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羅3: 1-31>

作者:霞步思  於 2023-4-4 06:01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聖經分享|通用分類:信仰見證

【羅3: 1-31】【這樣說來,猶太人有什麼長處?割禮有什麼益處呢?……。】在羅馬書第三章中記載了,因保羅在前一章中講到【外面作猶太人的,不是真猶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禮,也不是真割禮。】(2:28)在此保羅假設有猶太人打斷他之前的講論,說【這樣說來,猶太人有什麼長處?割禮有什麼益處呢?】保羅這樣的假設並非完全虛構,因為這些問題都是猶太人的普遍觀點,也是保羅在傳道過程中常常面對的,就是神為什麼要揀選猶太人,他們和外邦人相比,究竟有什麼優越之處呢?神又為什麼叫猶太人行割禮,究竟它有什麼功用呢? 保羅的回答是:【凡事大有好處:第一是神的聖言交託他們。】「凡事大有好處」,是指凡神所作的,於人都大有好處,祂揀選猶太人,首先是為了將祂的「聖言交託他們」。「神的聖言」,指舊約聖經,「交託」是出於信任的一種託付。猶太人雖然有神的聖言交託給他們,但因著他們的不信,並沒有享受到什麼好處。但保羅說:【即便有不信的,這有何妨呢?難道他們的不信就廢掉神的信嗎?】保羅在此指出,雖然猶太人中有不信的,但神仍是可信的,人的不信絕不可能廢掉神的信。因此保羅說:【斷乎不能!不如說,神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如經上所記:'禰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因為人本來就是虛偽不可靠的,人的不信算不得什麼。而真實的神不可能因人的情形而改變祂自己,所以神的聖言仍然有功效。「禰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這是在大衛犯罪之後受感動悔改所說的話(詩51:4)。當人失信、犯錯時,神就審判、責備他們,藉此顯明神的公義。而當人企圖議論神的時候,因為真理還是在神那裡,反而給神一個機會來證明祂是對的。保羅又假設有另一個反對意見:【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我們的不義若顯出神的義來,我們可以怎麼說呢?神降怒,是祂不義嗎?】這「照著人的常話說」,是指猶太人說話如同一般世人那樣,無知荒謬地強辯。這些人說,如果人的不信反倒顯出神的信實,人的不義反倒顯明了神的義,那麼,人的罪既然使神得到益處,為什麼神還降怒施行報應呢?因此神不應該降怒責罰人的不義,神若降怒,就顯明祂是不義的,但這是人強辯的話。因此保羅說:【斷乎不是!若是這樣,神怎能審判世界呢?】保羅在此反問:神若真的不義,祂怎麼能審判世界呢?亞伯拉罕說:【審判全地的主必定行公義的。】(創18:25)所以批評神的公義就是否定祂審判世界的資格。這裡的「審判」是指在末日的審判。「世界」指全人類。【若神的真實,因我的虛謊越發顯出祂的榮耀,為什麼我還受審判,好像罪人呢?】這是那些不信的猶太人,為自己的犯罪作惡,尋找推卸責任的理由。他們說,既然人的虛假更能襯托出神的真實,使神更加顯明祂的榮耀,那麼神就不應該審判、定罪人。【為什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這是毀謗我們的人說我們有這話。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這些猶太人曲解並詆毀使徒的話,認為人的犯罪作惡,正好幫助神顯出祂的良善來,所以他們說「作惡以成善」。這樣的辯解是故意混亂真理、與神為敵,也證明他們不肯悔改認罪、接受神的救恩,所以他們「定罪是該當的」,必要受到神公義的審判。

【這卻怎麼樣呢?我們比他們強嗎?決不是的!因我們已經證明:猶太人和希臘人都在罪惡之下。】猶太人覺得自己是神的選民,是分別為聖的民族,而他們的行事為人和世人是一樣的敗壞、一樣的犯罪,因此保羅說:「因我們已經證明:猶太人和希臘人都在罪惡之下」。這「在罪惡之下」,就是在罪的權勢與定罪之下。犯罪乃是全人類普遍性的,並不限於某些人或某種人才會犯某種的罪。接下來的10-12節,保羅引用了舊約經文,詩篇14:1-3、詩篇53:1-3和傳道書7:20,證明普世之人都已淪為罪人,沒有一個例外。他說:【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在人看來,有好人、壞人之分,但按神的眼光來看,「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因為人都不尋求神,卻與神為敵,所以沒有一個人能通得過神公義的標準。【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沒有明白的」,指心思上的敗壞,人的思想變為無知昏暗,因此不能認識神和正道。「沒有尋求神的」,指需求上的敗壞,人只顧追求滿足身體和精神的慾望,卻不尋求神以滿足最深處心靈的虛空。【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都是偏離正路」,指人生方向上的敗壞,人都迷失在世界里,生活沒有目標。「一同變為無用」,是指人生功用上的敗壞,結局都是死亡。因人裡面「都是偏離正路」,就導致外面「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所以信徒的得救並不是因為行為比別人好,完全是出於神的恩典。【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他們用舌頭弄詭詐,嘴唇里有虺蛇的毒氣,】「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引自詩篇5:9,是指人內心的腐敗,到處散播死亡和污穢。「他們用舌頭弄詭詐」,指人習慣於欺哄、詐騙。「嘴唇里有虺蛇的毒氣」,引自詩篇140:3,是指人被魔鬼利用,傳遞害人的毒素。【滿口是咒罵苦毒。】引自詩篇10:7。是指人的言語缺少造就人的好話。【殺人流血,他們的腳飛跑,所經過的路便行殘害暴虐的事。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引自以賽亞書59:7-8。指人勤於犯罪作惡,到處施行殘暴,給別人帶來毀壞和禍害。人的心未曾知道平安的路,也不懂得享受心靈的安息。【他們眼中不怕神。】引自詩篇36:1。是指人不怕神,目中無神。許多信徒也是怕人不怕神,真正認識神的人卻是敬畏神、尊重人。

【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前面10-18節所記經上的話,就是「律法上的話」。「律法以下之人」,是指猶太人。律法的功用並不是要使認識律法的猶太人,靠行律法而得救,而是為了指證他們的罪,使他們和世人一樣「伏在神審判之下」。【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凡有血氣的」,是指一切屬肉體的人,猶太人和外邦人都包括在內。神賜律法給人的目的,不是要人靠行律法稱義,而是要證明人不能遵行,藉此認識自己的敗壞和邪惡,迴轉歸向基督。 「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這表明律法原是叫人知罪,人絕對不能因行律法而稱義。【但如今,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但」是表明與前面的情形完全不同,這顯明神的福音為人類開啟了一個嶄新的時代。「如今」是指新約恩典時代,神就「在律法以外」,將因信稱義的真理啟示給人,因信稱義就是神的義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是指舊約聖經的記載,處處證明人不能靠行律法稱義,只能借基督耶穌的救贖稱義。【就是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這是說明因信稱義的定義、條件和範圍:因信稱義的定義,就是神把祂的義「加給一切相信的人」。因信稱義的條件,就是「信耶穌基督」。因信稱義的範圍,就是「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無論是猶太人或外邦人,聰明人或愚拙人都沒有分別,只要「信耶穌基督」即可。【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這是說出人需要因信稱義的原因,「因為世人都犯了罪」,就是人都違犯了律法,達不到神公義的要求。「虧缺了神的榮耀」,就是未能照神造人的目的,將神的榮耀彰顯出來,反而顯出魔鬼般的邪惡污穢,因此人都是「虧缺了神的榮耀」,都需要耶穌基督的救恩。【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地稱義。】這說明了因信稱義的根源和成就:因信稱義的根源,乃是「神的恩典」,「恩典」就是,人原來是不配得的,如今卻得著了。「神的恩典」,就是神在基督耶穌里向我們所施的恩惠(弗2:7)。因信稱義的成就,是「因基督耶穌的救贖」,神是公義的,祂不能隨隨便便的赦免人的罪,必須付出應付的代價,滿足神公義的要求,才能把人贖回來,也才能稱人為義。我們在神面前被「稱義」、罪得赦免,不是因為我們做了什麼,而是因著恩典「白白地稱義」,因為主耶穌在十字架上為我們支付了贖價,替我們滿足了神公義的要求。但「白白的稱義」,並不是指犯了罪的世人都能白白的稱義,而是指一切相信耶穌的人「就白白的稱義」。

【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借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因為祂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好在今時顯明祂的義,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因著人的罪,神和人就被隔開,彼此不能親近,如今「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主動「挽回」,即恢復我們與祂之間的關係。基督不但是「挽回祭」,也是獻上「挽回祭」的祭司,祂如今仍然是「挽回祭」,因為祂一次獻上的祭永遠有效(來10:10)。所以我們不僅在得救時靠基督作「挽回祭」,得以與神和好,並且在得救之後,繼續靠基督作「挽回祭」,得以維持【與神相交】(約壹1:6)。神一面「憑著耶穌的血」,滿足神公義的要求,使神可以接納人、赦免人的罪(來9:22),另一面「借著人的信」,使人得以取用耶穌流血救贖的功效,坦然就近神(來10:19)。 「要顯明神的義」,在基督耶穌里,神稱我們為義(加2:17),神的義就在此充分顯明出來。一方面,是神的恩典,為我們預備了一位救主。另一方面,是神的義,叫救恩成功在我們身上,使祂稱我們為義。但若按著神的公義,犯罪的就應當受刑罰。而人從開始就都犯了罪,但是人卻沒有都受到刑罰,因為神的計劃是到了時候「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所以在十字架的「挽回祭」做成之前,「祂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現在主耶穌已經作了挽回祭,滿足了神正義的要求,神才「稱信耶穌的人為義」了,就顯明了神自己是公義的。神的義是絕對的義,人若認識祂的義,就曉得憑自己無法稱義,也就不會想靠行為稱義了。所以神「顯明祂的義」,好叫人能「知道祂自己為義」,同時  「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神稱我們這些信耶穌的人為義,就是照著祂義的標準,宣告我們為義。【既是這樣,哪裡能誇口呢?沒有可誇的了。用何法沒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嗎?不是,乃用信主之法。】「立功之法」就是人憑自己的行為得以稱義,因此就會覺得自己比別人好而自誇。而「信主之法」使人無法自誇,因為信心乃是神所賜的(弗2:8-9)。【所以(有古卷:因為)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遵行律法」就是「立功之法」。但保羅並不是說人不需要遵行律法,而是說人若靠自己,再努力遵行也無法達到被神「稱義」的程度。因此「人稱義是因著信」,這就是說,人被神「稱義」,是靠著信心領受神白白的恩典,而不是靠行為。【難道神只作猶太人的神嗎?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嗎?是的,也作外邦人的神。】神是猶太人的神,也是外邦人的神,因此祂悅納人,不是根據只傳給猶太人的「律法」,而是根據「信」。【神既是一位,祂就要因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也要因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神是用「信」的原則來接納猶太人和外邦人。「受割禮的」指猶太人,「未受割禮的」指外邦人。【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我們因信稱義,一面滿足了律法懲罪的要求,一面因著基督生命的大能,【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8:4)所以恩典成全了律法,因信稱義不僅不會廢了律法,反而是堅固了律法、成全了律法。但願我們今天都要多多默想這些重要的經文,並要明白因信稱義的真理!阿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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