比例來決定這事兒的呢?(Alito法官,Fisher案,2016

·      如果是因為少數族裔可以為校園提供多樣性而加分,那亞裔仍然是少數族裔啊,為什麼亞裔作為少數族裔不能在種族項下獲得加分呢?怎麼說得好像亞裔的多樣性就不如西裔的重要了呢?(Alito法官,Fisher案,2016

·      學校申請人裡面三大少數族裔的分佈比例,和最後錄取學生中三大少數族裔的分佈比例,幾乎一模一樣。你說你沒有搞種族配額,這事兒是不是太巧了一些?(Rehnquist法官,Grutter案,2003

 

以上分類純屬個人意見,但是歡迎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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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3 個評論)

回復 白露為霜 2016-7-11 23:44
華人反動是因為會影響到自己的孩子,其他是說辭而已。出於這種理由也沒有任何錯誤。
回復 sousuo 2016-7-12 00:38
我們很少為理念抗爭,但會為利益吶喊。
回復 borninheaven 2016-7-12 10:24
對自己有利就支持, 對自己不利就反對,搞不清有利還是不利就不關心,事情就是這麽的簡單,所謂世事無是非只是你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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