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律法與信徒的關係>

作者:霞步思  於 2023-4-14 19:48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聖經分享|通用分類:信仰見證


<律法與信徒的關係>
讀經【羅7: 1-13】【弟兄們,我現在對明白律法的人說:你們豈不曉得律法管人是在活著的時候嗎?……。】在羅馬書第七章的這段經文中,使徒保羅講到律法與信徒的關係,以及律法與罪的關係,並且指出,信徒不獨在罪上死,也在律法上死,這是更深一層的真理。首先保羅說:【弟兄們,我現在對明白律法的人說:你們豈不曉得律法管人是在活著的時候嗎?】這裡的「律法」是指摩西的律法。明白律法的人都應該知道,「律法管人是在活著的時候」,律法對於一個已經死了的人是不再追究的。神的律法與信徒的關係也是如此,雖然律法有很高的標準和要求,但信徒既然在基督里「死了」,律法就不能向他有任何要求。因為有許多信徒以為沒有信主之前,我們不能靠律法稱義,但信主之後,我們就得靠律法討神喜悅,因此保羅在這裡指明,我們怎樣不能靠律法稱義,也同樣不能靠律法討神喜悅。接下來保羅以「就如」為比方,說明向律法死:【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還活著,就被律法約束;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所以丈夫活著,她若歸於別人,便叫淫婦;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雖然歸於別人,也不是淫婦。】這裡的「女人」是指信徒。「丈夫」是指律法。「別人」是指耶穌基督。「女人有了丈夫」,在「丈夫還活著」的時候,她就是處在「被律法約束」的狀態中。「丈夫若死亡」,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換句話說,「丈夫的律法」對妻子就無效了。所以從律法意義上講,這個女人在「丈夫活著」的時候「若歸於別人,就「被稱為淫婦」。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如此一來,她「雖然歸於別人,也不是淫婦」。信徒本來是在律法之下,是被律法所約束,要脫離與律法的關係,必須有一個死。但是,律法這丈夫是不會死的,我們要脫離律法歸給基督,只有一個辦法就是「女人」,即信徒死。當主被釘死在十字架上時,我們的舊人也和祂同釘、同死,因此我們向著律法已經死了。我們既然已經死了,那隻管「活人」的律法對我們來說就沒有權勢了。而我們一面是向律法死了,一面是與基督結合,歸於基督。所以保羅就說:【我的弟兄們,這樣說來,你們借著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們歸於別人,就是歸於那從死里復活的,叫我們結果子給神。】信徒怎能結果子歸神?要先「借著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因道成肉身之主耶穌的身體之死,包括了我們在內,於是我們在律法上也死了。這裡「叫你們歸於別人」,是神使我們「在律法上死」的目的,「就是歸於那從死里復活的」。因借十字架而有的死亡,我們結束了與「律法」的舊關係,建立了與基督的新關係。因此歸律法或歸基督,只能歸屬其中之一,絕不能既歸基督又在律法下,也不能既靠律法又歸基督。而神「借著基督的身體」使我們「在律法上死了」,目的是為了「叫我們結果子給神」。

【因為我們屬肉體的時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欲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我們屬肉體的時候」,是指信徒以前的生活光景。「惡欲」就是罪惡的慾望,或犯罪的熱情。「因律法而生的惡欲」,是指惡欲因律法而顯明出來。律法禁止各種情慾的事,但當我們還屬肉體,還未得救的時候,無力勝過各種邪情惡欲,反倒因律法的禁止,更顯明我們的惡欲「在肢體中發動」。「發動」即「做工」,並且是借著「我們的肢體」做工,因為這「肢體」曾經【獻給不潔不法作奴僕。】(6:19)「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即以至於結出果子面對死亡。【但我們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現今就脫離了律法,叫我們服侍主,要按著心靈的新樣(「心靈」或作「聖靈」),不按著儀文的舊樣。】「我們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也就是說,現今我們已經脫離了律法,就不再按律法所定立的各種規條、儀文、字句和各種屬外表的法則來事奉主了,我們現今是按心靈的新樣來事奉主。因此我們在「借著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后,就要以重生的新生命,「用心靈的新樣式」,心甘情願的事奉神!接著使徒保羅談到律法與罪的關係,【這樣,我們可說什麼呢?律法是罪嗎?斷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因保羅之前講到律法是「捆綁」我們的,在我們肢體中發動的「惡欲」,是「因律法而生的」,這樣的講論就會讓某些人產生錯誤的推論:「律法是罪」。保羅為要扭轉這些人對律法的錯誤觀念,他就問:「律法是罪嗎?」當他這樣問時,否定的答案已經包含在問句中,當他再加上:「斷乎不是!」時,表明他絕對否認了這種類似褻瀆的說法。緊接著他就說到律法的功用:「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所以不是律法有罪,乃是我們自己有罪,而律法使我們知道何為罪。為了說得更具體,保羅引一條誡命為例:「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不可起貪心」,是「十誡」最後一誡的縮略(出20:17)。貪心是一種企圖擁有不屬於自己之財物的慾望,為神所恨惡、所禁止。但為什麼當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時,「我」就知道「何為貪心」呢?因為在「不可起貪心」的誡命頒布之先,貪心已經在罪人裡面,只是沒有誡命,人並不知道他這渴望擁有他人財物的意念,是神所恨惡之罪。當有了誡命時,這犯貪心之罪的人就會恍然明白他是有貪心的人。若沒有律法,他即使是貪了別人的錢財,也不知是罪。【然而罪趁著機會,就借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裡頭發動;因為沒有律法,罪是死的。】這裡保羅再一次運用擬人化的手法,把「罪」說成會「趁著機會」。而當「罪」字第一次出現在聖經中時,就是以擬人化的手法被描寫【罪就伏在門前。】(創4:7)當「罪」抓住機會的時候,「罪」就「借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裡頭發動」,意思是,罪利用誡命的來到,在「我」裡面生出各種貪心來,叫「我」去貪戀不屬於「我」的財物,以至於違背神的誡命。所以罪平時潛伏在信徒肉身里,我們不太容易感覺其存在,故如同是「死」的,但是一有機會,就會大肆活動。

【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反倒叫我死。】 「活著」,是指沒有律法之前,人的肉體一直是活著的。因為沒有律法,人也不知自己是在罪中,當然也就意識不到自己是死的,反以為自己是「活著的」。神頒布誡命的目的不是叫人死,乃叫人遵守誡命而得以存活。這是神與人立約的重要內容,是神的應許,申命記30:16說到這個真理:【吩咐你愛耶和華你的神,遵行祂的道,謹守祂的誡命,律例,典章,使你可以存活。】那麼為什麼「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反倒叫我死」呢?答案是:【因為罪趁著機會,就借著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趁著機會」和「借著誡命」,都是說到,「罪」要置「我」於死地。所以問題不在於「誡命」,而在於我們裡面的悖逆本性與「罪」配合,使罪能「借著誡命引誘我」,使我犯罪,結果就被罪「殺了」。【這樣看來,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因律法是出於神,所以「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詩人大衛說:【耶和華的律法全備,能甦醒人心;耶和華的法度確定,能使愚人有智慧。耶和華的訓詞正直,能快活人的心;耶和華的命令清潔,能明亮人的眼目。】(詩19:7-8)這裡提到律法的功用:「全備」即「完全」,以及律法能改變人的生命,能甦醒人的靈魂,能照亮生命並引導人,能給人正確的指示,使人遵行神的命令,活出神所喜悅的生活,因此人犯罪不能歸罪於律法。【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嗎?  斷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借著那良善的叫我死,就顯出真是罪;叫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保羅在此提出這樣的問題,是因為有人可能會根據他前面的話,做出這樣的推論。但這樣的推論是錯誤的,是把「叫我死」的原因歸咎於律法,最終等於歸咎於神,因為誡命的來源是神。但律法的本質顯明了神「聖潔、公義、良善的」本質。所以保羅的回答是:「斷乎不是!」正因為是「罪借著那良善的叫我死」,才「顯出不但不是「那良善的叫我死」,恰恰相反,當罪借著「那良善的叫我死」的時候,反而暴露出它「惡極了」的本質。今天我們既然知道自己那犯罪的舊生命敗壞,就要信靠基督,接受祂的拯救。為此,願我們不但要對律法與信徒的關係,以及律法與罪的關係,有正確的認識。我們還要知道神頒賜律法,是要叫我們看清自己的罪,又明白罪是何等的可怕,從而脫離罪和律法,轉向救恩!阿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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