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奴僕的典章>
讀經【出21: 1-11】【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他必服侍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在出埃及記第二十一章的這段經文中記載了,當神頒布了誡命以後,神就吩咐摩西在百姓面前要立典章,作為以色列人的行為準則。所以典章的重點並不是為了管束懲罰,而是要引導他們根據典章的原則,處理人與人之間的問題,也使百姓認識這些典章所表明的神的心意。詩篇147:19-20說:【祂將祂的道指示雅各,將祂的律例典章指示以色列。別國祂都沒有這樣待過;至於祂的典章,他們向來沒有知道。你們要讚美耶和華!】以色列因有神所賜的典章,他們就要讚美耶和華!這裡的典章首先講到怎樣對待奴僕,【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他必服侍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他若孤身來,就可以孤身去;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他主人若給他妻子,妻子給他生了兒子或女兒,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他要獨自出去。倘或奴僕明說:『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不願意自由出去。』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那裡(「審判官」或作「神」。下同),又要帶他到門前,靠近門框,用錐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遠服侍主人。】這是單身作男僕和夫妻為奴僕的典章。「希伯來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是神所揀選的以色列人。「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以色列人將自己賣作奴僕,是因為窮困(利25:39)或者債務(22:3)。神在律法中已經為窮人做了周詳的安排,【你若留意聽從耶和華你神的話,謹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你這一切的命令,就必在你們中間沒有窮人了。】(申15:4-5)因此以色列人如果陷入飢荒、貧困,甚至要賣掉自己,大都是他們離棄神、不謹守律法,以致招惹神管教的結果。
當時的人一旦成為奴隸,就永遠是奴隸,然而神並不甘心祂所揀選的人永遠落在管教中、永遠作奴隸。所以規定奴僕最多只作六年,第七年就自由了。那些單身來的男僕只能單身出去,與妻子同來則可與妻子同去。對於有些單身來的奴僕,主人給他妻子,妻子給他生了兒子或女兒,是主人額外給的恩典,當他可以自由地出去時,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如果他要自由地出去,他與主人再也沒有關係了,也與恩典沒有關係了。若他愛主人給的恩典,不願意離開,他可以繼續留在主人家,妻子和兒女也繼續屬於他。但他須由主人帶到神那裡,又在家門前穿耳掛記號,永作主人的奴僕。神拯救了以色列百姓,他們已經恢復自由,而神沒有忘記百姓家中的奴僕,這典章的細則列出來,就是要給他們每個人恢復自由及身份的機會,我們從這裡就可體會出神是滿有慈愛,滿有憐憫。這些典章是要保障「希伯來人」的奴僕,讓他們受合理待遇,所以神將奴僕得自由排在前面,有神的美意。
關於婢女的典章是:【人若賣女兒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主人選定她歸自己,若不喜歡她,就要許她贖身;主人既然用詭詐待她,就沒有權柄賣給外邦人。主人若選定她給自己的兒子,就當待她如同女兒。若另娶一個,那女子的吃食、衣服,並好合的事,仍不可減少。若不向她行這三樣,她就可以不用錢贖,白白地出去。】「人若賣女兒作婢女」,為奴的婢女是被極度貧窮的父母所賣。因「婢女」常有機會成為主人的妻或妾,所以「婢女不可象男僕那樣出去」。「主人選定她歸自己」,就是主人娶她為妻或妾。「若不喜歡她,就要許她贖身」。指日後厭倦變心,就容許別人替她贖身。「主人既然用詭詐待她,就沒有權柄賣給外邦人」。「詭詐」指違反婚約。主人若想讓婢女作他兒子的妻,便得待她如同女兒。如果主人另娶一個妻,他也要供應婢女所需,包括「吃食、衣服,並好合的事」。主人「若不向她行這三樣,她就可以不用錢贖,白白地出去」。這些典章表明神是何等顧念祂的百姓,特別是神如此憐恤貧窮的人。也表明神的心意就是為了讓以色列百姓能夠自由地敬拜神、仰望神、服事神。所以沒有任何以色列人可以被永遠剝奪自由,而失去敬拜耶和華神的權利。神付出那麼大的代價,行神跡奇事,甚至擊殺埃及的長子,帶領以色列百姓出埃及,保守他們脫離法老的奴役,目的就是為了讓以色列民得自由。因此沒有以色列人必須終身作奴僕,因為他是屬於神的,被神拯救的。這就是為什麼關於奴僕的典章寫在開始的原因,因為這段經文具有非常深遠的意義。神怎樣白白地釋放了祂的百姓,百姓也要白白釋放他們的奴僕。而之前我們這些作罪奴的,因著基督叫我們自由,我們就真自由了。今天我們每一位基督徒都是耶穌基督的僕人。為此,願我們今天都要凡事順服我們的主,並要以堅定的信心跟隨祂,要一生專心事奉祂!阿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