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21: 1-23】【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若遇見被殺的人倒在田野,不知道是誰殺的……。】在申命記第二十一章中記載了,神籍摩西頒布以色列人在應許之地要遵守的五種條例,就是未破謀殺案除罪的條例;娶被俘女子的條例;長子繼承權的條例;對逆子處置的條例;被掛在木頭上的屍體如何處理的條例。在這些條例中,我們可以看到神的公義、聖潔。摩西首先說:【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若遇見被殺的人倒在田野,不知道是誰殺的,長老和審判官就要出去,從被殺的人那裡量起,直量到四圍的城邑,看哪城離被殺的人最近,那城的長老就要從牛群中取一隻未曾耕地、未曾負軛的母牛犢,把母牛犢牽到流水、未曾耕種的山谷去,在谷中打折母牛犢的頸項。祭司利未的子孫要近前來;因為耶和華你的神揀選了他們事奉祂,奉耶和華的名祝福,所有爭訟毆打的事都要憑他們判斷。那城的眾長老,就是離被殺的人最近的,要在那山谷中,在所打折頸項的母牛犢以上洗手,禱告(原文是回答)說:『我們的手未曾流這人的血;我們的眼也未曾看見這事。耶和華啊,求禰赦免禰所救贖的以色列民,不要使流無辜血的罪歸在禰的百姓以色列中間。』這樣,流血的罪必得赦免。你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就可以從你們中間除掉流無辜血的罪。】「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若遇見被殺的人倒在田野,不知道是誰殺的」,這是一宗懸案,兇手未能查明緝獲,土地已因血案被玷污,必須贖罪才能潔凈,而贖罪的責任歸最近的城邑公眾承擔。「長老和審判官就要出去,從被殺的人那裡量起,直量到四圍的城邑」,「長老和審判官」指平時負責附近轄區的治安和審理案件的人。「量到四圍的城邑」,就是測量陳屍地點至周圍城邑的距離,以查出最接近的城邑。「看哪,城離被殺的人最近,那城的長老就要從牛群中取一隻未曾耕地、未曾負軛的母牛犢」,一旦查出最接近的城邑,「那城的長老」就要負責贖罪。「未曾耕地、未曾負軛」,是指未曾被玷污,全然聖潔。「把母牛犢牽到流水、未曾耕種的山谷去,在谷中打折母牛犢的頸項」,「流水、未曾耕種的山谷」,是指山谷中溪水川流不息且尚未被開墾的地方。「打折母牛犢的頸項」,就是將「母牛犢」置之於死,表示罪案原該被判死刑。「祭司利未的子孫要近前來;因為耶和華你的神揀選了他們事奉祂」,「祭司利未的子孫」,在神的百姓中間代表神的權柄。「神揀選了他們」,是指祭司的身份並非出於自願,乃是神所揀選的。「奉耶和華的名祝福」,這是祭司的必行職責(民6:23)。
「所有爭訟毆打的事都要憑他們判斷」,祭司擁有最終判決權(申17:9),因為他們最親近神、最懂得神的心意。「那城的眾長老,就是離被殺的人最近的,要在那山谷中,在所打折頸項的母牛犢以上洗手」,「母牛犢以上」就是在母牛犢的上方。「洗手」表示他們與該罪案無關。「禱告說:『我們的手未曾流這人的血;我們的眼也未曾看見這事」,「禱告」原文是回答,是一種聲明;「未曾…未曾」,是指與該罪案完全無關,表明其潔白和公正。「耶和華啊,求你赦免你所救贖的以色列民,不要使流無辜血的罪歸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間。『這樣,流血的罪必得赦免」。「流無辜血的罪」,凡無法查明被害的原因,均視為無辜。「歸在你的百姓」,表示居民有責任提供安全的環境。「必得赦免」因有母牛犢受死代贖。「你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就是遵行神的律法誡命。「就可以從你們中間除掉流無辜血的罪」。「除掉」是指沒有留下痕迹的消除。人雖然沒有辦法發現兇手,但卻可以「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除去罪在應許之地上的污染。即使是別人犯罪,但如果百姓沒有主動地除去罪的污染,這罪就會歸到所有人的身上。神就是要百姓在日常的生活中,實際地操練敬畏神、謹慎保守自己的心。今天,我們也應當從日常生活中的小事開始操練自己的敬虔,借著生活中的操練來建立自己、活出神的性情。
【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耶和華你的神將他們交在你手中,你就擄了他們去。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戀慕她,要娶她為妻,就可以領她到你家裡去;她便要剃頭髮,修指甲,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裡哀哭父母一個整月,然後可以與她同房。你作她的丈夫,她作你的妻子。後來你若不喜悅她,就要由她隨意出去,決不可為錢賣她,也不可當婢女待她,因為你玷污了她。】「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耶和華你的神將他們交在你手中,你就擄了他們去」。這裡的「仇敵」指迦南地之外的敵人(20:15),因為以色列人不可與迦南人結親。「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戀慕她,要娶她為妻」,「見有美貌的女子,戀慕她」,就是被女子吸引,思慕與她共度一生。「就可以領她到你家裡去;她便要剃頭髮,修指甲」,「剃頭髮,修指甲」表示外邦的女子告別自己的過去,成為以色列人當中的一員,與未來的丈夫相稱。「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就是丟棄過去的身分和習俗。「住在你家裡哀哭父母一個整月」,這並非是哭喪,因為當時為普通人只哀哭七天(創50:10),這是因女子歸化猶太籍,與父母從此訣別。「然後可以與她同房。你作她的丈夫,她作你的妻子」,以色列人必須先作到上述條件,然後才能正式成為夫妻。「後來你若不喜悅她,就要由她隨意出去」,就是要待她如正式娶進門的妻子,必須尊重她的權利。「決不可為錢賣她,也不可當婢女待她,因為你玷污了她」。以色列人一旦與外邦女子成為夫妻,便不可待她為婢女,隨意轉賣,因她享有以色列女子一樣的權利。
【人若有二妻,一為所愛,一為所惡,所愛的、所惡的都給他生了兒子,但長子是所惡之妻生的。到了把產業分給兒子承受的時候,不可將所愛之妻生的兒子立為長子,在所惡之妻生的兒子以上,卻要認所惡之妻生的兒子為長子,將產業多加一分給他;因這兒子是他力量強壯的時候生的,長子的名分本當歸他。】「人若有二妻,一為所愛,一為所惡」,「人若有二妻」,並非表明神允許一夫多妻制(創2:24),而是指神在人已經一夫多妻的情況下所作的安排。「一為所愛,一為所惡」,「所愛」、「所惡」,是指「較愛」和「沒有這麼愛」。「所愛的、所惡的都給他生了兒子,但長子是所惡之妻生的」,「長子」是強調長子的名分,不論他的母親是誰。「到了把產業分給兒子承受的時候」,就是在分配財產給眾子之時,無論是在生前或死後。「不可將所愛之妻生的兒子立為長子,在所惡之妻生的兒子以上」,就是在任何立遺囑或執行遺囑,均不可違例更改長幼次序。「卻要認所惡之妻生的兒子為長子,將產業多加一分給他」,「多加一分」,因以色列人的長子有雙份的權利。「因這兒子是他力量強壯的時候生的,長子的名分本當歸他」。「長子的名分」,是根據自然出生的順序,也就是神權柄的表明。人若憑著自己的偏好而改變神的安排,就是不順服神的權柄。神的百姓即使在處理自己家事的時候,也要學習敬畏和順服神的權柄,不可任憑自己的感情越過神的安排。
【人若有頑梗悖逆的兒子,不聽從父母的話,他們雖懲治他,他仍不聽從,父母就要抓住他,將他帶到本地的城門、本城的長老那裡,對長老說:『我們這兒子頑梗悖逆,不聽從我們的話,是貪食好酒的人。』本城的眾人就要用石頭將他打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害怕。】「人若有頑梗悖逆的兒子,不聽從父母的話,他們雖懲治他,他仍不聽從」,「頑梗悖逆的兒子」,不只是「不聽從父母的話」,而且是悖逆父母,是悖逆神、違反十誡,已經超出了家庭糾紛,危害到社會。所以「父母就要抓住他,將他帶到本地的城門、本城的長老那裡」,「城門」是當時以色列人審理案件、處里公務的地方。「本城的長老」是治理本城的官長。「對長老說:『我們這兒子頑梗悖逆,不聽從我們的話,是貪食好酒的人『」。「貪食好酒的人」,就是好吃懶做、毫無用處的人。「本城的眾人就要用石頭將他打死」。「將他打死」,這是對藐視、污辱父母的逆子,在公眾面前仍倔強、不知悔悟者的嚴厲懲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害怕」。「那惡」是指嚴重悖逆父母的惡行。父母都愛自己的兒子,若不是兒子悖逆到實在無可救藥的地步,父母絕不會這樣對付他。【人若犯該死的罪,被治死了,你將他掛在木頭上,他的屍首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必要當日將他葬埋,免得玷污了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之地。因為被掛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詛的。】「人若犯該死的罪,被治死了,你將他掛在木頭上」,「掛在木頭上」就是懸挂屍首示眾,用意在警誡眾人。「他的屍首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必要當日將他葬埋,免得玷污了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之地」。神借著死刑來止住罪惡,但達到了警告效果之後,「屍首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免得玷污了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之地。因為被掛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詛的」。從本章中讓我們看到,在生活瑣事上神仍然希望祂的子民敬畏神、順服祂。為此,願我們每天也都要存著敬畏神的心,在生活中的每一件事上要順從神、榮耀神!阿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