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李紅代表呼籲修改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提前對罪前行為司法干預應是重點 「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是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的底線要求,是平安中國建設的一項源頭性、基礎性工作,關係億萬家庭的幸福安寧、社會和諧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全國人大代表、共青團安徽省委書記李紅認為,大隨著我國經濟轉軌、社會轉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當前青少年成長的網路和社會環境亟待凈化,青少年違法犯罪呈現出的暴力化、團伙化、低齡化等特點,對預防工作提出了更為嚴峻的挑戰。 李紅今年向大會提出議案,建議對1999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下稱預防法)在保持現行法律的基本框架基礎上,進行修改和完善,著力解決突出問題,增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把成熟的工作實踐經驗上升為法律規範。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預防法的決定,但只涉及刑事訴訟內容,目前,很多專家學者、實務工作者都在積極呼籲、推動預防法的修改和完善,而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的理論發展、實踐探索、經驗積累都有了長足進步,為修改預防法也提供了現實基礎。」李紅說。 2001年,中央綜治委專門設立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2011年又設立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專項組,確定了21個成員單位。經過數據摸排和試點,專項組從2013年起,用三年時間、分三個輪次在全國所有縣級地區推開重點青少年群體服務管理和預防犯罪工作。 李紅認為,修改和完善預防法已是推動預防工作的迫切要求和現實需要,建議保持現行法律的基本框架,對部分規定進行修改完善。目前考慮的重點是對罪前行為(嚴重不良行為)提前進行司法干預,真正體現寬容但不縱容。 在預防未成年人不良行為方面,李紅建議,考慮到大量未成年人因為脫離監護遭受侵害及受到不良影響的案例,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不得讓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明確規定居委會、村委會、社會組織、社工、志願者等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職責,發現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或嚴重不良行為等情況,可以向當地主管機關、公安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學校等報告。 在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方面,李紅認為預防法沒有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行為的矯治工作提供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保障,在矯治內容、矯治機構、矯治措施等方面都沒有明確規定,直接影響矯治效果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 「建議著重考慮對嚴重不良行為干預與矯治的司法化問題。」李紅說,應當加強專門學校的建設和管理,將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轉入專門學校進行矯治,同時通過法律完善專門學校的教育內容和方式,促使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轉化。專門學校教育應堅持自願入學與強制入學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入學評估機制,解決一些父母不願將已具有嚴重不良行為、徘徊在犯罪邊緣的未成年人送專門學校接受教育的問題。對嚴重不良行為要以保護處分進行,對於具有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應該進行整合,散落在行政法中的收容教養、收容教育等應考慮廢除,只保留專門教育這一種類型。社區性保護處分措施要多樣化,可以設置包括禁止令、賠償損失、罰款、賠禮道歉、訓誡、社會服務令、責令父母嚴加管教、假期輔導等多種措施。 預防法對「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自我防範」單設一章,李紅認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國家、政府和社會的責任,並不是未成年人自身的責任,建議修改為「未成年被害人的保護和救助」,並增設對未成年被害人的公力救濟制度,建立應對未成年被害人經濟損失的國家補償制度;對未成年被害人需要搶救生命的,醫療部門應當無條件地及時開展搶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未成年人被害人符合社會救助政策的,民政部門及時給予生活、醫療、教育等救助;司法機關對未成年被害人實施特殊司法保護,司法機關可以將被害人為未成年人的案件,交由專門的辦案部門或人員辦理。辦理被害人為未成年人的案件,應當嚴格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的隱私,一般不提請其出庭作證。對於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其訴訟代理人。必要時,司法機關可以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心理疏導和治療。司法機關應當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時賠償未成年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在必要時提供司法救助。 「對未成年被害人的公力救濟制度可以平復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創傷,減輕被害人所受的損害,防止未成年人從受害者向犯罪者逆變,從而起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李紅說。 李紅注意到,預防法對監護人的職責做了不少規定,但對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的懲戒措施。她認為,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可以根據不同程度採取兩種不同層次的懲戒:一是監護人在某些方面履行職責不當的,可責令監護人集中學習接受強制性教育、罰款等。二是如果由於監護人監護職責履行存在問題,導致未成年人無人撫養、照顧,或被遺棄、遭身心虐待等利益受到嚴重威脅無法與監護人共同生活時,應啟動剝奪其監護人資格的程序。 李紅還建議增加國家監護制度,對於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檢察機關、民政部門或其他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相關規定,申請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另行指定符合法定條件的主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其監護人。對於無監護人或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的未成年人,應當由居住地的村(居)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承擔臨時監護職責。 預防法實施十多年來,各地各部門積累了很多好經驗、好做法。一些地方健全預防工作協調機制,加強成員單位間的信息共享、銜接配合;把預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專門學校建設和專門教育;建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機構;改進對有嚴重不良行為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矯正;注重從源頭上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路;引入社會力量參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等。李紅認為,修訂過程中可對這些經驗進行認真總結,把成熟的、帶有普遍性的實踐上升為法律規範。 法制網北京3月13日訊 法制網記者范天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